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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确保预拌砂浆质量,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申请登记备案的管理。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企业生产的用于建筑工程的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等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本办法所称的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符合所在市(州)、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和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办公及生产厂房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安全性鉴定合格,拥有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人员、设备、场所和试验室,具备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安全环保设施齐全且符合绿色生产要求,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经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砂浆产品生产企业。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设施设备、试验室配置、生产经营等进行存档备查、公告的相关活动。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通过审查
3、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颁发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备案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格式。备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未取得备案证书的,不得向工程建设项目销售供应预拌砂浆。第二章备案申请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应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网址:)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页面在线填报、提交以下材料:(一)四川省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及规划证明文件;(四)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和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清单;(五)办公及生产用房竣工验收报告或安全性鉴定报告;(六)技术负责人
4、、试验室主任等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或培训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七)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八)企业管理制度及生产质量控制措施清单;(九)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上资料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企业无需提供。第七条属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八条属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
5、请后,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原件和生产能力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附件1)的,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颁发备案证书;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在线出具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备案范围从事生产活动;(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证书;(三)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生产活动要求的技术人员或者生产设施设备及试验仪器设备;(四)违反预拌砂浆强制性标准生产;(五)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要延续
6、备案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向属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对符合备案条件且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的,经备案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备案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场所、技术负责人或试验室主任、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流程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证书重新核定申请,备案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
7、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行登记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三条已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跨市销售的,应在产品使用前及时告知产品使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遵守使用地关于预拌砂浆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预拌砂浆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抽测,查阅相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或者培训合
8、格证书,有关质量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和生产数据、影像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抽检,对抽检产品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责令暂停使用备案证书,完成整改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备案证书的使用。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条件一、符合各市(州)、县(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二、生产场地符
9、合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相关规定。三、生产线设计年产能符合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相关要求:干混砂浆单条生产线设计年产能不低于3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线设计年产能不低于20万立方米。四、环境保护符合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及评价标准(DBJ/T104)要求。五、办公及生产厂房经竣工验收合格或经具备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安全性鉴定合格。六、生产设备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SB/T10647)和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规定的相关要求。生产设备须包括混合搅拌系统、包装和散装系
10、统、除尘系统、降噪系统、电控系统、环保处理设施等主要设备设施。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砂浆专用运输车等储运设备。七、具有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且在6个月有效期内。八、试验室应符合四川省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企业试验室技术标准要求,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成型室、养护室、检测室、留样室等试验检测场所,各试验场所不得互相干涉影响;具备水泥、砂、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检测能力;具有砂浆配合比试验与验证能力、砂浆产品出厂检验能力;配备与试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试验相关的工作经历、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
11、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专职试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持有相关培训证书。九、试验室检测能力经专家现场评审合格。附件2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生产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邮政编码:填报日期:年月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填报须知1、申请表由申报企业填写,所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2、认真填写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依次装订成册,同时制作PDF格式电子文档并在网上申请时提交、上传。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登记
12、备案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时,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登记备案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企业名称(企业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企业(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场地面积(平方米)预拌砂浆产品形态干混砂浆口湿拌砂浆口设计生产能力万吨/年万立方米/年其它:二、试验室(一)试验室场所试验室总面积(平方米)检测室(平方米)养护室(平方米)留样储藏室(平方米)档案室(平方米)办公室(平方米
13、)其它:(二)技术人员1.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学历电话邮箱工作简历本人确认签字:2.试验室主任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学历电话邮箱工作简历本人确认签字:年月日3.专职试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培训情况所从事检测工作(三)试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检定(校准)有效期备注三、主要生产和物流设备设施清单(不含试验室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名称规格型号台时产量(容量)备注备注:生产设备须包括混合搅拌系统、包装和散装系统、除尘系统、降噪系统、电控系统、环保处理设施等主要设备设施;物流设备须包括砂浆专用运输车等主要设备,并在现场查勘时提供相应的凭证、图片等资料进行核查。四
14、、执行标准、管理制度清单(一)执行标准序号标准名称编号123456789101112(二)管理制度序号制度名称1234567891011备注:执行标准、管理制度在现场查勘时进行核查。五、产品清单序号产品名称品种等级执行标准(编号)型式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编号)名称12345678910六、资料清单序号清单内容备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及规划证明文件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或培训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业环学印件i影响评价报告或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的彳正明文件公及生产用房竣工验收报告或安全性鉴定报告七、受理意见审查意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