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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落实国家、省、市、园区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并认真履行如下工作职责: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企业的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消防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三同时”、特种设备检测等有关证照和各类相应的生产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组织生产。厂房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要求,例如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还应该满足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
2、B15577)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第二条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企业的生产工艺布局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有关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第三条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企业必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
3、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等标准规范要求,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第四条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冒险作业。企业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涉及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规范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第五条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企业涉及的危险作业包括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吊装、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就是要审查作业过程中风险是否分析全面,确认安全
4、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安全措施是否足够并落实,相关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能力,现场监护人员是否到位,应急救援措施是否落实等。第六条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逃生方法。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应涵盖临时用工、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等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了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
5、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第七条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严控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危害。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企业,要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等有关标准规范,安装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确保泄漏事故早发现、早处置。企业应于作业场所采取有效措施严控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危害。第八条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企业才能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由于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等导致事故发生后人员无法及时疏散的事故教训极为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