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讲稿: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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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讲稿: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前言本章是关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二十八条。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严明廉洁纪律。2015年1月,A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会上讲话时强调:“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耒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廉洁自律准则,为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树立

2、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楫步推进,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执纪中发现的典型性以及新型腐败问题,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在提高廉洁纪律建设针对性的同时,也为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乘公用权、廉洁从政提供了规矩与遵循。第九十四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

3、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觉箱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党员干部滥用职权谋求私利,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党章被视为根本遵循,党中央制定和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A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引导他们力戒特权思想和享乐思想,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对于

4、党员干部利用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来掩盖自己为他人谋取私利,逃避追究的行为,党纪国法都予以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这种行为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侵犯了党的廉洁纪律,必须予以严肃处理。为了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加强监督和执纪问责是必要的,纪律处分条例已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麓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力度,对于发现的违纪行为要依纪依法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坚决维护党的形象和廉洁纪律。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对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一方面,与廉洁自律准则相呼应,党员干部应

5、当做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模范:另一方面,本章中很多条款都是针对党员干部提出的要求,比如本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等。第二款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对领导干部而言,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注重家风建设,引导党员、干部修身律己、廉洁齐家2022年7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纪委机关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把家风速设作为党员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内容,引导党员和领

6、导干部筑牢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线,以纯正家风涵养清朗党风政风社风。【适用要点】本条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应当按照受贿论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对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的亮点释义中可以看出,理解本条,雷要注意本违纪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对方的财物,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但行为人不知情。把握本违纪行为最关键的在于,本条是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包括该

7、党员干部不可能不知道但无证据证明其知道这种情形。党员利用职权给他人提供帮助,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党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了对方的财物,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町物的行为。党员干部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也没有接受他人请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但实际使他人得到了利益,党员干部的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他人财物的,且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本条处理,但如果党员开始不知情,但事后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告知了他,他没有明确反对或者默认,则该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变。最高人民法院、政高人民检察

8、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此时,党员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包括事后知情,实际上是变相受贿,涉嫌受贿犯罪,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典型案例】某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薛某某从甘于被“围猎”到主动求“围猎”案薛某某刚到某局任局长,便把妻子介绍给时任某商业银行董事长李某某认识,李某某对薛某某妻子有求必应,想尽办法和她套近乎拉关系,甘当她的小跟班,成

9、功走上“夫人路线过年期间,李某某多次向薛某某妻子赠送礼品,甚至二人以姐弟相称。薛某某泄露巡视工作秘密,为其子换取利益,违规出入高端会所,违规收受贵重礼品,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子谋利,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最终,薛某某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第九十五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

10、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根据党章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一个合格的党员干部应当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主动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员干部必须“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明确“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对于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明确“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二本条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指党员干部运用交易的“潜规则”,通过看似合法的程序掩盖背后权力交易的实质,使得权力在特定情形下转变成财产性利益。党员

11、干部之间权力的互相交易,反映了党员干部缺乏正确的权力观,忽视权力背后的责任和义务。权权交易行为不仅违反廉洁自律准则中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廉洁用权”的要求,而且与党章所要求的“清正廉洁”相悖。权权交易行为涉及的主体不特定,事项较为广泛,行为不仅违反党内廉洁纪律,污染政治风气,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其他无辜的社会主体。从权权交易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一,违纪主体是拥有权力的党员干部。2015年版纪律处分条例笫八十一条对2(Ho年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第(六)项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吸收和修改,违纪主体不再限于党员领导干部。其二,违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权力的廉洁性。权

12、权交易行为看似使得对方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获利,实质是党员干部滥用职权,最终遭受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其三,在主观上是故意,即交易双方为对方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而无视党规国法的规定,希望或者放任不利结果的出现。其四,违纪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关于“特定关系人”的内涵,一方面,“身边工作人员”与党员干部交往频繁,利益关系较大,设定党员干部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这几类主体谋取利益而从事权权交易行为符合现实情况。

13、另一方面,“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概括性规定弱化了违纪行为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亲属关系界定,使得在实践中认定该类行为时更聚焦于违纪行为的本质,即是否相互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违纪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权权交易的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符合现实中权权交易行为“隐蔽性”的特征。【适用要点】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一是准确把握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和违反其他纪律行为的区别与联系。权力之间的交易是一种相对比较隐蔽的违纪方式,主要发生在掌握重要权力的干部中间,集中发生于选拔用人等人为因素影响较多的事项上。关于“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的理解,结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

14、准则的规定,实践中可能表现为相互“提拔任用”对方的特定关系人等形式。现实中权力交易双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为对方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违法行为可能不仅违反本条的规定,同时违反纪律处分条例的其他规定。例如,搞权权交易违纪行为与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纪行为可能构成想象竞合,需依据纪律处分条例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即“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二是关于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有机融合。权权交易行为双方以手中的公权力作为交易的筹码,为对方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最终侵害国家的利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规定了溢用职

15、权罪。对比本条的规定,党员干部彼此之间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较纪律处分条例中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更具隐蔽性,且享有权力的党员干部之间的相互包庇行为较个人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权权交易行为极有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对于实践中存在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典型案例】某国有企业党委原副书记、原董事长袁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案袁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当作个人和家族谋

16、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权、权钱交易,大肆为不法经销商违规经营提供便利,严重破坏营销环境。此外,袁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省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袁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第九十六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17、,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等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家风不正,忽视家风家教,就会给家人、家庭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家风正则民风淳,民风淳则社稷安。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A总书记强调了家风建设的重要性,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重视家教家风,以身作则管好配偶、子女,本分做人、干净做事”。很多“全家腐”的案例,根本上最应承担责任的还是这些对子女放纵放任的父母。家风不正,家教不严,与领导干部自身有着直接关系。此类腐败问题在查处的时候很有难度,其共性特点是亲属依仗领导

18、干部的权力和影响力,为自身谋取私利,但二者之间是血绿关系维系的利益共同体,相互掩护,对抗审查;加之以亲关系为链条,违法手段隐蔽私密,很不容易被发现,加大了案件的查处难度,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影响力,将配偶、子女等亲属等安排到其分管范围或职权影响范围内工作,或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让亲属一路晋升是家族式腐败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而另外一种则是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越出同职级标准薪酬,领导背后操纵,将职权当特权、拿公权换私利,双方共同敛财。根据中央纪委官方释义,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利

19、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其一是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其二是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的清正廉洁形象,仍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其三是本违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次要客体为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其四是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而本条款中的一些措辞,可以

20、按照如下解释加以理解。“纵容”和“默许”,是指行为人明知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仍然不管不问,不予以纠正。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贲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的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和地位产生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亲属”,是指行为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其他特定关系人二是指与行为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关系人。“身边工作人

21、员“,是指同事、下属等,如秘书、司机等J私利”,是指全部或部分归上述人员取得的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如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的薪酬,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其他非财产性利益。“谋取”,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一,即可认定。“情节较轻”是指本违纪行为不需要较重的后果和影响,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一般即可认定违纪。【适用要点】本条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最大的不同点为,第九十四条是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而本条则是明知并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本条分两款,第一款

22、规制了纵容、默许亲属等人利用本人职权谋利行为纵容”,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默许”,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明白白地表示同意,但是暗示已经许可的行为。第二款实际规制了“吃空饷”现象。“吃空饷”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也造成极坏的影响。能够做到“吃空饷”的人往往是有领导干部在背后撑腰,其行为造成财政资金的流失和人事制度的混乱。【典型案例】某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林某大搞权钱交易案任某市

23、副市长时,其妻子许某多次打着林某的名号向其下属要项目,林某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工程老板通过许某找林某要项目,林某也会积极协调,甚至伏同许某收受他人巨额贿赂。2021年11月,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林某因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起津,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其涉嫌犯器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

24、附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或者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党员干部违规收受财物是典型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严重损害党员清正廉洁的形象,严重的甚至可能演变为权钱交易,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实践中,违纪行为人收受财物的大小以及违纪情形有所不同。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财物的内涵也随之发生着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纪律处分条例中,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进一步转化为纪律条款,对于党员收受财物的情形子以进一步规定。在总结反腐工作特征和经脸的基础上,2018年版纪律

25、处分条例修改时,在第一款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财物类型,并且将2015年版条例该条第二款列举的财物用“等”字代替。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一款“消费卡”后增加了“消费券”这一类型。本条第一款补充列举的“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以及“消费券”的财物形式,是纪律处分条例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即将贪腐收受的对象从实体财产扩充到金融产品。此外,本条第二款“财物”的宪底规定,为惩治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的腐败对象提供了空间。关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认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视情节轻重对违纪行为人绐子党纪处分。现实中,党员干部必须准确判

26、断他人赠予行为的性质,若他人的赠予可能与自己执行的公务相关、相连,则一律不准接受。此外,“可能”二字则体现了党员干部收受财物不仅要考量当下行为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还要求党员干部对于自己的受礼行为需具有预测性。对于是否具有可能性,不能仅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判断,而需要根据收受财物行为的实际情况由党组织予以认定。关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判断。本条第二款对于现实中存在着的收受财物的现象没有进行“一刀切”的规定,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中收受他人的赠予,即使与自己执行的公务无关,若收受的财物“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其行为也违反了廉洁纪律的要求,对此需要予以党纪处分。“明显超出

27、正常礼尚往来”表象为“你来我往”,但是否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可依据党员干部所在地的正常经济水平和风俗习惯,结合赠予双方经济能力,以及财物的价值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适用要点】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面临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的问题,需要注意把握本条第一款与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区别。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于收受财物情形的判断,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购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

28、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另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见,对于党员干部而言,若收受的财物达到“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数额较大”的情形,行为则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购罪,对此需要依据纪律处分条例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典型案例】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党某某违规收受礼金礼品案2016年至2019年,觉某某任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多次

29、违规收受葛某某等二人礼金礼品C2016年春节前,收受国窖1573酒3箱、现金2万元;2018年春节前,收受蓝色3升装茅台酒2瓶;2019年春节前,收受红色3升装茅台酒1瓶、羽金1万元。此外,党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12月,党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十八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

30、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本条体现为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严防严治“四风”隐形变异的问题。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券)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人之所以向党员干部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必然是有所求谋,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

31、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进依规治党。而斜对贿赂犯罪,我国一直坚持绝不容忍的态度。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等也对行贿罪及应追究的刑事责任有着明确规定。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打击贿赂犯罪,不仅要查受贿人,还要查行贿人,从根本上杜绝后患。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2021年9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32、,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适用要点】根据中央纪委官方禅义,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33、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而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违纪主体是全体党员,违纪表现为党员主动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34、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本条明确列举的是“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限于此,还可以有其他货币、物品等财产性利益。处分分为两档:情节较重的,依据本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典型案例】某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某某受贿案2005年至2013年期间,蔡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买卖学位,在招录考生、调整专业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违规安排入学,非法收受财路,从中牟取私利,收受钱财,影响恶劣

35、,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九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规借用财物和违规借贷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坚守底线,增强自我防腐拒变能力。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员干部必须“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纪问题,部分党员干部在工作生活中打着“借”的旗号,实则干着“贪”的行为。2018年纪律处

36、分条例修订时,增加了本条的规定,明令禁止党员干部违规借用财物以及违规进行民间借贷行为,对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绐予党纪处分。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前增加了“可能”二字,使得本条与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以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的规定相致,在体例上更为工整完善。针对新型的违纪问题,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规定,有利于党的纪律建设,有助于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行为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之所以禁止党员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

37、,借用的财物具有公益性。党员干部管理的钱款、住房、车辆往往具有公益性。“公车私用”是较为典型的“违规借用”的现象。部分党员干部打着“借用”的名义,实则将“公车”作为自己的“私车”,用于自己或者家庭的生活需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借用管理的财物,越过了公私的界限。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警醒广大党员干部在日常的生活以及工作中必须廉洁用权,牢记公车姓“公”,严格遵守公物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其二,借用双方地位不对等。借用双方往往存在着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服务的关系。对于“借用”双方而言,借用方往往是掌握公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而被借用方则是受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实践中体现为下属或者企事业单位人员。对于条款中

38、的个别关键词,可以作以下理解:一是在实践中把握借用的对象,即“财物”的内涵。本条规定是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修改时增加的内容,主要结合现实中常见的借用情形予以规定。本条第一款列举规定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包括“钱款、住房、车辆”等。然而,在实践认定中,借用的对象并不仅局限于本条第一款列举的类型,可能还包括其他贵重的或者价值较高的物品,诸如高档的电子产品或者家具等可再次使用的物品。二是关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认定。新增的“可能”二字,降低了对于本条违配行为认定的要求,即对于党员干部违规信用财物和违规借贷,其行为构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实践中,对于党员干部

39、违规借用以及借贷,是否居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认定,可结合条例上下条款的规定进行理耨,即不应当以实际是否影响或者党员的主观想法作为判断标准,面应当以行为客观上对提供财物当事人的相关利益是否造成影响作为认定依据。【适用要点】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一是注意区分本条规定的“借用”和“借贷”行为。对比违规“借用”财物,党员干部”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更大,严重的甚至可能存在受贿的情形。对于借贷而言,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主要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民间借贷”其中一方借贷主体是以借贷等金融活动为表象,从而获取大额的回报。在实践中

40、,该类借贷的另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或者受到权力的压迫,违规借贷行为易滋生腐败的风险。二是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的问题,把握本条规定的“借用”“借贷”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行为的区别Il一方面,对于“借用”而言,现实中存在着以“借用”为名义,实则为收受财物,或者受贿的行为。例如,对于“借用”化妆品等现象,行为人虽打着“借用”的名义,但考虑到该类产品属于易耗品,若觉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该类产品,则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此外,在“借用”他人车辆时,由他人支付所产生的油费、维修费等费用,则应当按照受贿行为予以认定。另一方面,对于违规“借贷”而言,需要合理划分正常的借贷与高利放贷

41、型的受贿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高利放贷型的受贿存在着全部数额标准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说、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标准说、同期借款利息标准说以及同期民间拆借利率标准说等不同类型。对于党员干部违规“借贷”是否构成受贿以及受贿数额的判断,在认定时应当灵活进行处理。若党员干部仅“违规”借贷,借贷利息没有超过现有利息的要求,应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党纪处分;若借贷利息超过正常利息范围,行为属于高利放贷的,在查清借款以及利息的基础上,应将超过部分认定为受好的数额。【典型案例】某市某局风景规划管理科科长程某某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案2010年,程某某在负责三亚某文化旅游区开发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期间,借用管

42、理服务对象一辆小汽车,直至2017年11月才归还。其间,车辆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均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2018年4月,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第一百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台一系列措施防治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的歪风陋习。但是,许多党员领导干部依旧不收手,大肆操

43、办婚丧喜庆事宜,比如在因给子女操办婚庆事宜而违纪的案例中,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礼金的方法形形色色,有的超标请宴,有的分批请宴,还有的甚至以“请伴娘伴郎”“试菜”等名义宴请宾客。对这些问题,必须高举同贵利剑,倒逼责任落实,把板子重重打下去,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不管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还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或是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都是违背党规“红线”的违纪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备不单单是纪律要求,更是在考脸自己对组织的忠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重在落细

44、落小,不能有丝毫懈怠。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注意自身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要带头移风易俗,一样体现传统民俗,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以优良的党风带政风促民风。【适用要点】婚丧喜庆事宜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情,却成为某些领导干部借机敛财的工具。那么,如何认定违规操办婚宴呢?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必须以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前提,表现为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有借机敛财的行为,或者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江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造成不良影响”,需要

45、参照当时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等情况条件,群众反映和社会影响等许多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借机敛财”,是一个定性问题而不是定量问题,不是必须达到多少金额才是借机敛财。借机敛财行为主观目的是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只要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取钱财,不论多少都是违纪,“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一般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谋取私利,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典型案例】某镇6名小学校长违规操办参加婚宴案某镇6名小学校长因违规操办参加婚宴等问题受处罚,某镇某小学校长张某某采取虚

46、报和瞒报的形式先后举办乔迁新居宴及其儿子婚宴,两次喜宴共遨请管理对象68人参加,收受礼金1.02万元。林某等5名小学校长与19名教师受邀前来参加张某某儿子婚宴,并到某饭店用餐,共计花费2350元,林某等5名校长分别以本单位名义开票报销,违规公款报销非公务用餐费用。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来看,党员干部接受私营企业主或者下属宴

47、请等活动现象较为典型,对此有必要予以约束。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是常见的活动,本条中党员干部接受、提供该类活动主要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修改时,吸收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宴请”基础上,增加了“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内容,扩大了本条违纪活动的情形范围。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修改时,在原有规定的“接受”基础上,增加了“提供”这一行为,并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九十二条。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未对本条的实质内容予以修改,仅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一百零一条。结合本条违纪行为的违纪情形,把握不同情形下违纪主体的认

48、定。本条规定的违纪情形即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活动的行为包括“接受”和“提供”活动安排这两类情形,实践中在认定违纪主体上有所区别。第一类“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不当的活动安排。该类违纪主体主要是特殊的主体,即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共产党员。第二类“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一般党员干部主动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提供”行为不要求党员干部必须享有公权力,即任何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都有可能触犯本条规定。“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是2018年纪律处分条M修改时增加的内容。在现实中,“提供”活动安排一般表现为安排活动的场所、人员的统筹以及金钱的支付等内容。党员“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需要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党纪处分。对于“提供”活动安排这一行为情节的轻重认定,可以结合提供活动的次数、使用的费用以及相关的影响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适用要点】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一是关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认定。接受、提供可能能确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行为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于接受,提供活动安排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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