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防控能力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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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防控能力对策坚持问题导向,建议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风险防控问题,补齐其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的短板。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战略地位,制定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调研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就是支持现代农业,就是支持发展农业先进生产力,就是为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新动能。为此,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作为一个战略目标加以推动。围绕这个战略目标,研究制定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将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和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作为主线,明确适度规模经营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要求,从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发

2、展目标、政策措施、组织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提出相应要求。在中央政策上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战略地位,凝聚全党共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政治保证。在实施路径上,相关部门要专门研究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之纳入农业强国建设总体规划。当前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大财政支持。要突出质效导向,更加注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高财政补贴效率,推行财政支农资金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直接投放的模式,逐步建立支持力度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产出贡献相挂钩的联动机制。二是提升基础设施。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农业农村

3、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规划相结合,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研究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种养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和辅助生产设施用地问题,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理用地需求。三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更好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在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和纠纷化解中的“居间”作用以及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普通农户之间的“桥梁”作用。鼓励基层政府加强区域性农业生产服务机构建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相应的生产社会化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和风险防控需要一是探索特殊保险政策。先行对种养产业实施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性普惠险种和基础险。试点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

4、“基础险+补充险+商业险”的多层次产品供给,补充险应给予一定的财政保费补贴。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要聚焦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的区域优势产业,努力向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县域内未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的农产品,可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互助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基层互保合作社+保险机构”的互助保险模式,保险机构对保险业务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服务,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财政可对保险机构必要工作经费进行补贴。二是扩大信贷供给。用好农业信贷直通车、农业融资项目库等平台制度,更好发挥政府在农业信贷供需对接中的作用,加大农业信贷投放力度。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数据信息平台,整合相关部门新

5、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资源,动态跟踪实时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情况,解决农业融资信息不对称难题。加大农业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力度。持续扩大农业贷款政府贴息的规模,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稳步扩大国家和各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增强农业信贷担保能力。三是推行“农业保险+信贷。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风险大、信贷需求强、财政补贴期望高的特点,可探索参加农业保险与信贷及财政补贴挂钩的联动机制,把参加农业保险作为获取信贷的必要条件,可将部分财政补贴变为信贷贴息资金。推广安徽“农业保险+一揽子金融产品”的做法,研究“农业保险+信贷”的专门政策,形成“农业保险+银行信贷”的联动机制。四是优化“保险+

6、期货“保险+期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防范市场风险有很强的现实作用,要继续扩大。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推出更多农产品期货品种。已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的品种,要解决好“保险+期货”财政保费补贴的衔接问题。现有的玉米、大豆、生猪、棉花、苹果、天然橡胶、鸡蛋、红枣、豆粕、白糖等*个“保险+期货”品种,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要鼓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相关业务辅导,提升其市场认知程度、交易决策能力和运营管控水平。聚焦经营管理能力提升,着力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一是完善培训体系。在体系建设上,要构建起国家、省、市县三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体系,各级农业农

7、村部门要牵头制定所属层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五年培训规划,做好年度培训工作。在培训课程上,除种植、养殖、加工领域的专业知识外,要将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问题,将运营管理、品牌建设、金融保险、创新创业、生态旅游、电商直播等列入教学内容。在培训对象上,既要将带动示范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培训范围,还要将青年农民尤其是刚刚从事农业的青年家庭农场主纳入培训对象,做好我国未来农业生产接班人储备。二是完善考评机制。各地要统筹各类人才下乡、返乡创业等政策,因地制宜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的培训激励政策。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能力提升等培训考核中,要将其辐射带动作用和产业带动作用作为重要考核内容,适当增加权重。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等级证书制度,将获得的等级证书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级和层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三是强化科技支撑。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合作发展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技术新农艺发明。强化涉农企业的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示范推广点和中试基地。政府要把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密合作、建立校企人才流动实践基地作为科教兴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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