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2024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2024修正.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2007年11月22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通过2008年4月3 H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V包头市南 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5月30I内蒙古 自治区第卜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t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第一条 为了保护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维护湿
2、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 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 中华人民 、和国门然保护区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湿地保护区)是以保护珍稀鸟类 及其赖以生存的黄河滩涂湿地生态系统为主的综合性白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664 公顷.四至界限东至东河槽东岸堤坝:南临黄河北岸:西至二道沙河:北沿南绕 城公路一南海湖西岸堤坝一南海湖北岸堤坝一南海湖东岸堤坝一东河槽东岸堤 坝。其中核心区面积781公顷:缓冲区面积255公顷;实验区面积628公顷。第三条在湿地保护区域内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湿地保护应
3、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为工作主线,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 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 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区工 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 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 湿地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南海子湿地保护 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湿地保护与管理的职责,组织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 行为,监督湿地保护有1关法
4、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对湿地保护区保护规划的实施;()制定湿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四)调查湿地保护区的白然资源,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建立并及时更新湿 地资源信息档案:(五)做好湿地保护区内的防灾番、防污染的预察防范工作,制定保护工作 的应急预案;(六)负责湿地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七)在不影响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湿地保护区实验区内 组织开展参观、游览和其他活动;(A)建立湿地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知 识:(九)依法
5、保护湿地保护区内自然景观、水体、林草、野生动物、生态环 境、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秩序,配合I(T关部门杳处纠正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农 牧、水务、文化旅游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的保护管 理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或者 个人采取多种出资形式保护湿地=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 对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九条湿地保护区保护规划修编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生态环境、白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农牧、
6、水务、文化旅 游广电等相关部门和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据市国卜.空间规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湿地保护规划修编。修编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功能分区定位, 根据湿地保护区功能特点、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状况及现有规模、布局,确定保 护措施。修编湿地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 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第十条 湿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设立界标,实行分 区管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确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核心区的,应 当向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后方可进入。缓冲区
7、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修活动,需经 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从事上述活 动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路线进行。第十一条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原有的建(构)筑物 和生产经营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已开垦的土地应当恢复其原状。实验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娱乐设施。旅游景 点项目的设置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有利于湿地保护的原则进行,体现地方 特色并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第十二条 湿地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收益用于湿地资源保护、基础设施维护 和口常管理。第十三条在实验区内举办大型
8、活动,必须制定与湿地保护区景观相适应、 资源和环境不受损害的方案,报湿地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方案进行。 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第十四条 进入湿地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湿地保护区的各 项管理制度,自觉保护自然资源、景观、设施和维护环境卫生,服从南海子湿地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十五条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引入建设和游乐项目。湿地保护区应服从防洪、防汛的统一调度安排,不得进行有碍防洪安全的开 发建设。第十六条禁止向湿地保护区排放污废水,倾倒有毒布害物质、废弃物及垃 圾。水上船只活动、游泳要划定范围,机动船尾气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
9、湿地,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 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通过恢梵自然水系或者人工调水等措施及时补水,维护湿地 生态功能。除抢险、救灾、正常排水及湖水循环净化外,不得从湿地保护区内取水或者 拦截湿地水源,不得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对已建成的阻挡水系的道 路设施要通过改造还原自然水系O第十七条在湿地保护区内从事割芦节等刈草活动,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范围及数量进行。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进行放牧、砍伐、耕种、烧荒、取土、取水、挖沙、挖 塘、采砂、采石、采矿、采药、捕捞、放生、捡拾乌卯、狩猎,在开放水域养 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滥采野生植物,过度
10、施肥、投 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等破 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禁止以开(围)垦、填埋、排干等方式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永久性截断自然 湿地水源。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湿地保护 区内的土地。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白移动和破坏湿地保护区的界碑、标牌。第二十条 在湿地保护区外围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湿地保护区自然景观和环 境质量。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H华人民芯和IM湿地保护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和草 原主管部门责令其改
11、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湿地保护区核心区的:(二)未按规定的路线、范围在湿地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游览,并不服从管 理机构管理的:()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区界碑、标牌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 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湿地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在湿地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游 乐设施的:(三)擅自从湿地保护区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的:(四)在湿地保护区外围地带建设损
12、害环境侦量项目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擅自引 入建设和游乐项目的,由湿地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消,督促其改正,并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湿地保护区内土地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 反上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上地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的, 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南海子湿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湿 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湿地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r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