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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法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1.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2.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O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3.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二)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
2、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办理流程1.申请、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2 .审查:具体经办部门进行资料审查。对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3 .审批: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承诺时限内作出批兔;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 .出件: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不收费法定时限80承诺时限20联系电话0835-2227421投诉电话0835-12345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