办事指南328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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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一、受理条件1 .有适宜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 .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3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4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二、办理需要的材料1.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向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以及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2、人工繁育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新办或增加人工繁育物种时提供)3、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新办、增加人工繁育种类或变更人工繁育场所的

2、是供)4、人工繁育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材料(新办、增加人工繁育种类或变更人工繁育场所时提供)5、野生动物救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及劳动合同(新办或变更兽医师提供)6、县级、地州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7、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三、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依据文号:(1991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1月2日公布施行,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新疆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驯养繁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有合法的来源、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必需的设施和饲料来源,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禁止无证驯养。禁止妨碍野生动物繁衍发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驯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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