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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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有效遏制扬尘,维护市容环境,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居民修建、装饰房屋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设等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弃土、弃料等废弃物。第三条县城管执

2、法局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工作。县交管大队、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路养护中心、生态环境局、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运置责任和综合利用、统一管理、有偿服务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第二章建筑工地管理第六条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栏或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第七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应作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

3、、排水沟、沉淀池等)。冲洗设施要有专人负责,一旦污染地面应及时清洗。第八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保证运输车辆车轮、外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道路散落的建筑垃圾、渣土等,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石灰、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须设置围挡、堆砌墙或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和裸露地块、土方须采取遮盖防尘,定期喷水等防尘措施。第十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外侧道路铺设不少于一条减速带。在大规模运输期间,应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运输车辆大量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

4、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十二条凡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前,必须向县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垃圾运输项目申报登记,并办理县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二)在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中,必须使用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相关要求及技术标准的车辆;(S)单位和个人房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定点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建筑垃圾累计10公斤以内(含10公斤)的,自行运送到附近建筑垃圾中转站,达到10公斤以上的,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处置手续。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

5、:(一)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进行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在县城区内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准。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申报登记(一)凡县城规划区域内有建筑垃圾运输需求的单位,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前,必须向县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申请办理通行证;(二)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申办单位在申报办理运输通行证时,必须如实填写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申报表,提供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运输合同或运输协议以及交通部门颁发的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资料。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申报表可以在县城市管理部门办证窗口领取,也可以在政务窗口办理。第十

6、五条通行证办理流程:(一)县城市管理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相关申报资料后,应对申办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对申报车辆进行集中审验;(二)城市管理部门查验、审核以下事项;L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该在驾驶室正前方喷印了“建筑垃圾运输”字样;两侧车门喷印了运输单位名称,车门下方喷印单位车辆自编号;货箱两侧栏板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2.在县城区内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绿色环保标准(汽油车必须达到国I标准,柴油车必须达到国HI标准)。(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一律不予签发查验、审核合格意见。第十六条车辆运输要求:(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

7、,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行驶中车辆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身整洁;运输建筑垃圾时严禁超载、冒载,必须加盖篷布,并在货箱下方设置翟布固定装置,前后左右都必须达到密闭要求,防止建筑垃圾遗洒、飘散;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及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三)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严禁涂改、转借、跨项目、逾期使用;通行证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到期后自动作废;(四)车辆通行证正证必须张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右上角,副证随车携带以便接受查验,正、副证不齐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五)上路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要

8、求和车辆技术标准,车辆安全防护设施完整有效。第十七条居民或个人因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置的,应向县城管执法局申报运输处置的时间、路线、车辆、场地等,办理通行证,并按批准的时间、路线和场地运输处置。第四章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住建局应将建筑工地施工及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签订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责任书。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城管执法局不予核发通行证。第十九条县交管大队要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第二

9、十条县城管执法局要依法做好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的整治和监管工作。重点查处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覆盖、不按规定路线及时间行驶、不按核定弃置场所倾倒、沿途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和渣土弃置场所,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建筑垃圾和渣土综合利用,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基坑、洼地的,必须到县城管执法局进行登记,由县城管执法局统一安排调度。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0、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S)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

11、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2、,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七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阻碍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相关部门执法或者暴力抗法,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县城规划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将全面实行全封闭式密闭运输。鼓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提前改为全封闭式密闭运输,政府工程在招标时优先使用此类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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