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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编号:云府登61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8号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7日起施行。二OO九年八月七日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方法和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检蔽与疏散、物资储
2、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援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可以依据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的具有相应防护实力的一般地下室、闲弃矿井和自然洞窟。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激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实现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来源多渠道。第五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民防空的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各
3、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发展须要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支配;应当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县(市)、区财政应当依据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多渠道筹措人防工程建设资金。第七条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防护的须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依据逐步建成数量达标、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防护实力强的
4、地下防护工程体系的总体目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划要遵循覆盖城市规划区、由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向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拓展、重点人防工程与地铁、城市交通隧道等点线联通和以6B级人员掩蔽工程为主体、适当配建指挥、救援、防空专业队掩蔽等高等级工程的原则。第八条人民防空指挥所工程和公共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援、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部门、战时医疗救援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须要
5、。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市政工程地下综合管沟以及城市绿地、广场、操场下建设的地下设施,必需按人民防空要求设置防护,其防护设计的审查应当有人防主管部门参与。第十条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力气将城市现有具备改造条件的一般地下室、闲弃矿井和自然洞窟改造为人防工程。一般地下室、矿井的改造工作由运用单位组织实施;自然洞窟改造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全部非生产性建筑),都应当依法配建6B级以上防空地下室。配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
6、面建筑同步建设,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质量认可,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规划、建设和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第十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如下:(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当依据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7、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据应当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主城区(包括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呈贡新区每平方米2000元;安静市、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嵩明县每平方米1600元;东川区、富民县、禄劝县、寻甸县每平方米1200元。(二)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危房翻建),依据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据应当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主城区和呈
8、贡新区每平方米1500元;安静市、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嵩明县每平方米1200元;东川区、富民县、禄劝县、寻甸县每平方米900元。(三)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OO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详细配建比例:主城区和呈贡新区按地面建筑面积4%配建,其他县(市)区按地面建筑面积2%配建。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据应当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依据地面总建筑面积缴
9、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主城区和呈贡新区每平方米30元;安静市、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嵩明县每平方米20元;东川区、富民县、禄劝县、寻甸县每平方米10元。第十四条主城区和呈贡新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和易地建设费收缴,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县(市)、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和易地建设费收缴,由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第十六条担当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
10、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对质量事故依法担当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建设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应当依据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配备相应器材、构件,并与工程同步验收。人防工程的专用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九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天,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监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防主管部
11、门备案。其次十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预案,确保人防工程能够快速转入战时运用状态。其次十一条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全部权属于国家,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产权登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据国家规定配套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国家激励社会投资者出资建设人防工程,其全部权属投资者,并由投资者负责产权登记。产权证登记、发放由房管部门负责。土地运用权登记、发放由国土部门负责。其次十二条人防工程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抵押。属于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统筹支配运用;属于社会投资的人防工程在转让、抵押时,应当
12、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三条人防工程的平常维护管理实行分类负责。国家全部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其他人防工程,由全部人或者运用人负责,并干脆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其次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需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有关规定补建或者一次性缴纳补偿费。其次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按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补偿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惩罚。其次十六条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7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防空规定公告抄送:省政府。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防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昆明警备区。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8月7日印发校对:张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