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指南 (试行).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436111 上传时间:2024-06-1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0.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指南 (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指南 (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指南 (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指南 (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指南 (试行).docx(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指南(试行)无分享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政务数据开放,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推进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以政务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业为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政务数据开放的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

2、密、个人隐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遵循下列原则:(一)安全有序。政务数据开放必须做到平台建设、信息内容、开放过程、成果应用、资源流向等全过程安全、可管、可控,着力避免出现信息滥用、非法扩散、信息泄密、资源损毁等问题。(二)公开公平。参与政务数据开放工作时应该开放透明,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开放主体,不得人为、变相设置障碍,着力避免出现垄断开发、排斥竞争等问题。(三)竞争机制。政务数据开放应坚持应用引导,在遵循国家战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用户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推进政务数据的深入开发和充分

3、利用。对于公益性的数据需求,各级政务部门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给予优先支持。第五条通过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窗口和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面向企事业、民办非企业等法人单位提供数据开放服务,暂不接受自然人政务数据开放申请。第六条数据使用申请方应说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是否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数据用途、需求数据名称、数据使用期限、数据获取方式等,提出政务数据开放申请。对于申请有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要提交数据资源管理能力和数据安全管理能力证明,符合国家和本市数据资源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第七条数据使用申请方可通过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窗口和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获得、填写并提交数据开放服务需求申请表(见

4、附件1)和数据详细描述表(见附件2),填写内容应规范、完整、真实、准确。第八条通过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窗口和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获取数据开放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对于不合格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第九条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根据不同类型分别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数据,不予开放。第十条申请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型,并已在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发布的数据,或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数据,可通过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实名注册后获取。第十一条数据使用申请方属于金融领域的,可向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提交金融数

5、据使用申请,具体办法和流程由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第十二条数据使用申请方提出的开放需求,属于政务数据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源提供部门应审核申请单位的资质、数据用途、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能力等,审核通过后,数据源提供部门将相关数据汇聚至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数据使用申请方通过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获取数据,并签署承诺函(见附件3)。数据使用申请方可通过线上授权下载、线下介质提供(窗口领取或邮寄等方式)或监管沙箱环境使用数据。对于审核不通过的,数据源提供部门应书面告知结果。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流程,详见附件4。第十三条数据源提供部门会同北京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定期复评数据使用申请方有条件开放数据的使

6、用情况、数据资源管理能力、数据安全管理能力等,评价未达到能力要求的,数据源提供部门可撤销对数据使用申请方数据开放的授权。第十四条数据使用申请方应按照规定要求使用数据资源,负责数据资产登记记录、互联互通、处理服务、产品应用等数据开发应用工作。数据开发应用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和申请规定情况,由数据使用申请方承担责任。第十五条数据使用申请方应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制定数据战略,建立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机制,开发数据追溯系统等,并根据监督要求和管理实际,持续评价更新。第十六条数据使用申请方应加强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建立数据安全策略与标准、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等级、数据安全审计等,建

7、立应急预案防护措施,完善数据安全技术,定期审计数据安全等。第十七条对于数据使用申请方提出政务数据有条件开放申请,需要进行加工、脱敏、接口封装、传输等处理产生的费用收取成本费,有其他规定的依其他规定收取。第十八条北京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汇聚卫生健康、交通、养老、教育等领域的政务数据,逐步建立数据有条件开放运营专区,在高效安全可靠的条件下,更好的满足社会各界对政务数据开放的需求。第十九条数据使用申请方提出数据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最长延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告知。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数据源提供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8、,第三方应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开放。数据源提供部门不明确、非本市政府部门或数据不能满足申请要求的也应在上述期限内予以答复。第二十条数据使用申请方在申请数据过程中对数据源提供部门的答复提出异议的,可请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第二十一条由数据源提供部门针对政务数据开放中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信息滥用、信息失控、侵犯隐私、信息垄断等风险,建立多元参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的监督模式,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做好政务数据开放的监督工作。第二十二条政府部门违反本指南,未按规定时限给予答复或未按规定要求开放数据的,由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本市政务服务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本指南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指南自发布日期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