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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原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五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4法人代表:孙乃建电话:28161026被告:孙国顺性别:里年龄:43岁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青凝侯村昌盛南街3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法人代表:置健诉讼请求:一、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72040.91元的70%,合计为330428.64元(详见附表)二、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公交五公司客运车辆2014年1月15日由驾驶员潘星驾驶车牌号为津AP3056与第一被告孙国顺驾驶的津HX1222车辆发生事故,原告车辆受损,车上17名乘客人身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30%责任,第一被告负70%的责任(详见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后,原告对受伤的乘客先行予以适当的赔偿,对受损车辆在定损范围内进行了修复。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