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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技术转让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XXXX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方案XXXX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精神,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建立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章赋权与转让第二条技术团队(或发明人,以
2、下简称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科研处申请,将归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科研人员,科研人员与学校就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分割签订赋权协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后,科研人员与学校为该职务科技成果或者该职务科技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共同共有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作价入股实施方案,经科研处备案后,科研人员持有部分方可进行作价投资,设立转化公司或作价入股至存续公司。职务科技成果在安徽省内转化或实施的,科研人员按80%.学校按20%的比例分配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安徽省外转化或实施的,科研人员按70%、学校按30%的比例分配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科研人员可向科研处申请,受让赋权后
3、的职务科技成果项下学校共有的部分(以下简称标的科技成果),经审核通过后,科研人员与学校签署赋权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按约定时间及方式向学校支付转让对价。科研人员受让标的科技成果后,应将其作价入股至科研处备案的转化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第三章过程管理第三条信息披露科研人员应如实向转化公司的其他股东或拟引进的投资者披露合同内容,并确保其他股东或拟引进的投资者同意科研人员在向学校指定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权益时,同意该等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四条重大事项备案(一)科研人员作为转化公司股东,在行使所有股东权利时,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同时应将相关事项提前5个工作日向科研处备案。(二)科研人员应配
4、合学校委派人员作为科研人员代表了解转化公司的运营状况。除按学校要求对标的权益进行处分外,科研人员不得自行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处分标的权益。(三)科研人员应提名1名人员作为转化公司的监事,并将推荐或提名的文件、转化公司任命监事的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提交给学校备案。后续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学校有关政策调整、科研人员股权变动等原因导致丧失提名权或决定权的,科研人员应提交相关文件,经学校同意后可不再提名学校指定的人员作为转化公司的监事。第四章免责事项第五条学校及资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观察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
5、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以学校利益为标准,已尽合理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因客观上无法先行预见的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外部环境重大变化,造成科研人员和/或转化公司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科研人员及转化公司不得向学校、资产公司追责。第六条学校委派人员作为科研人员代表了解转化公司的运营,若该委派的人员依法依规操作,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程序,非因其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科研人员和/或转化公司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且个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学校、科研人员及转化公司不得向其追责。第七条科研人员严格按约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及时处分转化股权及支付价款,履行报告、备案、报批等规定,非因科研人员原因造
6、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且个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学校不得向其追责。第八条发生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事项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坏帐损失手续,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以不良资产予以处理,科研人员应积极协助转化公司办理清算、注销、破产等程序,清理转化股权所遗留下的问题。第五章其他第九条本方案施行之后,未经学校批准,科研人员不得以职务科技成果或以货币出资创办与本职务科技成果相关的新企业,也不得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等形式进入与本职务科技成果相关的企业。第十条科研人员应确保标的科技成果在转化公司中进行转化,不得将标的科技成果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至转化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包括转化公司的关联公司。第十一条科研人员如有违反本方案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保留追诉的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科研人员与他人进行交涉,或由科研人员到法院应诉。第十三条本方案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