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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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管,规范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工作,确保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山东省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工作规程(鲁民201482号)和某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临财社(2014)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救灾资金和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受灾期间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倒损住房。第三条救灾资金和物资按

2、以下项目和救助内容安排使用:(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S)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四)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

3、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的银行卡(存折)中。具体包括: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如遇重大自然灾害难以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利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采购并发放救灾物资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采购救灾物资并统一标识,以便于监督、检查。救灾物资发放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

4、方式,严格执行发放程序和有关要求,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第五条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具体程序:(一)受灾户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第六条县区民政部门应按照“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总量,结合受灾人员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参照上级部门有关指导标准,合理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第七条县区民政部门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

5、证号码、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联系电话等。在实行救助工作中,严格按照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并通过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管理系统填报建档,及时跟踪记录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记录等原始材料及时存档备查。第八条县区民政部门应通过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及发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前应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内显要位置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遇到紧急特殊情况不能

6、在发放前公示的,事后要及时公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救灾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救助卡应注明灾种、救助时段、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由救助对象签收。因失能、智障等原因无法到金融机构领取救助款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救助对象,或由救助对象委托相关组织或监护人代为领取。发放救灾物资时,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由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并吸收受灾人员代表参与发放工作;对确实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

7、老弱病残人员,经民政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居住地村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各级民政部门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按需救助受灾群众的实际需求,将上级调拨救灾物资或本级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第十条县区民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的实际救助效果及时进行绩效评估,并按时上报评估结果。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实际救助标准、实际救助效果,存在的问题,相关做法、经验和建议。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建立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入户抽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对救助对象抽查率分别不低于10%o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确保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公开、公平、公正。第十二条对救灾资金和物资下拨、发放不及时,影响受灾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挪用、截留、私分、冒领、骗取救灾资金和物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某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某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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