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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项目名称:发包人:承包人: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项目委托勘察设计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概况项目名称:二、发包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1 .实地查勘、测量;2 .取土检测(取样不少于个,检测指标为Ph值、有机质、有效磷、速效钾等);3 .查清制约农业生产的障碍因素,因地制宜布设工程措施,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
2、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程,编制初步设计成果及概算书;4 .编制施工图;5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技术服务工作;6 .配合完成项目验收,提交设计归档材料等内容。三、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5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五、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编号:,联系方式:O六、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伴元);2 .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价。结算时,若财政评审勘察设计价高于合同金额,则以合同金额结算,若财政评审勘察设计价低于合同金额,则以
3、财政评审勘察设计价结算。合同总额包含资料收集费、取土检测费、项目现场调查费、勘察成果编制费、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费、施工图编制费、施工过程中技术服务、竣工图ShiP文件技术服务、验收协作服务等费用,包含成果制作费、办公费、住宿费、交通费、保险、税金、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切费用及企业利润。七、期限勘察设计期限自一年月日始,至一年月日止。合同期限届满时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完毕的,合同期限顺延至履行合同义务完毕之日止。八、双方承诺1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2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订
4、立时间:年月_日。本合同订立地点:O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一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
5、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6勘察设计方案: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方案。1.1.1.7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6、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任命,代表承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 .6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工程勘察设计1.1.2.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1.122 勘察设计服务:指承包人按照合
7、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勘察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23 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24 勘察设计文件: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3日期1.1.3.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1.132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期。1.
8、1 .3.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3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3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3.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1.14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9、,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43 .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其他1.15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毒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
10、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设计方案;(8)其他合同文件。(9)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5.1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
11、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5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文件借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
12、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lO知识产权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0.2 承包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
13、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II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发包人要求1.12.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
14、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人义务2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2.3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承包人应给予必要
15、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2.6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发包人管理3.2 发包人代表3.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
16、律责任。3.2.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承包人。3.2.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3.2.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3 监理人3.3.1 发包人可以根据
17、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3.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 在紧急情况下,
18、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19、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 .承包人义务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
20、件及相关服务等。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 分包和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4 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1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2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
21、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项目负责人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
22、,并由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6 承包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承包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承包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承包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承包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23、、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承包人员、管理人员等。4.6.3 承包人应保证其主要承包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
24、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5 .勘察设计要求5.1 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1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
25、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1.3 承包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 勘察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
26、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5.3 勘察设计范围53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7、534工作范围指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勘察设计概(估)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5.4.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4.2 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4.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
28、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5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551承包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5.5.1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553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
29、,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554承包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5.5.5 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6 安全作业要求5.6.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5.6.2 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
30、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的运行。5.6.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5.6.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5.6.5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6
31、.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6.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7 环境保护要求5.7.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57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5.7.3 承包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5.8 事故处理
32、要求5.8.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5.8.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6.1 开始勘察设计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
33、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
34、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谩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5 完成勘察设计1.5.1 承包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按规定时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成果。1.5.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1.
35、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1.6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1.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承包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6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
36、成勘察设计但承包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1.6.3 由于承包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 .暂停勘察设计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7.2 )发包人违约;7
37、.3 )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7.4 )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5 承包人原因Ir停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6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 .勘察设计文件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
38、计文件。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承包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承包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
39、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不减免承包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8.3.2 对于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0、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承包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9 .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9.1 工作质责任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 承包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
41、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9.1.4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921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
42、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9.3.1 承包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
43、义务。9.3.2 勘察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10 .施工期间配合10.1 施工配合指承包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3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勘察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
44、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意图、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1 .合同变更11.1 变更情形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
45、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2 合理化建议11.2.1 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46、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 .合同价格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承包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勘察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1.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
47、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2 支付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3 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22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2.5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2.6 中期支付涉及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2.2.7 合同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