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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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XX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镇政府(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通过一定载体或者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办事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一)执法机构

2、、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信息;(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一)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第七条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一)检查、抽

3、查结果;(二)行政执法决定;(三)行政执法年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第八条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第九条行政执法信息除在区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外,还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等文件形式或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进行公示。第十条相关执法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将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与已经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

4、事项清单等公示内容衔接,确保信息内容的一致性。第十一条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出说明。第十三条发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申请更正,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申请人。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5、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

6、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第六条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制作执法检查记录。第七条执法检查要认真记录检查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记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的签名。第八条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要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九条执法检查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被检查人。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应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的全过

7、程进行摄录,并且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第十二条对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第十三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

8、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第十四条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应作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和

9、公众有权对执法检查记录进行查阅。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行政执法程序要求,充分结合本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定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各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方式和要求,并对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和使用以及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的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XX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镇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

10、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三条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一)对个人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IoOO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10000元以上的;(二)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三)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的;(四)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第五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第六条行政

11、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第八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

12、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A)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九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第十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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