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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光明区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接收高校大学生实习,为光明科学城高质量发展吸纳、培养和储备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认定、管理监督及补贴申领。本办法所指的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位于光明辖区内,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通过的,主要组织高校大学生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的联合培养载体。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
2、本科在读学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在读学生。第四条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是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认定、补贴申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内进行的实习活动应自觉接受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第二章基地认定第五条联合培养载体申请认定为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主体应当为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二)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场地应满足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三)申请主体须与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
3、校名单内公办本科层次及以上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四)申请主体须制定并实施实习计划,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为实习学生配备实习导师;(五)申请主体在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吸纳30名及以上高校应届毕业生,并在本单位稳定就业且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3个月以上;(六)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严重侵害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第六条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本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促进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对全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局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认定”方式,每年度开展一次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认定工作。第八条符合本办法
4、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联合培养载体,应当向其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认定申请表;(二)场地房地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合同等场地证明;(三)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人员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人员考勤管理规定;(四)申请主体与合作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五)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相关实习计划;(六)上一年度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花名册。第九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及现场核查,初审通过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复核。第十条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复核,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
5、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认定为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第三章考核监督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应当每年度参加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核要素为:(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实习教学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及实习导师配备情况;(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实习环境、生活设施、基本设施设备等情况;(三)联合培养质量与效果。考核基地实习计划安排、实习教学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产学研结合及当年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第十二条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年度考核:(一)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
6、核通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考核通知,组织辖区内的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进行年度考核;(二)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三)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考核,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四)区人力资源局结合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第十三条年度考核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其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资格:(一)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二)不参加年度考核;(三)以虚报、伪造、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称号的;(四)
7、不配合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的;(五)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再适宜开展大学生联合培养的。第四章补贴申领第十四条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接收高校学生实习的,按照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25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累计不超过6个月,同一联合培养基地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不足1个月的,补贴实际金额根据实际实习出勤天数确定)。第十五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可依规定申请补贴:(一)基地认定后,新增接收高校学生在本基地连续实习2个月及以上,实习学生须为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高校在读学生,且实习期间每周实习时长不超过40小时;(二)应为大学
8、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三)不存在违反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为;(四)与高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第十六条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运营主体应于实习期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第十七条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补贴申请表;(二)本批次实习学生花名册,及其学籍证明扫描件;(三)实习协议;(四)学生实习考勤记录;(五)学生人身意外保险保单或工伤保险参保记录;(六)月实习补助发放明细表及银行发放流水;(七)与合作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扫描件。第十八条办理程序
9、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等环节。(一)申请。申请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进行用户注册,搜索点击“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补贴”,点击“在线办理”,选择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二)受理。受理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街道)收到补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原因。(三)审核。受理街道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未通过的,应反馈申请单位不予通过原因。(四)公示。受理街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
10、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支付。(五)发放。受理街道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存在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认定申请表企业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联系电话类型企业科研机构口社会组织单位开户银行户名银行
11、账号联合培养基地信息基地地址基地面积场地性质口自有口租赁合作高校名称高校识别码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联系电话协议期限年月日年月日拟接收实习人数申请单位承诺我单位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内容均真实有效,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单位盖章)年月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补贴申请表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注册地单位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经办人联系电话实习人员情况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在读学历实习起始时间实习结束时间申请补贴单位声明本单位已阅读并明了光明区大学生联合培养基地补贴申请的有关事项说明,承诺所填写内容及随附资料为真实信息。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