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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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遵循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

2、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体系,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探索互助养老模式。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和县(市、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卫生健康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进老年

3、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家庭责任】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及其他有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老年人家庭需要由社会提供有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第七条【社会参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4、,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捐助等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培育和引导养老服务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实施行业标准与规范,组织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引导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居家社区养老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加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宣传力度,结合重阳节等传统节日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第二章

5、信息管理与运用第九条【信息库建设】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覆盖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信息库,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推进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智慧化应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第十条【信息采集与录入】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将有关管理信息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接。第十一条【数据共享】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业务对接、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等信息

6、互联互通。第十二条【服务对接】鼓励社会力量接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无线定位、应急救援、安全监测等服务。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设施设置】县(市、区)民政部门建立的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培训指导等工作。乡镇(街道)应当至少配置一个可以辐射周边村居(社区),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以及协调指导等综合性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鼓励社区单独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有条件的村可以单独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或者由相邻的若干村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统筹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自然村可以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点。居家养老服

7、务中心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用房配置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统筹布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同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等专项规划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把涉及空间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第十五条【设施用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配套。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区项目,优先在首期项目主体工

8、程中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未达到配套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市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民政部门,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第十六条【设施建设要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根据用途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等要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有独立出入口的建筑物低楼层且通风采光良好的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第十七条【移交使

9、用】配套建设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很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设施接收和使用情况及时通知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征得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在建设或者置换完成前,应当安排过渡用房。第十八条【资源利用】支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将符合要求的闲置资源优先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10、开放所属场所、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文化、健身、娱乐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九条【设施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和公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可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和公建配套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自行兴建、租赁合规的社会化养老设施和场所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第二十条【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内设置适宜老年人的文化娱

11、乐场所,增加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服务项目。第四章服务供给第二十一条【服务内容】政府和社会依托社区为城乡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购、代办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体检、老年人能力评估、上门评残、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家庭护理、安宁疗护等健康照护服务;(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咨询、识骗防骗教育等安全保障服务;(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老年教育等老年人需要的其他服务。第二十二条【服务清单】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时,应当明确居

12、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并实行动态调整。县(市、区)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对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服务,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其可享受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待遇。第二十三条【助餐服务】支持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开设助餐服务场所,通过设置长者饭堂、助餐点、老年餐桌、委托社会餐饮企业送餐上门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提供助餐服务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并公布价格、补贴情况等信息。第二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市和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

13、导、督促和激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省有关规定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并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根据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宁疗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参与家庭病床服务,优先在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家庭住所设立家庭病床。第二十五条【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在老年人住所设立家庭养老床位,按照照护协议对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并提供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六条【医养结合】鼓励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一体化服务。鼓励养老

14、服务组织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依法设立康复机构、护理站、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第二十七条【认知障碍预防和干预服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年人认知障碍的早期预防和干预工作,支持设立专业机构或者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设置专区,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第二十八条【探访关爱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巡访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有关怀需求的老年人。第二十九条【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家庭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康复辅助器具需求、居住环境等

15、特点,对住宅以及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租赁等方式为老年人配置基本生活辅助器具。第三十条【文体教育服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级老年人学习教育网络,支持社会力量办好老年学校,实行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为老年人就近学习、社交生活搭建平台。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组织和参与文化传播、知识科普、科技开发和应用、社会公益活动、文体教育服务。第三十一条【便利办事服务】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保留线下办事服务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章保障与监管第三十二条【经费支持】市

16、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留成集中用于养老服务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本地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加大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支持。第三十三条【政策保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的税费、用水、用电、用气、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独居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等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第三

17、十四条【褒扬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扶持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激励制度。对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或者奖励。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保障】市和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组织的签约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管理、药品供应和医保政策,完善家庭病床制度,为老年人治疗、用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第三十六条【医养结合保障】市和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为设立医养结合机构或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组织提供咨询和指导,方便其办理行政许

18、可或者登记备案手续,并予以优先审核审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养老机构申请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符合申请条件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优先审核审批。第三十七条【人才支持】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护理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获得相应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支持城镇就业

19、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养老服务组织,按照规定给予相关补贴支持。鼓励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或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第三十八条【家庭支持】支持和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等开展老年人照料护理技能培训等延伸性服务。鼓励有需求的家庭成员或者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老年人照料护理技能培训I。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或者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需要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第三十九条【适老化改

20、造支持】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场所、社区公共区域的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宣传,支持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第四十条【产业支撑】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需求,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的产品和服务,拓展适老化产品和服务应用场景,并在公共场所设置适老化产品展示和服务体验专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建设村居(社区)服务网点,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四十一条【交流合作】

21、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人才培养与学习交流合作。鼓励华侨和港澳同胞投资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探索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并常住本市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老年人享受本市居家社区养老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第四十二条【服务管理】市民政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组织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和运营补贴的依据。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规范服务,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举报方式等。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2、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监督投诉】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协同监管,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活动的检查和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对江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受理的有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正常秩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其他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专有名词】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第四十七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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