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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旅游合同范本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章术语和定义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7)旅行社(
2、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
3、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
4、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IK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
5、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彳来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14、己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
6、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条旅游行程单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
7、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7、自由活动的时间;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第三条订立合同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
8、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法律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
9、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
10、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
11、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
12、他各项权利。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
13、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九条合同的变更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行程开始前遇
14、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
15、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第十条合同的转让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
16、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17、;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1、未达
18、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笫1款相关约定处理。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
19、退还旅游者。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
20、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机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X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X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X已经出游的天数。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
21、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行程开始
22、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3、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
23、、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5、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己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6、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
24、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7、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5、,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其他责任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
26、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第七章协议条款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出发时间年月_日时,结束时间年月一日时:共天,饭店住宿夜。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4岁):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元/人;旅游费用合计:元。旅游费用支付方式:O旅游费用支付时间:O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
27、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口自行购买;口放弃购买。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成团的最低人数:一人。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旅行社履行合同;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旅行社成团。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
28、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
29、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旅行社盖章:日期:日期:旅行社协议书协议号码:公司名称:(甲方)地址:联系人及方式:尊敬的宾客:坐落于风景优美的,酒店拥有间精心设计装潢精美、环境清幽的客房,配有9间多功能会议室及600人宴会厅,酒店拥有中、西餐厅、多功能宴会厅,可同时容纳900人就餐,三亚颐和大酒店将休闲度假、商务会议
30、完美的融为一体,倾心打造的建筑风格与别具一格的装饰元素巧妙的相结合,勾勒出典雅、华贵的整体气质。并拥有经验丰富、高效的现代酒店管理团队,以及训练有素、专业的员工队伍;以热情周到的细节服务,让宾客在商务、度假的同时远离尘世的喧嚣,在市锦繁动间感受休闲小憩,怀着满足愉悦的心情体验颐和之旅。下榻三亚颐和大酒店将是您的首选之地,我们非常荣幸的为阁下提供酒店的优惠价。房间类型门市价(RMB)商务散客(RMB)高级客房豪华高级房雅致套房商务套房别望加床旅游团体价格:(高级客房)5间以上成团价格380元/间夜,10间以上20间以下价格:350元/间夜,30间以上价格:320元/夜间。(2月15日、28日)会
31、议团体优惠价:一团一议。有效期:年月一日至年一月日旅行社可以享有以下优惠和特别服务: 以上优惠房价可享受免费宽带上网; 以上优惠房价每间免费赠送1至2份早餐; 旅行团每满16间房,免费提供一间司陪房; 退房时间根据当天房态情况可延迟为下午14:00点; 以上价格不适用于春节、国庆、五一劳动节等重大节日; 如有价格调整将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订户须知:1、甲方订房可通过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乙方联系人,待酒店方确定后为准:2、房间保留期限:除由乙方于订房单上注明担保或注明客人抵达时间、联系电话、预付房款外,其他订房将保留至当日下午18:00点;3、甲方客人在乙方所发生的费用,如没有特殊说明,均由客人
32、前台现付自理;4、甲方确认客人的房费、杂费有甲方支付时,必须等甲方客人退房后再作结算,结算形式以账单传真于甲方,并电话通知,杂费产生时,须有客人签名确认;三、付款方式1、信用卡担保:请提供客人清晰的信用卡正反面复印件及有效期、持卡人亲笔签名,及客人的预订担保函;2、提前预付:直接到酒店前台预付;或汇款至酒店帐户,汇款单上注明入住客人姓名及入住日期传真至酒店销售部;3、团队预定需预付预算的30%定金,团队入住当天前台补足消费余款,离店结清;四、变更或取消除台风、交通班次取消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如变更或取消已预订房间,需在入住3天前通知酒店;否则,乙方将收取预付定金作为保留房间的补偿,同时乙方有权向
33、甲方追索房费与预付定金之差额。五、甲乙双方都应为双方议定的结算价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预订酒店客房请联系市场营销部酒店名称:甲方负责人签名:酒店地址:酒店网址:合同编号:旅游合同(国内旅游)本页为本合同乙方(组团社)的基本信息页:乙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团队部:传真:散客部:传真:门市部:传真:经营范围: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甲方应妥善保存有关票据、证明及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证、索赔证据。甲方(旅游者):乙方:经办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34、愿的基础上就国内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双方基本情况1.甲方基本情况:参团人数为人,具体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如系国内少数民族须特别注明):见附件。2、乙方基本情况:旅行社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见首页。温馨提示:为保证旅游安全,请游客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凡有心脏病、高血压、气喘病、癫痫病、精神病、糖尿病、法定传染病、贫血患者、孕妇及行动不便等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加发生事故,应自行负责。为完成本次旅游活动,旅行社委托以下地接社接待:(1) 段,接待社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一_(2) 段,接待社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一_(3)其他:第二条旅游内容及安排1、
35、合同报价以人成团为基准。2、成行团号:何在行前说明会或行程单上告知)。3、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1.旅游时间为日游,共晚一天;4、出发时间及地点:,途径地,行程结束时间及地5、旅游价格单价成人元/人X人儿童2至12周岁)元/人X人特别约定:以上总计团费为元。大写人民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服务费及费。6、旅游费用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甲方应当按下述第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开户单位:口开户银行:账号:(1)一次性出
36、团前付款;(2)分期付款:预付款:年月日前支付元;尾款:年月日前支付JUo(3)团队结束后(7天内)付款;7、住宿时如出现单人,由旅行社安排三人房,如安排不成功,单房差价由客人自行承担;另外住宿差价的的解决办法(双方协商)为:O8、乙方应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须填同意或不同意,未填或打勾等视为乙方代甲方购买)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温馨提示:70周岁以上老人保险公司不受理)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中国平安保险旅游人身意外险.保险:10元/人。9、交通工具、食宿标准、游览景点、导游服务、自由活动时间及次数、购物安排(包括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名称)、旅游者自费
37、游览项目及价格等服务标准详见旅游行程单,该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第三条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单安排游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2、甲方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4、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5、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四条甲方义务1.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旅游,理性消费,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2、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旅
38、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4、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在报名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健康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相关材料,履行合法手续。5、遵守合同约定,协助乙方完成旅游服务。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乙方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6、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7、
39、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相关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条乙方权利1、 核实甲方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2、 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3、 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4、 拒接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第六条乙方义务1、向甲方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睑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3
40、、在出发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单,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险及其他保险。4、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目不得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5、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甲方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6、应当向甲方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7、本合同性质属旅游委托合同,即甲方委托乙方安排旅游行程中所列各旅游项目,因此在旅游开始至旅游结束止,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合法资格的旅游接待社、旅游车队、餐厅、宾馆、导游等完成接待工作。第七条旅游费用1、 旅游费用
41、包含以下费用:交通客票费,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游览费,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其他费用以双方核定以旅游行程单为实所含费用2、 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5)本条第1项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3、 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第八条旅游手续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赊约定由乙方代为办理外其余均由
42、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旅游内容变更1、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延误、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旅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团队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后对相应的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乙方作出有利于游客几十成行的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2、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第十条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责任(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
43、任:未按约支付旅游款的,每日以迟延支付旅游款0.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2)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乙方违约责任(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损毁甲方证件或代办的手续因乙方过错存在瑕疵的,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
44、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涉及的部分旅游费用等。(2)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3)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违约,应当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1、甲方解约责任甲方出发前3日(含第3日)提出接触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业务损失费:(1)出发前3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2)出发前2日,按旅游费用总额20%;(3)出发前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30%;在旅游车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的,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或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
45、也未能中途加入的,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0%o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甲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乙方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乙方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甲方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2、乙方解约责任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除了向甲方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外,自行承担已发生的业务损失费,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 出发前3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2)出发前2日,按旅游费用总额20%;(3)出发前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30%;(4)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0%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
46、对甲方予以赔偿。乙方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3、上述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定金)、酒店住宿费用(含预定金)、旅游观光;气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4、安全解约责任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机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由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第十二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1、甲方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乙方除为旅游团队整体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第十三条补救措施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十四条不成团安排1、报名参团人数未打到成行基准时,乙方应当提前3日(不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