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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自贸港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贸港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根据投资进度,由省财政分年度通过预算安排出资。第三条自贸港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专业化投资运营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保障政策目标有效实现。第二
2、章管理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自贸港基金管理架构主要包括自贸港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集团”)、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等。第五条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省财政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省财金集团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其他省直部门负责人在联席会议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一)审议自贸港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投资计划;(二)审议自贸港基金直投项目和项目制专项子基金;(三)协调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授权履行自贸港基金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为:(一)牵头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二)组织开展自贸港基金绩效评价。第七条省财金集团作为基金出资公司,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二)审议返投管理办法、子基金遴选办法等制度;(三)签订自贸港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四)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自贸港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主导产业发展;支持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优势产业,以及南繁育
4、种、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陆海空”未来产业发展;支持培育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二)支持省内重点园区发展。支持省内各园区的产业培育与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和园区与自贸港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推动形成“一园区、一基金”发展格局。(三)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支持未来预期现金流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大项目建设。(四)支持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第十条除省政府确定采用直接投资或项目制专项子基金方式支持的重大投资外,自贸港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经联席会议批准可投资母基金。第十一条自贸港基金原则上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
5、的40%,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对于省、市(县)和园区联动投资的子基金,经联席会议批准,自贸港基金出资比例上限可以提高至50%。第十二条自贸港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公开透明,按照公开征集、申报、尽调、决策和公示等程序公开遴选子基金合作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应组莫自贸港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省财金集团、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及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第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对子基金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管理机构具有较强的投资研究能力、项目开发能力、市场募资能力、产业支持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6、。(二)具备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对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可能损害自贸港基金利益的情形,有科学合理的应对处理机制。(三)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亿元(以中基协备案为准)。(四)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彼此间有2年以上合作经历,主导过3个(含)以上成功退出的股权投资案例。(五)主要项目储备须匹配拟设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且同一管理团队如同时管理其他基金,应保障管理团队对拟投基金有足够精力投入。(六)积极配合自贸港基金信
7、息披露,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七)管理机构及管理团队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十四条子基金的设立、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子基金原则上注册在海南省内,经联席会议批准的除外。(二)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自贸港基金剩余存续期限。存续期满后如需延长,应报联席会议审议。(三)投资省内企业的返投认定金额应不低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的1.2倍。省内企业为在省内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下列情形:1 .子基金所投企业注册地位于省内的,返投认定金额按子基金投资金额确认;2 .子基金对省外企业投资,并将投资企业迁入我省的,返投认定金额按迁入企业的子基金投资金额确认;3 .子
8、基金对省外企业投资,通过该项目投资,将其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等以子公司的形式落地海南的,返投认定金额按落地子公司新增实缴资本或子基金投资金额孰低确认;4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I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设定对我省返投任务的其他基金,按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n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刎人.是指为过投资关第、办议或升其他安排,使纳实际支用公司行为的人.新增对我省企业的投资或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返投认定金额按前述情形规则确认;5 .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按最高标准认定返投认定金额,不重复计算,返投认定金额不高于用于我省生产经营的投入;6 .投资省外符合海
9、南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链主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并迁入海南的,可按1.2倍认定返投金额;7 .自返投认定通过之日起,被投企业在五年内迁出或注销的,按时序计量缩减返投认定金额。(四)投资单个项目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项目制专项子基金除外)。(五)自贸港基金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项目在投资完成时总股权的3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项目制专项子基金及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并购基金2除外)。(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年收取的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费等费用合计不超过子
10、基金实缴规模的2%,且对自贸港基金收取的费用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第十五条子基金通过被投资项目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和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择并购基殳是指通过股权收晒取Iyfl标企业的控制机,提升企业价值后出仰获取收拄的签金.机退出。第十六条根据市场通行做法,子基金一般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进行收益分配。第十七条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出资方或其他投资者向自贸港基金申请购买自贸港基金所持子基金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出资方优先购买。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自贸港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购买的,以自贸港基金原始出资额及
11、从第4年起按照转让时1年期1.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第十八条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自贸港基金可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实行分档让利。子基金投资省内企业金额达到自贸港基金出资额2倍、2.5倍和3倍的,自贸港基金可分别将该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20%、40%和60%进行让利。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省财金集团应建立自贸港基金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统筹和使用监督管理。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子基金投后管理和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保(一)从事融资担
12、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增发募投用于省内投资项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二十四条在子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自贸港基金可以单方选择退出:(一)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
13、)自贸港基金资金拨付到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的;(三)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情形的。第二十五条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省财政厅、省财金集团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会计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按半年度报送基金投资运作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第二十六条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对基金运作中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
14、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对自贸港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虽未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但依法合规、程序规范、勤勉尽责,及时主动采取措施纠错止损,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符合指引规定的情形和研判标准,经认定不作负面评价,依纪依法依规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相关责任。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自贸港基金整体投资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但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基金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四个级别分别是:
15、优秀,90(含)700分;良好,80(含)90分(不含);合格,60(含)80分(不含);不合格,60分以下。第三十条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指标、效益指标和管理指标:(一)政策指标。主要考核基金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情况,撬动社会资本情况,投向省内项目情况,支持园区发展情况,支持产业发展情况,资本招商情况等。(二)效益指标。主要考核基金投资进度情况、投资回报情况等。(三)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基金规范管理情况,包括信息报告、资金使用监控和风险控制等情况;投后增值服务情况;项目储备情况等。第三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财金集团根据自贸港基金运行的不同阶段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确定
16、本年度绩效评价指标的具体标准及权重,自行或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基金绩效评价等级。自贸港基金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自贸港基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反馈情况,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三条自贸港基金绩效评价结果视同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考核结果,并与管理费支付等挂钩。自贸港基金管理费每年按照最高不超过基金实际到位投资款金额的1%收取。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年度管理费的100%进行支付;良好的,按80%进行支付;合格的,按60%进行支付;不合格的,按40%进行支付。对考核结
17、果为低于80分的,可责令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可暂缓新增出资或更换基金管理团队。第三十四条子基金应在有限合伙协议等文件中约定绩效目标,设定绩效激励约束条款,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在子基金层面的有效应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自贸港基金参与国家级基金投资以及与国家级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等,按照国家级基金有关要求执行,如有突破须经联席会议审批。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自贸港基金”)管理,
18、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自贸港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省财政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集团”)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自贸港基金投资运作。其他省直部门在联席会议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第三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省直部门原则上由负责人出席联席会议。第四条有拟议议案的,
19、省财金集团应提前征求成员单位及相关省直部门意见。省财政厅根据议案数量、涉及公共资金规模、影响省级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需要资金缓急等因素安排联席会议日期,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由省财金集团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成员单位和相关省直部门发送会议通知及议案。经召集人同意,可以豁免三个工作日的通知时间。第五条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原则上现场召开。召集人同意的,也可以电话、线上视频方式召开或出席。半数以上成员单位出席联席会议方可召开联席会议。第六条联席会议主要议程如下:由议案提请单位授权代表详细汇报议案内容;成员单位对会议议案逐项发表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由召集人总结形成联席会议意见。第七条成员单位一致同意
20、的议案为通过议案,对议案提请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省直部门具有约束力。第八条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审议自贸港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投资计划。根据议题议案可以临时召开不定期会议。第九条联席会议应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财金集团形成会议纪要,就达成一致意见的议案进行摘要记录。第十条联席会议纪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及代表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达成一致意见的每一议案;(五)有关会议事项的补充要求。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纪要由省财政厅征集参会单位意见并经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分送所有成员单位和相关省直部门。第十二条对于联席会议通过的自贸港基金直投项目、项目制专项子基金、并购子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会议纪要负责投资实施。第十三条联席会议认为需要报请省委、省政府审议的事项,经联席会议审议后应提请省委、省政府审议。第十四条联席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如有)等由省财金集团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二十年。第十五条本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