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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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四川天府新区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社发2023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是指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发放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科学分配、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强化资金全过程监督

2、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财政金融局”)负责组织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做好补助资金保障工作;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实施补助资金规范管理;牵头组织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负责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完善补助资金基础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准确提供相关数据;核准相关信息,按规定兑付补助资金;收集整理和报送项目执行相关情况;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对补助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第六条各街道负责收集本辖区高龄老年人信息,做好信息统计、资料核查、比对等工作

3、。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74号)要求,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由市级与新区按3:7比例分担。第八条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应按照年度预算编报工作要求,合理测算下一年度高龄津贴补助资金预算需求报财政金融局审核。财政金融局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会同社区治理和社事局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编制区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新区老年人高龄津贴及时足额兑现。第九条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应按上级通知要求做好结算相关工作,结算资料需共同签章后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第十条财政金融局、社区治理和社事

4、局应按照关于规范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追加预算指标下达流程的通知,于规定时限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上级资金追加流程,确保上级资金及时下达。第十一条财政金融局、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结转结余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补助资金发放对象及标准严格按照市级统一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调整上浮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原已高于市级统一指导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原发放标准,高出市级统一指导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区级承担。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发放遵循严格审批程序,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制度。符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蓉易领一

5、卡通”管理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严禁街道、村(社区)干部强制收取和代管享受对象社保卡,因特殊原因确需他人代管代持的,须按蓉易领一卡通”代管代持相关规定严格审批管理。第十四条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资金纳入成都市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统计范围。第十五条社区治理和社事局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自身职能和完成自身工作任务所需经费,与项目绩效评价等直接相关费用,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应当按程序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第十六条财政金融局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

6、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发现问题,应立即向财政金融局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应当编制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的项目绩效目标,充分反映具体政策、重点任务和收益对象的预期绩效,并将其作为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的依据。第十八条财政金融局会同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十九条补助资金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应当组织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

7、、资金使用效益等开展绩效自评,并向财政金融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第二十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政策、改进预算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财政金融局、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流程监控、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十二条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要加强基础数据审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复核、审查等质量控制制度,坚持政策享受对象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入户走访、数据比对、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的定期复核机制,防止超过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补助资金。第二十三条社区治理

8、和社事局是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执行主体,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会同财政金融局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同时要对照历次审计、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发现问题积极开展“回头看”。第二十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财政金融局、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应按职责依法开展常态化财会监督,强化纪律刚性约束,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并自觉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局、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5日。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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