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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林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消防、煤矿、危险化学品、工贸、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条林草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营造林、木竹材采伐、疫木处理、野外调查监测、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及安全教育培训,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二)林草系统森林草原消防专业和半专业队伍未经过防灭火技术训练和紧急避险训练。(三)具有明显攻击性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公众展示展演场所,未采取防止野生动物逃逸措施,未设置警示提醒。第五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