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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洞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服务,帮助企业及时续贷,支持企业保经营、渡难关,缓解资金紧张压力,为企业正常生产和经济稳健运行创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第三条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应急周转资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第四条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2、。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五条县财政部门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我县设立的应急周转资金。第六条我县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为县工信局,配合部门为县财政局、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县金融办等单位。具体职责分工是县工信局负责资金审核,负责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以外的规上企业的审查把关;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以外的中小微企业的审查把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经济开发区区域内企业的审查把关。第三章使用对象及条件第七条使用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县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二)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三)上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无欠税漏税行为,对国家鼓励发展行业及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四)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五)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由合作银行向县工信局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第八条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应急周转资金:(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违反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三)不按规
4、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第四章资金的运行第九条应急周转资金运行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的原则。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第十条各合作银行承认本办法,在与县工信局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县工信局与县合作限行就开展企业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第十一条为充分提高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应急周转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得超过20日,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日(含5日)内归还,按一
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执行。除资金占用费外,应急周转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为确保资金安全,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第五章使用程序第十三条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合作银行提出继续融资请求。合作银行经审查审批同意续贷,须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县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申请表。(二)续贷承诺书(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
6、)贷款最终审批机构同意授信的证明文件。(五)企业及法人征信系统记录证明。(六)借款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复印件。(七)上年度纳税的相关证明资料。(八)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第十四条审核。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且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县工信局对企业的诚信状况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使用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明确还款日期、使用期限、占用费标准,与贷款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第十五条发放。经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工信局从应急周转资金账户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应急周转资金5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
7、20日。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放款时限。第十六条归还。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划转至县工信局指定的账户。第十七条资料归档。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工信局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第六章监督和风险控制第十八条县工信局应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监测预警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第十九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对同意续货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
8、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应急周转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合作限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业务,致使借出的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合作银行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周转资金不能按时归还,根据责任范围县工信局应会同企业市查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追偿,按程序报告县金融办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各项先进荣誉、申请政府奖励补助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第二十二条建立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
9、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占用费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范围包括:(一)相关税费;(二)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直接经办人员工资;(三)因追偿发生的律师、诉讼等费用;(四)办公费、检查费、差旅费等日常管理支出。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原则上不超每年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第二十吗条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应急周转资金。第八章终止第二十五条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按县政府要求决定是否终止。终止后的资金按投入比例返还县财政。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洪洞县财政局印发的洪洞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洪财字(201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