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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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今日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说明)的有关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2年6月5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日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说明)的有关状况。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

2、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探讨通过了买卖合同说明。下面,我就买卖合同说明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一、买卖合同说明出台的背景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困难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改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新状况和新问题。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确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说明。经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

3、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看法,特殊是多次征求了相关专家学者的看法。为了使该司法说明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爱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引起了广泛关注。该司法说明先后起草十二稿,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探讨通过。二、买卖合同说明的主要内容买卖合同说明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全部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全部权保留、特种买卖等详细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激励交易,增加财宝”的原

4、则确认合同效力。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爱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买卖合同说明遵循“激励交易,增加财宝”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颈订书、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绪约和履约时没有全部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确定,更周到地爱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二)坚持诚恳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制裁失信行为.在买

5、卖合同交易实务中,常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不公允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买卖合同说明始终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同等爱护,留意规制和制裁违反诚信行为,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允交易秩序。详细而言,第一,在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中,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买卖合同说明基于诚恳信用原则,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其次,在路货买卖中,出卖人在缔约时已经知道风险事实却有意隐嘀风险事实的,买卖合同说明规定风险由出卖人负担。第三,对标的物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导致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情形,买卖合同说明明确规定人民法院

6、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依据本说明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藏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以此彰显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利益的爱护。第四,对标的物异议期间经过后的出卖人自愿担当违约责任后又翻悔的,买卖合同说明明确规定出卖人自愿担当违约责任后,不得以期间经过为由魏梅,意在体现和维护诚恳信用原则。第五,对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有意不告知买受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的效力认定问题,买卖合同说明认为,虽然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特约减免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费任,但在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受人时,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恳信用原则,对于这种特约的效力,人

7、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对当事人特约违反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效力认定等问题,鉴于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目的在于爱护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旨在体现分期付款买卖的制度功能。假如当事人的特约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了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买卖合同说明规定不应承认该约定的效力。(三)坚持法律说明方法和原则确认电子信息产品的支付方式。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分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运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快速传播等等。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确定的特殊性。就交付问题而言,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交付方式的规定均以有体物的交付

8、为原型,但信息产品已经逐步脱离了实物载体的束缚,更多的是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送,以在线接收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付,买卖双方都不接触实物载体,这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交付方式有较大差异。买卖合同说明对此作出特地规定,假如买卖双方对交付问题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假如依据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换言之,买卖合同说明依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详细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

9、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对于实务中常见的“一物数卖”情形下合同实际履行次序问题,买卖合同说明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恳信用原则而规定: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演行依次。在整船、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依次;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四)坚持公允合理安排原则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随着经济贸易日益活跃,合同双方当事人因风险负担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买卖合同说明

10、通过四个条文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其一,明确了送交买卖中“标的物须要运输的”状况下承运人的身份。承运人是指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这种状况下的承运人不是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履行协助入,这就有别于卖方送货上门的赴偿之债和买方自提的往取之债。其二,补充了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的风险负担规则。合同约定在买受人指定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担当。其三,对路货买卖中出卖人隐瞒风险发生事实的风险负担作出补充规定。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不担当合同成立之前的标的物毁损、

11、灭失风险。其四,对大宗货物买卖中出卖人批量托运货物以履行数份合同或托运超量货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状况下的风险负担进行了明确,假如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晰地将作为标的物的种类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五)坚持法律规定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是买卖合同违约费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买卖合同说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原理以及审判实践阅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说明和规定。详细而言,买卖合同违约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通常运用四个规则,即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第119条规定的减损规则

12、、混合过错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说明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特殊是买卖合同说明第30条关于“混合过错规则”和第31条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境补了合同法在相关规则方面的空白和漏洞。值得留意的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与举证贲任安排亲密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瓦该指导看法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举证责任的安排规则,即违约方一般应当担当非违约方没有实行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担当其遭遇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为了保障可得利益损失

13、认定规则的实务操作性,人民法院在依据买卖合同说明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结合上述指导看法的规定予以正确适用。此外,买卖合同说明还对全部权保留制度、特种买卖等问题做了规定。合同法颁行之后,为了保障交易的平安顺当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激励交易、增加财宝的原则,已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等司法说明,买卖合同说明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又一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国家法律的精确统一实施,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稳定供应有力司法保障。感谢大家!附:相关法律条文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颈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规定担当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实行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实行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担当。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运用费。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文号:法释199919号,发布时间:1999年12月19日。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文号:法释20095号,发布时间: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文号:法发200940号,发布时间:20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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