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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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要求,及我省关于加快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非遗工坊是指在安徽省境内,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审核认定并予以授牌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2、。第三条省级非遗工坊的申报、认定、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级非遗工坊要在加强非遗保护、推动传统工艺传承发展、激发传承人创业本领、促进群众就业增收、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申报设立省级非遗工坊,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发布等程序。第六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非遗工坊:(一)依托本地区至少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富有区域特色、具备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传统手工艺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生产。(二)有至少1名长期、固定开展该项目传承活动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入驻。(三)

3、具备能够开展生产和加工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有用于技能培训和展示的固定场所(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有稳定的线上或线下销售平台和渠道。(四)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稳定运营1年以上,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应的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五)围绕当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就地就业不少于30人。(六)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和方式,具有较强的产品设计研发和生产能力,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带头作用。第七条申报省级非遗工坊,必须按照属地原则,采取以下推荐申报程序:(一)申请。企业、合作社、带头

4、人和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自愿申报,提交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 .申报主体基本情况;2 .申报主体名称和带头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情况;3 .申报主体产品目录及经营情况;4 .申报主体场地和设备等相关基础资料;5 .申报主体已吸纳就业人数(附:吸纳就业劳动力花名册、合同书或用工协议);6 .营业收入、工资发放基本情况;7 .相关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情况;8 .其他佐证资料(含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等相关凭证)。(二)审核和认定。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实

5、地调查、遴选、公示等,将遴选结果报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材料复核、二次遴选、社会公示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三)公示。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组织开展论证、评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四)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申请对象,由省级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公布并授牌。第八条省级非遗工坊的评选认定,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九条省级非遗工坊建设应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

6、、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开展会商沟通,通报各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省级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省级非遗工坊高质量发展。第十条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省级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组织做好人员培训、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宣传推广等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和转化利用。对于符合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扶持政策。第十一条充分发挥省级非遗工坊优势,将其作为拓宽群众就业渠道的重要手段。符合条件的省级非遗工坊可优先推选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传承基地或非遗旅游基地。第十二条鼓励省级非遗工坊开展传统手工艺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本地区人群的就业需要和技能需求,进一步丰富集中培

7、训、实操实训、订单式培训、上门培训、远程培训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有效提升技能水平。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面向省级非遗工坊开展调研、培训、交流活动。支持本省纳入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的院校积极开设省级非遗工坊负责人培训班。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非遗工坊负责人参加相关高技能人才培训I。第十四条优先推荐省级非遗工坊参加中国非遗传统技艺大展、中国非遗博览会、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安徼非遗购物节等展示展销活动。推动省级非遗工坊与产业、科技融合,拓展非遗工坊发展空间。第十五条支持省级非遗工坊及相关企业运用短视频、直播、公众号等形式讲述产品的文化内涵、民族特色和工匠精神。鼓励省级非遗工坊合理运用著作权、商

8、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第十六条鼓励省级非遗工坊研发文创产品、非遗研学产品。支持各级文旅部门在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所,为省级非遗工坊搭建展示展销平台。第十七条各级文旅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平台,挖掘本地区优秀非遗工坊典型案例,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推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省级非遗工坊申报全国非遗工坊典型案例。第十八条建立共享机制,强化非遗工坊建设管理信息。省文化和旅游厅实时监测省级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统计建设信息,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同时按要求报送文化和旅游部。第十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将采取实地调研、走访、座谈

9、等形式对省级非遗工坊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对业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相关要求不力,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不好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限期进行整改。第二十条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将撤销命名,收回牌匾并公布,自撤销命名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具体情形为:(一)无正当理由不正常经营的;(二)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非遗工坊的;(三)连续两年未确认登记信息的;(四)创作生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五)工坊主要负责人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六)非法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七)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宣传虚假非遗产品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九)其他应当取消非遗工坊的行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鼓励各地建立本级非遗工坊,各地相关建设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细化制定政策措施,确保有力有序推进。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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