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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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卬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资规(2024) 1号)各市、州财政局,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为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好弹枯行业财政监督管理 法(财政部令第8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 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中央、省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有关意见精神和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对湖北省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 1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财政厅2024

2、 年 3 月 29 口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啊 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豳赢称财政部监管办法)、财政部关 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 政部令第97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中央、省加强财会监督工作IT关意 见精神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 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位、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 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

3、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 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四条 湖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市、州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 门主责监官、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与评估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 理的方式,负责对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修订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统筹、 指导和督促市、州财政部

4、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0第六条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等规 定,负责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第七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除本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外,依法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第二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和具IfcF费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 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从事本办法第二条

5、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接受财 政部门的监管。除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外,其所需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 经验,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应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 会备案。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的资产评估业务,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 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 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第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办法等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准则

6、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签署资 产评估报告,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 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不得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其签署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无效第十一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接受湖 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自主管理,不得从事损番资 产评估机构合法利益的活动。加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 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管理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并符合资平估 法第卜五条规

7、定的条件。不符合资产评R法第卜”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 务。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履行 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控制执业风险。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承办。 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第十四条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I由两名以上承办业务的资产 评估师签署,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 产评估师依法承担贲任。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独立性原则和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资产评 估业务回避要求,不得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

8、东存在利害关系的业务。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 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 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 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或者自 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规定提取、 管理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第十九条 实行集团化发展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 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对设立的分

9、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或者对 集团成员实行统一政策。分支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 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加入湖北省资 产评估协会,平等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应当配 合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自律检查。第二十一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3 JJ 31日之前,向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报送下列材料:(-)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二)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三)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 业责任保险的,

10、应当提供职业贡任保险保单信息。第四章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的组织指导,市、州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财政部 建立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材料:-)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 从业人员情况:(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

11、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 正的,视同未备案。第二十五条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市、州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 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H)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四)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在

12、公开前向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备案, 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 估从业人员情况。完成分支机构备案的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同时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

13、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奏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 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 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有关市、州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 向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的,自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有关市、州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合并或 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的处理 方案:(三)合并

14、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承继关系。第二十九条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 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合伙人会议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转制决议。转制决议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 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跨市、州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应当书 面告知迁山地财政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在向迁入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比 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迁入地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 续。迁入地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后通知迁出地的财政

15、部门,迁出地的财政 部门应同时予以公告。第三十一条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市、州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一)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三)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第三十二条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 存。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章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十四条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是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 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白律性组织,应当加强党建引领,依规依法履行

16、职责。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第三十五条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通过制定章程规范协会内部管理和活动。 协会章程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六条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监督作用,加强行业诚信建 设,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组织劝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自律检查,重点检查执业质量和职业风险防范机制。枳极配合财政部、省财政厅对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的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七条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业务统计分析和殖量问题研判。 结合自律检杳工作,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按照

17、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报 送的材料进行分析,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及时向省 财政厅和有关市、州财政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与其他评估专业领域行业协会加强沟 通协作,建立会员、执业、惩戒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第三十九条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财务、人 事、资产、档案印章证书、活动管理等内部制度,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 部财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协会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落实 内部监督主体贲任。第四十条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与省财政厅、市、州财政部门的日 常沟通联系,建立重大信息及时报送机制。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财

18、政厅和关 市、州财政部门提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信息,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及时报告会员信用档案、会员自律检查情况及奖惩情 况,及时报送重要人事变更等情况。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或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湖北省资产 评估行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贡以下工作:(一)制定湖北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协会和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二)组织开展湖北省资产评估年度检杳和专项检饵,并按规定报送检奁结 果:(H)检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履行资产评估法第:卜六条规定的职责情 况:(四)指导和督促市、州财政部门对其行政区

19、域内的资产评估行业开展监督 检查,并对其检查情况予以抽查。第四十二条省财政厅对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 向财政部汇报,重点检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履行以下职责情况:(一)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制定、修改情况:(-)指导会员落实准则情况:(三)检查会员执业质量情况;(四)开展会员继续教育、信用档案、风险防范等情况;(五)机构会员年度信息管理情况。第四十三条市、州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开展监 督检查。市、州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 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 以公开,同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20、)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卜1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二)办理备案情况;()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对本条第一款进行检查,必要时,市、州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 政管理部门进行。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应当由本部门两名以上 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具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检查时,财政部门认定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和重大遗漏资产评估 报告,应当以资产评估准则为依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论证,也可以委 托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第四十六条 检告过程中,财政部门发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 和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

21、依照资J iT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财政部监管办法的规定处理、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第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第七章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 评估专业人员的下列行为,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市、州财政部门进行 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市、州财政 部门举报:(-)违法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备案后未持续符合资产广估法 第卜五条规定条件的;(四)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资产丁估法第二I条规定的

22、:(五)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投诉、举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资 产评估报告或者隶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沟通。第四十八条在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中,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有资产评估出第 “十条规定行为的,资产评估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所在地 市、州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委托人或被 评估单位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举报。由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的行政管理层级不匹配或存在其他原因超出市、州 财政部门处理权限的,市、州财政部门可以申请由省财政厅受理

23、。向财政部门投诉、举报事项涉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 务的,应告知由财政部受理.第四十九条 投诉、举报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实名进行,并如实反映情况,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财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口内作出是否 受理的书面决定。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受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告知实名投诉人、举报人。第五十一条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二)已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调台或者进入司法程序的;(三)属于资产评估协会自律管理的。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向财政部

24、门和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投诉、举报 的,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应当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成立由本部门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和聘用的专家组成的调查组, 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调查组成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调态工作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同时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会同其他行 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五十三条对投诉、举报的调查,调查组应及时与被投诉举报单位联系, 通过现场调查,查阅、复印有关凭证、文件等资料,询问被投诉举报单位有关人

25、 员等方式方法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经批准后按照资产评估业务延伸调查,并将 调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调查工作底稿。调台组在调杳中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工作底稿,应当布T提供者或者被调杳 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或者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材料,调查组应 当注明原因。第五十四条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 负责人批潴,调查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 定。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五十五条针对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投诉、举报,省财政厅应当按规定 及时调杳处理。第五十六条调查时,财政部门认定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和K大遗漏资产

26、评估 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经调告发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湖北省资产评 估协会存在违法情形的,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根据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答复实名 投诉人、举报人。第五十九条对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资产评估逑法线索或案件,或者湖北省 资产评估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报告的情况,财政部门应当比照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调修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或者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八章法律费任第六十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 评估法和财政部监管办法相关规定的,由

27、有关市、州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一条市、州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引国彳政 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依据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 监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接受行 业自律管理的,由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予以惩戒,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第的, 由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按照规定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三条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予以警 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章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财政部监管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

28、)资产评估协会未依照资产评估法、财政部监管办法、本办法和其章程 的规定履行职贲的。第六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 的财政处理、处罚情况,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市、州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财政 处理、处罚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并抄送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十五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 和资产评估协会是指根据资产注伍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 管的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十七条 外商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参股、入伙资产评估 机构或者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资产评他 行业财政监唇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 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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