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种植经营合同(精选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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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荒山承包种植经营合同(精选3篇)荒山承包种植经营篇1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兹有乡村荒山一处,因经费短缺,无力管理,经研究协商,决定由承包。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该处荒山西起,东至,北起写,南至。共计亩.二、经甲乙双方共同点数,荒山内现有杨树棵(其中成材树棵),均已挂果,其他杂树棵.三、承包期为年。承包期间,乙方只能在荒山上植树,不得做其他经营,但乙方可以自主选择种树的种类,甲方不得干涉。前年内,包括乙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现有树木,更不得毁林开荒,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乙方在承包期内,应严格执行开荒育林的方针,除加强管理、防火防盗外,每年应有计划地培育幼林棵。

2、承包期结束之时.荒山上的树木不得少于棵,否则少一棵罚款元。五、乙方每年付给甲方荒山管理费215;元,甲方应提供开荒育林资源使用上的便利。承包期间如有被偷伐、毁损等情况.由乙方负责。六、在承包期内,乙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间伐树木,所得收入归乙方所有。七、甲、乙双方协议制定荒沟管理规定,甲方需协助执行规定的实施。若有违反规定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半月内履行协助义务,甲方应追究费任人毁林等相关责任。甲方逾期不履行的,致使承包任务不能完成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八、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内容或无故中止合同,不得违反合同有关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村委会代表人:乙方:年月日荒山承包种植经营合同篇2发包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充分利用山地资源,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乙方承包的林地应属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线清楚、无纠纷,属于非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种植材林、经济林等.第二条林地山名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积为亩,以人工测量为准。第三条在承包期内,荒山由乙方规划造林、投资和经营,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第四条承包期限为五十年。具体承包期从甲方交地并由乙方

4、办妥交地手续之日起算起。第五条承包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1、承包林地每年每亩承包金为人民币元,如政策变动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属退耕还林的土地,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归乙方,划入公益林的,生态公益林不M邕金归乙方.2、林地承包金的支付:在承包期内,乙方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当年的承包款项给甲方。当年承包金计算方法是:以年承包金为基数,从确定交地之日起至年底的实际天数比例计付当年承包金。第六条原林地上的疏残林或其他作物在乙方用地前60天内,甲方负责全部清理完毕.超过60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没有清理完毕的视为放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在承包期内,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包括其他植

5、物,全部归乙方所有.第七条承包用的林地内原有设施或该林地所共有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水电、通讯、排灌等必须无偿提供给乙方在承包期间使用,不得收取任可费用。第八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妥林地使用权证书以及林木砍伐手续.乙方在取得林地使用权证书,可将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转包等方式湍专。第九条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承包地或未承包土地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或开辟林区道路,甲方不得以告可理由干涉、阻挠和收取各种费用。但不能违背国家的有关政策。第十条林地发包后,乙方应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实施植树造林。第十T1、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解决,所需费用以及造成乙方直接损失的均由甲方负责

6、。2、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搞好林区治安和林木管护工作,如发生损害林地及林木的行为。有义务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乙方进行处理。3、林地在承包期间,所种林木及地下矿产资源归乙方,如国家需要开采的,地上林木未M尝款归乙方,同时扣除面积承包金。4、林地承包后,甲方不得随意在林地内葬新坟,如因葬新坟造成林木损失或者林地面积缩小的,由甲方负责迁出新坟并协助乙方对违反者进行损失赔偿处理。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祖坟保留,不计入承包林地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如坟地要修整,可在原坟地范围内修整。5、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承包的林地时,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林地补偿金归林地所有者所有,林木及地上

7、附着物补偿金归乙方所有。乙方承包的林地被征用后,从被征用之日起,在承包的林地内减除相应的面积和林地承包金。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构成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2、乙方承包的林地60%以上被国家征占的。3、乙方超过

8、12个月没有支付林地承包金的。4、因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病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第十四条承包合同提前解约则满终止时作如下处理:1、属国家征、占用地原因提前解约合同的,林木归乙方所有,林地交回甲方,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全部采伐完该林地上的林木。2、乙方承包林地后在林区所建的要出设施归甲方所有。3、合同期满后,承包土地上自然萌芽的再生林木归甲方。4、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林地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5、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五条

9、下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林地、林权使用证复印件或县给人民政府有关山界林权权属证明。2、村民集体决议及代表签名册。3、交地确认书。4、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林地山界。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七条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确实协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T分,镇政府存档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村委会签章:镇政府签章:林业站签章:20年月曰荒山承包种植经营合同篇3甲方(

10、发包方):乙方(承包方):乙方就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一事,甲乙双方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承包林地的地点、四至及面积乙方承包甲方林地小地名:.四至:路;湾(湾山交界);岭(湾交界);北至公路面积亩。林地详细四至界线见附后的万分之一地形图。二、承包方式、期限乙方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乙方拥有承包甲方荒山造林后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林木所得收益甲乙双方采取比例分成方式.林地承包期限为年,即从年一月一日至年一月一日止.三、分成方式承包林地上林木的所得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享受林木收益的30

11、%,乙方享受林木收益的70%(若林木由乙方自行采伐出售须扣除采伐时的税收、人工费、搬运费及其它杂费)。承包期内,在不损害甲方利益情况下,乙方有权将林木所占份额由子女继承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得阻拦.四、责任和义务承包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完成造林任务并承担管护责任,并使成林。其生产人员安排及生产方式由乙方自主决定,甲方无权过问。造林和管护所需资金由乙方金额承担。甲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权属清楚、无山林纠纷,并协助乙方防止山林火灾和人畜破坏.若发现村民耕牛等性畜在造林地放牧或人为毁坏林木,乙方一经查实有权依乡规处罚。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承包林地内从事其它木业生产活动(如放牧、挖矿、取土等)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林权证书。五、甲方林权证不能抵押出卖,如果抵押出卖,后果自负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费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在林地承包期内发生争议的,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七、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八、轨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林权办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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