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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是自主上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院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学杂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根据省和XX市主管部门等核定的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执行。第四条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及服务性收费的收缴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其他部门
2、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第五条经学校批准的收费部门,必须统一在财务处领取使用有关收费票据,不得上自行购买或自行印制票据;领取收费票据后,必须忌善保管,定期与财务处对账、核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得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第六条严禁教职工直接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生一切应缴费用必须按相应缴费渠道向学校缴纳。第三章收费第七条学生收费管理遵循“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学生每学年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规定的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第八条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学费。按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学费实行学分制管理,按专业规定学分核定预缴标准,按学年缴纳,并在预缴金额范围内选修
3、课程,超预缴金额选课的,选课无效。(二)住宿费。按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住宿费按学年缴纳。学生在人住前按宿管部门安排所住宿舍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三)再修费。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生课程学习经安排一次补考仍未通过或符合必须再修条件的,需申请再修相应的课程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再修课程应缴纳相应的费用,标准按组班再修、跟班再修、辅导再修三种方式,分别按原学分价格的70、50、30收费。具体按XX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再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四)代收费。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进行收取。L教材费。教材费按学年预收。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
4、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教材费按照教材的实际进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不能将教师的教学用书费及学生学习用的资料费纳人教材费结算,也不得隔年预收教材费。2 .军训服装费。学校在组织新生军训期间,可按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3 .超定额水电费。住宿学生的宿舍用水、用电数量超过省物价管理部门、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学校或公寓投资方可对超额部分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4 .报名及考试费。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的报名及考试费(如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测试等),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
5、收取。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收费按照社区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6 .体检费。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检的有具体项目按省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管理部门、卫生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卫生、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学生必须注射有关防疫疫苗和进行防疫检验的,学校可按省物价局、卫生厅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疫苗费和检验费。毕业生就业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组织。7 .其他代收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等服务,按国家
6、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五)服务性收费。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取。L借阅图书滞还费。对向学校图书馆借阅图书超过规定期限归还图书的,学校可向读者收取借阅图书滞还费,收费标准为0.1元/册/天。8 .学生宿舍热水费。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为: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34元/立方米,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38元/立方米。由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9 .补办证(卡)工本费。学生因丢失或损坏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需申领补办的,学校可收取补办证(卡)工本费,每证(卡)不超过10元(校园一卡通不超过30元)。学
7、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4,培训费。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以收取培训费。职业技能培训费,按省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的培训收费,按XX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管理;其他培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学校严禁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第九条复学、转专业、转学的收费管理(一)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按照重新就读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二)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后
8、,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费。如果学生原所在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低于转和入专业的收费标准,需补交已读学期差额部分。(三)中途转学入我校的学生一律按学年足额缴纳学费,按照实际住宿月份缴纳住宿费。第十条学生退学、休学以及其他原因变化情况,由各二级学院填报学生休学(退学)申请表,按程序审批后,报财务处办理收费系统学生信息变更。第十一条学生缴费渠道学校收费管理系统已开通银联(储蓄卡)、微信、支付宝等缴费渠道,学生的应缴费用均需通过网上系统进行缴纳。第四章退费第十二条学生缴费后未报到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全额予以退还。第十三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退费办法。(一)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
9、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学习时间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二)住宿费。根据学生入住宿舍后的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住宿费,住宿时间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三)教材费。根据学生实际领取教材费用、按多退少补原则予以结算。第十四条学生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的退费办法(一)因参军保留学籍的学生所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在校实际学习、住宿时间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算。(二)学生因患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病,需要办理休学保留学籍住院治疗的,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及住宿时间,其学费和住宿费按月结算,欠费的休学前进行补缴,多缴的费用待复学后继续使用,休学时不结算退费。(三)因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10、,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及住宿时间,学费、住宿费在十周内按一个学期结算,十周以上按一个学年结算,欠费的休学前进行补缴,多缴的费用待复学后继续使用,休学时不结算退费。第十五条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已交学费、住宿费均不予退还。第十六条学生因外出顶岗实习或其他原因经批准外宿的,可退还相应的住宿费,退还的住宿费按学期结算。第十七条退费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填报学生休学(退学)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审批后,再按照报账程序到财务处办理学生退费手续。学生退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回学生本人银行卡内。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为全日制高职生,成人教育及其他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