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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4) 17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现将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 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5月29日 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S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和财政部关于卬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23) 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和省财政安排用户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 工作的资金。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政策,编制省级农村综合 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 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上级下达和本级 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加强 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各级农 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组织项Fl实施、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财 政部门要对上报的可能
3、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将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创新资金 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广 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 能。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 补、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农村恻所革命后续管 护等支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 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
4、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 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支出用于支持利用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扶持发展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落实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按 程序支持各地承担示范试点任务。(四)农村厕所革命后续管护支出用于支持各地改厕后续管护和规范提升。(五)其他支出用于支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 项,以及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管护、基层财政管理等薄弱领域。省级可根据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需要和具体任务,统筹安排使用相关支出方向 资金。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
5、单 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 革发展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 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 实管护贲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第三章测算分配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 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等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各支出 方向测算因素如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地乡村人口数量:、村民委员会 数量、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并对省财政 宜接管
6、理县(市)给予倾斜。(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支出按照中央、省确定的扶持村数量和补助标准测 算分配。(三)农村厕所革命后续管护支出按照农村户厕、公厕后续管护数量等因素 测算分配。(四)对承担中央和省级相关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实行定额补助。第九条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分配适当对工作保障有力、资金使用绩效较 好、推进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给予激励,优先安排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 范试点项目。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条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后30 口内,将资金分解 下达到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同时下达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年 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将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山东监
7、管局。第十一条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将下一年度省级农村综合改革 发展资金一定比例的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布关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在省 人代会批掂省级预算后30日内,下达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相关示范试点 资金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分配下达。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分配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农村综合改 革发展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年度垂点任务、本地实际情 况等,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使用规划,统筹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省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保障完成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目标任务。中央和省 级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第五章预售执行和监督第十三条
8、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 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 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 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县财政部门要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 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 算安排、改进
9、管理、完善政策的电要依据,省财政厅将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 相关工作中予以体现。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及时将 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 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IJr关要求 处理。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 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 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逑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 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 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d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 口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