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过错”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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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过错”认定本文尝试以实证分析方法,透过立法、司法两个不同层面,揭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过错”要求。序言财产保全作为债权人防止债务人在诉前或诉中转移(隐匿)财产、确保生效裁判得以切实履行的重要手段,已越来越得到普遍适用。但是,财产保全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适用不当可能会直接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因此,为平衡申请人的期待利益与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1对保全错误赔偿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保全错误责任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2中已明确认为保全错误责任从本质上讲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类型,且在民事案件案由规

2、定(2020)中也将第392项“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归入到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这一大类之中,故保全错误责任的成立必须满足侵权四要件:侵害行为、损害结果、过错(特殊情况下无过错或过错推定)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在这四要件中,“过错”的内涵与外延往往最为模糊不清,难以把握。因此,本文尝试以实证分析方法,透过立法、司法两个不同层面,揭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过错”要求。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v.过错推定原则V.过错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3和第1166条4分别规定了侵权责任成立中所需的过错要件,并将其细分为“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原则”。在财产保全错误责任领域,立法暂未明确所应适

3、用的归责原则,但司法实践及学术界已存在不同理解及多种解释。1 .过错原则与侵权责任主要适用过错原则相同,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一般也需要受害方举证证明保全申请人存在过错,其中以(2014)民申字第2172号民事裁定书5为典型。在该案中,最高院直截了当地认为,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申请是否有错误,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为判断依据。”遗憾的是,最高院在该案中并未从立法规定或法学理论等角度论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当性与必要性,直到另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出现。在(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民事裁定书6中,最高院进

4、一步阐明,“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相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同时,最高院还运用了体系解释的方法,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

5、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因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而要求其赔偿。2 .无过错原则同时,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字面意义来理解财产保全错误归责原则的认定,即只要“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就应当赔偿损失,不论该错误是申请人的主观错误(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还是最终案件处理结果上的错误(诉讼请求被驳回),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二。第一,“保全错误”属于事实认定而非价值判断,裁判结果与保全行为违法性密不可分,保全行为必须以诉的成立和诉讼请求被支持为前提,若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仅支持部分诉讼请求,则申请人申请财产保

6、全的前提已被否定,保全行为合法性宣告灭失,该保全行为即落入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申请有错误”的规制范围。7第二,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的角度考虑,鉴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基本以形式审查为主,只要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法院基本都会裁定准予保全,且在保全措施尚未执行完毕前,不会将保全情况告知被保全人,因此被保全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避免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适用无过错原则处理财产保全错误责任案件更有利于提高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谨慎性与精确性,从而推动财产保全结果与案件实体审理结果趋向同一,达到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正义。

7、83 .过错推定原则除了上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外,还有一种中立观点认为财产保全错误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核心主张为:通过诉讼请求被驳回之事实即可推定申请人财产保全有错误,但是这种假设可以被推翻,举证责任由申请人负担。4 .笔者观点财产保全错误责任纠纷中的归责原则一度成为各方争议不断的话题,但随着同类判例的增多,法院观点已基本趋向一致,即应适用过错原则来认定申请人是否应予归责,9笔者亦同意此种观点。第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第2款10和第1166条11已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原则进行归责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之,而现行法律并无针对财产保全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

8、,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归责原则一一过错责任原则即应自动适用于财产保全错误责任纠纷当中,申请人仅在对“申请有错误”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且举证义务在于被保全人。第二,在财产保全错误案件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符合保全制度的设立目标,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功能。如上所述,保全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得知被起诉事实后私下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若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则势必使申请人因担心日后被反过来追责而怯于行使申请保全之合法权利,导致财产保全制度进入“休眠状态”。第三,财产保全纠错机制较为完善,被保全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9、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12等规定,被保全人不服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有权在收到裁定之日起5El内申请复议,法院应在10日内完成审查并以裁定形式撤销、变更保全裁定或驳回被保全人的申请。因此,虽然被保全人在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所处地位较为被动、所获信息较为滞后,但其可循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财产保全的准确性、合法性亦可就此在双方充分辩论(如:法院组织庭询、询问等)的情况下变得更为明晰,故实无额外增加申请人在嗣后的财产保全错误责任纠纷中“自证无错”甚至直接被归责之必要。总结来说,笔者认为:在财产保全错误责任纠纷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在平衡保全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最大程度发挥

10、财产保全制度之效用,实现民事诉讼立法目的。四过错的适格类型:故意V.重大过失V.一般过失既然财产保全错误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何种类型的“过错”才会“入责”?众所周知,侵权领域的过错分为三种:“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其中“故意”又可再细分为“直接故意”(明知而为之)和“间接故意”(明知而放任之)。现行法律并未直接规定申请人只有具备何种类型的过错才需承担保全错误责任,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法院先例一探究竟。在(2021)最高法民申1944号民事裁定书定3中,最高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时,应当认定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在(2019)最

11、高法民终282号民事判决书14中,最高院提到衡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有错误“应从主观因素角度来考虑申请人在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上文提到的(2014)民申字第2172号民事裁定书15中,最高院也载明“申请是否有错误应以申请人对出现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由上可见,司法裁判已将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中的“过错”限缩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导致财产保全错误可以被豁免,这是因为申请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以及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不应当苛求申请人达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对申请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

12、于严格16o五过错的判断因素及具体表现形式既然在财产保全错误语境下,“过错”仅包含“故意”和“重大过失”,那么这里的“过错”又具体指的是什么呢?在以上提到的案例中,最高院将其定义为“未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但这仍然给人一种深不可测、扑朔迷离的感觉,故本文将从参考因素和表现形式等角度尝试进行举例说明。1 .起诉或诉讼请求被驳回一一不必然属于“过错”在过往案例中,被保全人(即财产保全错误案件中的原告)通常会以申请人在前案中的诉讼请求被全部或部分驳回、甚至起诉被驳回等为由,主张申请人“保全错误”,但是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已有基本一致的观点,认为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

13、错误的判断标准,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是判断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一项重要标准,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申请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和紧迫性,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172 .保全金额远高于支持金额一一不必然属于“过错”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人)从诉讼策略、权利主张等角度,通常会将起诉金额尽量拔高,并要求法院在起诉金额范围内对被保全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中可能有部分主张金额连申请人自己也认为是于法无据的,若法院最终判决被保全人

14、支付的金额与申请人查扣冻金额之间差异过大,中间差额部分是否属于申请人保全错误的范围?在(2015)民申字第1147号民事裁定书定8中,最高院提到:“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衡量与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之间存在差异,当事人认为合理的诉请不为人民法院认定支持的情况并不鲜见,将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7条19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即认为构成申请有错误,并一概要求申请人承担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5条20的立法本意。”因此,该条法律规定的“申请有错误”,应当理解为不仅包括客观方面(即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申请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的诉

15、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亦应包括主观方面(即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可见,客观上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远高于法院最终支持的金额并非要求其承担财产保全错误责任的充分条件,当且仅当被保全人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通过拔高起诉金额恶意规避级别管辖规定等主观事由存在时,才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申请人“保全有错误”情形。3 .被保全对象属于案外人所有一一较大可能被认为存在“过错”与前两项属于保全标的错误不同,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发生保全对象错误,尤其是在被保全财产为动产的情况下,申请人误将属于案外第三方所有的财产当作被保全人名下财产并申请法院一并扣押,导致案外人

16、在原案中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甚至执行异议之诉)或在另案中要求申请人承担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在(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21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声请人)因其与亮辉公司,被保全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向原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理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被保全人确切的财产线索,并应确保保全财产系亮辉公司Q被保全N合法所有,现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查封的石材系由亮辉公司提供担保的质押物,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作为质押权人,在接受质押物并实际占有质押物过程中,未能仔细核查存入涉案仓库的石材权属,使得仓库中运入不属于亮辉公司的石材,并最终导致

17、属于浩微公司(案外人)所有的石材被查封,进而使得浩微公司因迟延交货支付豪石公司(债权人)违约金”,遂判令保全申请人就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财产保全错误责任)。六总结综上所述,虽然立法层面仅存在关于财产保全错误责任中“过错”认定的原则性规定,但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解释权,已将财产保全错误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较为清晰地描绘了出来,即:将财产保全错误责任划入侵权责任的范畴,并适用过错原则判定责任是否成立,且将一般过失剔除在过错以外。但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与“过错”相关的案件事实往往会呈现出千奇百怪的表现形态,我们建议当事人在起诉前先咨询专业人士关于拟实施的财产保全行为合理性、合法性之法律意见,以免担责。

18、注1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2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记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0期(总264期)。3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5重庆万州索特装卸搬运有限公司与宗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6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因

19、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记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总263期)。7财产保全错误类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作者:陈兵、姜金良。8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一一以三个典型案例为例,作者:莫力凯。9请参考:(2020)最高法民终552号、(2021)最高法民终503号,等等10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

20、1款: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13管某、沈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14五寨县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国泰环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5重庆万州索特装卸搬运有限公司与宗一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16管某、沈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17管某、沈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18宁化县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某、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责任纠纷再审申请案。19现行民法典第1166条。20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21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浩微进出口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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