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条例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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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与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哪些不同:(1)新增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作业规程;(2)新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安全生产法规定: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新增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撤出作业人员;10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11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1)遵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2)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及时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12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3.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13.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题库1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

3、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3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笫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4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 .煤矿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6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笠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4、标准的要求,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7 .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8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22 .井工煤矿应当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出口、独立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供配电系统、运送人员装置和反映煤矿实际情况的图纸,并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O

5、23 .井工煤矿应当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承担。24 .井工煤矿应当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承担。25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26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发生事故时,专职救护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煤矿开展救援。27 .煤矿企业应当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28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

6、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29 .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正常生产煤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14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堂制度,并严格考核。15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塞标准或者任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6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限员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煤矿井下

7、工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17 .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8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和追溯、管理制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对安全设备购置、入库、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进行全流程记录并存档。19 .煤矿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具体目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公布。20 .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火、防治水、防尘、监控与通讯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8、管理和技术要求。21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4)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超层、越界开采的;(7)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11)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12)露天煤矿边坡角大

9、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3)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4)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5)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的;(16)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17)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36.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

10、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或者工艺等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30.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灾害程度和类型实施灾害治理,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31 .煤矿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专项设计:(1)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3)开采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水体、铁路下压煤或者主要井巷留设煤柱的;(4)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周边有老窑采空区的;(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6)其他需

11、要编制专项设计的。32 .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33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34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淤ft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续手度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

12、察机构。35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N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2 .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3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13、有责任的煤矿企业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O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4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共立章,过条。45.国家鼓励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蚯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提升煤矿智能化开采水平,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7 .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责令限

14、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8 .未按照规定为煤矿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救护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的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9 .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0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IQ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1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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