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2022年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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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2022年版)的通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的要求,更好发挥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决策咨询作用,现对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章程已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按照章程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特此通知。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22年6月8日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设立的法定机构。第二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深圳市城

2、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审议、审批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努力把深圳建设成为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卓著的全球标杆城市。第二章机构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以决策、咨询职能为主,采用二级架构,下设发展策略委员会、法定图则委员会和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行使相关的审议或审批职能。市规划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由公务委员和非公务委员组成。公务委员实行部门席位制度,由市政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部门席位分为常设席位和机动席位,机动席位在参加会议时享有与

3、常设席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非公务委员由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的议事形式以会议为主,分为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由市政府授权,行使规划审议或审批权,其主要职责是:(1)审议市、区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草案;(2)审批市级重大专项规划;(3)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及运行规则的修订;(4)听取各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5)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以及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由29名委员组成,其中公务委员14名,非公务委员15名。公务委员设常设席位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相关市领导担任;其他常设席位委员包括市政府秘书

4、长、市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代表。机动席位委员包括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代表。第八条发展策略委员会主要审批和审议综合性、体系性、统筹性规划,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市、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草案;(2)审议市级专项规划;(3)审批轨道交通详细规划;(4)审批区级重大专项规划;(5)审议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及优化调整方案;(6)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九条发展策略委员会公务委员设常设席位委员9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市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其他常设席位委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司法行政、

5、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代表,机动席位委员包括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代表。非公务委员30名,由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第十条法定图则委员会主要审批和审议有关城市开发建设的详细规划,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批法定图则和法定图则局部修改事项;(2)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局部修改事项;(3)审批土地整备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旧住宅区更新改造规划;(4)审议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城市公共服务、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研究;(5)审议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方案;(6)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十一条法定图则委员会公务委员设常设席位委员1

6、0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分管领导和轮值的相关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常设席位委员包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2名)、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和市(区)住房建设等部门的代表。机动席位委员包括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代表,审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议题,机动席位委员应包括深圳市国家安全局的代表。非公务委员35名,由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第十二条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主要审议涉及海洋、林业、农业空间和有关城市自然保护、空间品质提升的规划设计方案,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大项目建筑设计方案;(2

7、)审批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3)审议生态单元规划、农业单元规划、海域详细规划和海岛规划;(4)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十三条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公务委员设常设席位委员6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其他常设席位委员包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2名)、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的代表,机动席位委员包括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代表。非公务委员25名,由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第三章秘书处第十四条市规划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分管领导担任。第十五

8、条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各项会议的组织工作;(2)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则、细则的起草工作;(3)负责办理非公务委员的推选、聘任、解聘和增补等工作;(4)联系和服务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委员,协助非公务委员履职;(5)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十六条秘书处通过加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提升市规划委员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规划委员会工作的公正、规范、高效。第四章委员第十七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表决权;(2)参加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非公务委员的推荐权;(4)对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

9、舞弊行为的检举权。第十八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得利用委员身份谋取私利;(2)遵守相关保密及回避要求;(3)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4)支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市规划委员会的声誉。第十九条非公务委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热心深圳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事业,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一)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 .具有深圳市户籍或长期在深圳居住、工作;2 .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和较强的议事能力;3 .身体健康,年龄原

10、则上应在65岁以下,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可放宽至70岁。(二)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 .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居住证;2 .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并具有可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第二十条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的推选程序:(1)秘书处制定推选方案,公开发布推选通知。(2)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公务委员、2名以上现任非公务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书面推荐。现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3)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拟订初选名单,经审查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公示。(4)委员候选人

11、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聘任并公布。第二十一条非公务委员聘期五年,原则上可续聘一次。第二十二条非公务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由秘书处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秘书处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主任或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每次会议的参加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非公务委员不得少于8名。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通过。第二十四条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

12、,其余常设席位公务委员及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机动席位公务委员应当参加。非公务委员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和数量,由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并发出邀请,每次参会的非公务委员人数应超过公务委员人数。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必须获得到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第二十五条会议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列席。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向委员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解答委员提问。第二十六条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众旁听,或以电视、网络直播等多种媒体形式公开。第二十七条会议坚持回避原则。非公务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与会议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秘书处申请回避。第二十八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市规划委

13、员会主任同意。第二十九条专业委员会会议由相关市职能部门、各区政府提出申请,并拟定需参会的机动席位公务委员,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由秘书处统筹安排会议。秘书处根据公务委员参会席位数邀请非公务委员,并发送会议通知、发放会议材料。受邀的非公务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秘书处说明原因。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要求,会议方可召开。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在表决时不得弃权。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第三十一条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召集人签发。第三十二条会议资料及传阅文件属政府内部文件,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交回秘书处。有关会议资料的查询,由秘书处负责统一处理。第三十三条经市规划委员会或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该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相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市规划委员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和相关细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委员会。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2022年5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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