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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利益”立法论的意义及界限以宪法修正案、物权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看法稿)等规范为素材姓名:马园园学号:2009375班级:09法硕一班摘要:“公共利益”在立法上的明确在行政征收中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首先荷述了法、日、德等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并对我国立法上对“公共利益”界定中城市和农村差别时待的问题做f论述,由此得出从实体和程序上完善时“公共利益”的界定,并加快推动农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建议。关键词:公共利益:立法:农地潦转制度一、各国“公共利益”的立法现状世界上几乎全部的国家都规定了行政征收的公共目的性。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包括干脆的公共工程建设和间接满
2、意公共利益的建设,以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须要4博:日本叁土地征收法也将“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唯一目的,并认为“公共利益”的涵义是“解决公共事业建设”,同时该法第3条还采纳列举的方式,具体列举了35种可以实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项目,包括马路、铁路、机场、港口、石油管道、自来水管道、铁轨设施、消防设施、气象、广播、教化和探讨机构、博物馆和图出馆、社会福利事业、医院、煤气、电力、电信、墓地、废弃物处理设施、公园、水利设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或合作社的办公场所或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居住专用区、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或合作进行的农地改造和粽合开发所须要的堪础设施、中心批发市场和地方批发市场等网:德国宪法涉及
3、重大公益之处,主要在财产权的保障及征收的条文部分,其中第14条对此有三款规定:(1)“财产和维承权利应得到保障。其内涵与限制应被法律所确定J(2)“财产施加责任。其运用应当为公共福利服务J(3)“只有以公共福利为由才能占取财产。这种补偿应通过建立公共利益与和受影响利益之间的公正平衡来加以确定。060他网二、我国“公共利益”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及其缘由“公共利益这名词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屡有出现,并I1.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尤其集中在城市房屋征收利农村农地征收中.行政拆迁和征收征用权的行使仅限于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须要,只能通过市场购买。虽然S物权法A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
4、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全部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J2004年q宪法修正案其次十二条也规定:“宪法第十三条国家爱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全部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爱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维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扰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爱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赐予补偿但学物权法和宪法修正案并没有明确何为公共利益,有学者曾对“公共利益”用分类法做过这样的界定:1、军事用地:2、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探讨单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4、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
5、、气等管道、站场用地;5,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7、水利、环境爱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等:8、其它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mw11纵观我国怯律,只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看法稿)这一尚在娘胎里的规范明确了“公共利益”的界限。该条例其次条、第三条分别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耍,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全部权人(以卜.简称被征收人)赐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须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的须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须要:(:)国家
6、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化、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爱护、文物爱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须要:(四)为改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须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须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厉建设的须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须要J由于该法规只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公共利益的界定,农村农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尚没有解决,这就导致农地征收征用权事实上不受限制的状况,造成权力滥用。一些地方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政绩工程”的业使卜.,滥用农地征收征用权,把大量的农用地转化
7、为城市用地和工业用地,造成了农地资源的严峻奢侈。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农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差别对待,其实还涉及另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我国的农地流转制度。由于我国对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分别实行两种运用制度,国有土地可以实行有.偿运用,可以进行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而集体土地则不能进行出租和转让“物此对于非公共利益运用集体土地就只能通过征收为国有土地来实现了。在这种情形1在耳他法律中也行类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次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幼瞿.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齐征用并Wrr补信.11.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现定农夫集体全都的十.他的运用权不Iy出让、转
8、让段齐出租用于非农业建收下,即使规定“公共利益”的原则,也只会导致将一些非公共利益的商业利益强行说明成“公共利益二从而使“公共利益”泛化、虚化。这与其说是“公共利益”界定难度的问题,不如说是“公共利益”与现行农地流转制度及经济发展的冲突问题。因此,现行农地流转制度不改革,农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就难有严格界定的可能性。三、我国“公共利益”立法缺陷的解决对策可以想到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将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b颁布之后,至少在立法上将得到解决。而“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而进行农地征收是也农地征收权得以行使的前提,农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难的关庭不在“公共利益”本
9、身,其实质缘由在于“我国土地全部权不能交易,能为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所用的土地只能来源于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出让.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中期,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须要大量的土地,而有限的国有土地资源难以满意经济发展的须要。政府只能动用土地征用权不分目的地进行土地征用,才能满意经济、社会发展的须要。”gF)因此,笫者建议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实体与程序并重,同时加快农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变更目前农地流转只有国家征收一种途径的同面.在实体方面,农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蓝本,同时参考学者主见及国外立法阅历。即使如我国立法机关所言,“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的情形
10、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状况相当困难。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做出统的规定。那么通过立法规定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却是可行也是非常必要的。对此可在农地征收中实行听证会制度,若达不成协议,由征地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体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这样就保证了公众广泛参加,弥补了实体规定的不足,乂可防止政府对公共利益”界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防止公共利益泛化和虚化.同时,对我国现行的农地流转制度进行改革。属于公共利益的农地流转仍由国家征收征用,而非公共利益的农地流转则允许农夫集体土地运用权的出让、转让,集体土地运用权的转移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出让方协商解
11、决,遵循市场机制。当然,为了防止土地市场混乱以及耕地的大量削减,对这一流转方式应作必要限制,设定肯定条件,政府可以在其中进行宏观监督限制。参考文献1 .刘娟.我国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科协论坛(下半月),2007年第I期.(1):11-12.2 .梁垓星.6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3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瓦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4 .周智坚、彭晓云.论政府征地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期.5 .杨进、张迎春.关于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索E经济体制改革3,2005年第1期.6 .张东云.4论公共利益的界定一一兼评物权法(草案)第49条.社会科学探讨,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