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灌溉水费和各业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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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灌溉水费和各业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师市党委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精神,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1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政府令189号)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和关于印发兵团农业水价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兵党水改发20191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十三师新星市农业水费和各业水资源费的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农业灌溉限额管理根据自治区和兵团下达的十三师新星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结合自治区下达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山南团场(指红星一场、红星二场、红星四

2、场、黄田农场、火箭农场、柳树泉农场,下同)、红山农场、淖毛湖农场职工身份地和团场经营地综合农业灌溉用水限额分别为420立方米/亩、380立方米/亩、400立方米/亩,其中:职工身份地执行吓艮额收费、超限额累进加价”制度,团场经营地不得超限额用水。手续齐全的个人开发性土地农业灌溉用水限额为150立方米/亩,不得超量。二、严格落实农业灌溉地表水水费征收政策(一)职工身份地农业水费山南团场灌溉限额内斗口执行水价为0.243元/立方米;红山农场灌溉限额内斗口执行水价为0.15元/立方米;淖毛湖农场灌溉限额内斗口执行水价为0.218元/立方米。灌溉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总和,下同)超过限额不足50%(

3、含50%)的,超出部分的水量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限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限额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二)团场经营地农业水费山南团场经营地斗口执行水价为0.3645元/立方米,红山农场团场经营地斗口执行水价为0.225元/立方米,淖毛湖农场团场经营地斗口执行水价为0.327元/立方米。(三)手续齐全的个人开发性土地农业水费山南团场手续齐全的个人开发性土地斗口执行水价为0.486元/立方米,红山农场手续齐全的个人开发性土地斗执行水价为0.3元/立方米,淖毛湖农场手续齐全的个人开发性土地斗口执行水价为0.436

4、元/立方米。若后期各类土地农业斗口执行水价调整,师市将及时公示并下发相关文件落实。三、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缴政策(一)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1.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职工身份地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团场经营地、手续齐全的个人开发性土地农业灌溉用水水资源费按照0.16元/立方米执行。2.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山南团场职工身份地农业灌溉限额内用水按照0.05元/立方米执行;非地下水超采区的红山农场、淖毛湖农场职工身份地农业灌溉限额内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各团场职工身份地农业灌溉用水超限额(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限额(计划)20%以内的,水资源费按征收标准的2

5、倍(0.1元/立方米)执行,超限额(计划)20%-50%的,水资源费按征收标准的3倍(0.15元/立方米)执行,超限额(计划)50%以上的水资源费按征收标准的5倍(0.25元/立方米)执行,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各团场经营地、手续齐全的个人开发性土地农业灌溉用水水资源费按照0.4元/立方米执行。(一)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标准1.新星市及各团场公共自来水厂供水的,地下水、地表水分别按照0.12元/立方米、0.06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2.各团场单连供水工程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分别按照0.05元110.03元/n?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三)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1 .由师市水利工程供

6、水的各工业园区地表水按照0.25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山南各工业园区取用超采区地下水按2.4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山北各工业园区取用地下水按1.2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2 .城市(城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采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地下水、地表水分别按照0.24元/立方米、0.12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山南团场取用超采区地下水按上述标准的2倍征收。3 .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采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地下水、地表水分别按照1.20元/立方米、0.6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山南团场取用超采区地下水按上述标准的2倍征收。4 .洗车、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采

7、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地下水、地表水分别按照4.80元/立方米、2.4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山南团场取用超采区地下水按上述标准的2倍征收。5 .高档洗浴等采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地下水、地表水分别按照9.60元/立方米、4.8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山南团场取用超采区地下水按上述标准的2倍征收。6 .养殖业采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地下水、地表水分别按照0.05元/立方米、0.03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养殖业附属用地水资源费按照团场经营地水资源费标准征收。7 .对于其他用水类别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新发改农价20161079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若

8、后期遇政策调整,按照自治区、兵团最新印发的文件执行。8 .师市非农业自备水源用水超限额(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限额(计划)20%以内的,水资源费按征收标准的2倍执行,超限额(计划)20%-50%的,水资源费按征收标准的3倍执行,超限额(计划)50%以上的,水资源费按征收标准的5倍执行,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四)水资源费征收方式师市范围内的农业水资源费由供水单位在水费、电费收取时一并征收,并提供相应收费票据,其他行业水资源费按照取水口计量点计量收费,并由供水单位统一上缴;水资源费的收费水量应与取水工程(取水口)在线计量取水量数据相一致,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费,水资源费列入取用水单

9、位生产成本;取用水单位要按照农业、工业、生活、绿化用水等取水用途单独核算水资源费,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管理。四、严格落实其他用水政策(一)团场农田防护林用水政策,防护林管理单位需根据防护林增减量及幼、中、成林的需水量科学合理浇灌,水费和水资源费按照职工身份地标准进行征收,为全面贯彻落实林长制,师市城镇范围以外的道路林、防风固沙林执行农田防护林用水政策。(二)设施农业执行限额供水,鉴于设施大棚“不分季节、全年灌溉”的生产特性,在执行定额供水时应当与大田作物有所区别,依据设施大棚占地面积(含墙体等附属设施面积)的2倍,按照相应限额核算水量,水费和水资源费按照设施大棚的土地属性(职工身份地

10、、团场经营地、手续齐全的个人开发性土地)的相应标准进行征收。(三)庭院种植地按照职工身份地灌溉用水限额核定水量,水费和水资源费按照职工身份地标准进行征收。(四)对于团场职工或种植户同时承包职工身份地和团场经营地的,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承包土地属性进行分类足额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精准执行限额供水和超限额累进加价制度,严禁出现混淆供水导致水费、水资源费减征、漏征的情况。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该工作的组织、协调,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农业灌溉水费征收和各业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有力推进和全面落实。(二)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强宣传,提高广大用水户对水权水价改革的思想认识,为水价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保障农业水权水价改革成果全面落实。(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单位在水费和各业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要依法依规开展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要强化廉洁履职、筑牢思想防线,坚决杜绝“吃、拿、卡、要”行为发生。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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