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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8日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T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第五条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属于固定场所的,应当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与周边显著性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第六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
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屈、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合同、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填报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第的:(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五)有关组
4、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六)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条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固定场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房屋安全使用、房屋租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自建房管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第九条建筑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一)属于逑法或危险的建筑:(一)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三)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
5、建筑;(四)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贲任。已经在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第十条在设区的市区域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住所以外增设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场所,可以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机关进行“一照多址”备案,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登记机关在相关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住所信息后标注“(一照多址)”字样,并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展示经营场所信息。实行“一照多址”的市场主体,应在其备案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展示己标注
6、“(-照多址)”字样的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或“企业码”。第十一条物理分割后的地址或集中办公区可以作为住所,以“一址多照”方式登记多家企业,涉及有关行业领域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情形除外。登记机关在相关企业营业执照的住所信息后标注“(一址多照)”字样0第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审管衔接工作。第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H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