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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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助力夯实金融资金要素保障,推动私募基金业健康发展,加大企业上市服务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结合金融行业特点及城市副中心金融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加大企业上市服务支持深化北交所一北京城市副中心上市企业培育基地建设,发挥券商、资管、股权投资等集成服务优势,强化拟上市、挂牌企业上市辅导、展业经营等综合服务。对新增上市企业最高支持100O万元。(一)支持内容1 .符合城市副中心发展定位的企业。2 .已在境内A股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

2、支持1000万元。3 .同一公司主体在境内外不同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可申请一次企业上市资金支持。4 .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5 .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及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的上市公司不予支持。(二)申请材料1 .企业上市支持申请表。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份制改制前、后两个执照)3 .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账户信息。4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辅导备案受理的相关文件,如: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无异议函。5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企业发行注册或核准企业发行批复的文件,如:关于同意XX股份有

3、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夏。6 .对于新三板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企业,需要提供交易所出具的审核同意转板的相关文件。7 .挂牌成功企业需提供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相关文件。8 .境外上市企业需提供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证明文件,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上市主体股权结构情况、境外上市主体与城市副中心企业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股权关系说明及架构图、相关章程或协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及回流情况证明)。二、推动私募基金业健康发展高水平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和绿色金融国际中心,支持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畅通企业融资渠道,为助力副中心重点产业发展的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发展支持。

4、按基金实际投资规模或上一年度退出收益规模,最高支持2000万元。(一)支持内容1.享受此项支持的企业主体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驻区私募基金管理人。2 .依据实际投资规模开展申报的,结合区域贡献,最高支持2000万元。本措施所称实际投资规模是指在政策实施期,自企业申报之日起,近3年内投向副中心重点领域非上市公司的累计投资金额(除去市区财政投资部分实际投资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与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规模不予计算。3 .依据上一年度退出收益规模开展申报的,结合区域贡献,最高支持2000万元。4 .在基金存续期内,企业只能择其一按照实际投资规模或上一年度退出收益规模享受政策支

5、持。(二)申请材料1.私募基金支持申请表(按照实际投资规模申请需注明投资基金、被投企业基本情况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按照上一年度退出投资收益规模申请需提供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的上一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审计报告)。5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账户信息。4 .基金登记备案材料。5 .在城市副中心实际投资的汇总表及投资机构与被投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账证明、被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材料等投资行为的证明材料。6,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备注:实际投资额日期认定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被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时间为准。三、实施信用贷款及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鼓

6、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实施贷款风险补偿金融纾困措施。(一)补偿定义对驻区银行机构发放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及绿色信贷损失部分予以风险补偿。(二)适用对象1 .中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 .驻区银行机构指在通州区辖内有营业网点且已开展中小微或普惠金融业务、绿色信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驻区法人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等。3 .信用贷款指无需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保证等增信措施,仅依据借款人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向中小微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7、信用贷款可参照执行。4 .绿色信贷指符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绿色融资统计制度等文件以及与城市副中心气候投融资试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相关的表内贷款。5 .中小微企业须从驻区银行机构获取贷款,贷款资金须用于本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机炒作等行为。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三)补偿标准1 .补偿金额。对单笔贷款的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为贷款损失部分的30%且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分别最高支持100万元、300万元和600万元。单笔贷款

8、只能申请一次补偿。2 .补偿时点。驻区银行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形成呆账的,要按规定程序核销。风险补偿时点为驻区银行机构内部相关部门出具呆账核销文件之日起。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有利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科技创新类企业信用贷款,其风险补偿时点可提前至贷款五级分类“损失类”阶段。(四)补偿流程1.驻区银行机构应按照认定的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金额提出补偿申请,于本细则发布后每年一季度前向区主管金融工作的部门提交申报材料。3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做初步审核,测算出有效申请金额并出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初步方案。4 .主管部门将初步方案报区政府审议,批准后申请预算资金并将风险补

9、偿资金拨付驻区银行机构。(五)申报材料1 .驻区银行信用贷款/绿色信贷风险补偿申请书。包括借款企业名称、机构信用代码、所属行业代码、贷款合同号、借据编号、贷款金额、放款日期、到期日、贷款投向、贷款种类、企业规模判断依据(包括收入、资产规模、员工人数等数据)、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贷款本金损失金额、拟申请补偿金额等信息。2 .贷款业务法定核销凭据或转损依据。3 .贷款合同复印件。4 .贷款利息收入纳税单据。5 .以北京分行名义对外签订贷款合同且难以区分贷款行的,应同时提供该笔贷款纳入通州行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6 .其他证明材料。(六)其他事项1 .驻区银行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2 .驻区银行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本细则相关补偿资金的资格。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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