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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婚后自己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一、女方婚后自己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关于女性在婚前购置房产,在婚后是否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判断。详细阐述如下:首先,若该房产为女性于步入婚姻生活之前自行出资购得, 则此种情况可细分为两种情形。第一,若是在结婚前签署购房协议,并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 付款的房屋,如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而房产 证上登记的名字仍然为首次购房者的,此时,可考虑先行协 商解决。如未能达成共识,则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房产通常会被视为 房产证上所登载的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双方共同承担的 贷款部分,产权持有者可以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第二,倘若女性在结婚前自己出资
2、购买了房产,但是出于某 种考量将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了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 应当视为对对方的赠与行为,因此,此类房产在法律层面上 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次,当考虑到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买房产 时,也有多种可能情况需要分别讨论。具体情况如下:首先,倘若房屋由某一方的父母单独投资购买,而产权登记 在婚姻当事人子女姓名之下的房屋,应该被理解成仅仅是为 了赠与自己的孩子,那么这种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 人财产。然而,若选择产权登记在夫妇双方的名下,那么可以被理解 为对此二人的共同赠与,因此,这类房产亦应被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其次,如果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个家庭成员名下
3、,且其 中父母双方共同投资购置,那么这类房产可以被理解为依据 双方家长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的,同样地,此类房产也是夫 妻共同财产。最后,要注意若在结婚前签订购买住房的合同,且这位人士 是用个人资产支付首期付款,即使他/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偿还贷款,而房产所记载的名字仍然为首期付款方本人的, 在此情况下,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解决方案不能达成 共识,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归登记持有人所有,同时,其余 共同清偿的债务部分,可以通过让某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平等 的补偿手段来予以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 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
4、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 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 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 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 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
5、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二、女方婚后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爱人得了精神病能离婚。不过由于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需要选择诉讼的方式离 婚。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 治不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 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