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组织议事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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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组织议事规章制度村(社区居)委会会议程序一、清点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村(社区居)委会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二、由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报告本次会议应参加人数、实到人数、确定符合法定人数宣布开会。三、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汇报上次会议决定、决议执行情况。四、由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提出本次会议议题。五、村(社区居)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综合后形成决定和决议。六、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事项以赞成表述超过与会委员投票总数的一半方为通过。七、工作会议结束后,由村(社区居)委会将本次会议资料立卷归档。村(社区居)务会议议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实现议事的民主化、科学化、规

2、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社区居)委会委员议事的内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意见和重大工作部署;(二)村(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修改;(三)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四)对村(社区居)委会或辖区群众有影响的突然性事件的处置及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第三条议事的程序(一)议题的确定。凡需进行集体议事的问题及重大事件,先确定议题。(二)会前准备会前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全面科学分析和论证,提出可提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和建议。(三)议事程序。召开会议进行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村(社区居)委会委员参加会议方

3、为有效。对为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准备不充分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不予讨论。(四)表决方法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赞成为通过。表决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研究多项议题,须分别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少数人不同意,或分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表决执行外,一般情况下,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通过进一步调查分析,交换意见统一认识,下次再议。(五)议事的实施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当场公布,并由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和分管人员具体负责督促执行。经济组织议事规章制度第一条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

4、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届召开一次,经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审议、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二条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经联社选举产生。经联社股东代表可由各户推举一名股东组成,但不得少于20人。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

5、工作报告;(-)选举、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表决通过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土地流转、借人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四)表决通过大额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五)表决通过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支出等事项;(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第三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资产营运和管理,成员35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制定本组织的预

6、算和决算方案;(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四)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五)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六)决定出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购建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七)法律、法规和股东(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经股东代表大会授权,并报镇审查同意,可提高理事会的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第四条监事会是集

7、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3人。村(居)两委、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二)检查本组织及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析。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析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H)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规开支否决权,未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财务公布表,

8、不准上墙公布;(四)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大额固定资产构建、对外投资、大额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五)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六)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回复。第五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由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9、,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有效。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换届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任期3年。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联名,可以提请村(居)党组织在60天内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参照示范章程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制度,组织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审核和备案,并同时报市农

10、业局备案。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管理根据如下制度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包括由上级部门统一制发或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下设机构的各类印章。(二)集体经济组织要刻制公章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送市农业局审核,由市公安局核发刻章许可证后方可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组级经济统筹后的经济社印章不得继续使用,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应予及时收缴。集体经济组织因需要更换公章,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旧印章。如印章遗失,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申请补发。任何人使用已作废的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三)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由指定人

11、员(财务、文书)管理,其他任何人(包括理事会成员)不得管理印章。经联社印章由联组财务人员管理。经联社印章保管人由集体经济党组织及理事会提名,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其他公章由相关负责人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由理事长审批。(四)印章使用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公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份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股份经济组织印章时,及时召开全体股东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使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公章外出办事,如确需要的,应先提出申请,经批

12、准后,至少由两个人以上共同办理相关事项,并做好使用登记;印章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并由印章管理人员做好记录。(五)发生土地款使用以及资产交易、土地流转、新增借款、项目投资等重要合同签订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的,须经镇按重大事项审查通过后方能盖章。(六)公章移交。每次换届选举后,上一届集体经济组织要在10天内将公章移交给新一届组织。对于拒不移交的组织,由镇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追缴。集体经济组织全体理事会成员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七)印章不得在没有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对于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相关的法律责任。(八)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

13、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证件和外带印章办理业务申请书情况送本单位档案室存档。议事协商制度1、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的议事协商机构,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是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3、审议社区居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以及决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4、调查研究提出社区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向社区居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5、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要密切联系居民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及时反映给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6、动员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职工积极参加

14、社区建设,协助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搞好各项工作。7、积极宣传、教育社区单位和居民贯彻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8、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所有成员必须按时参加,特殊情况需向主持人请假。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15、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六条村民(社员)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

16、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二)村党

17、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

18、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4、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定,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5、会议小结。(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

19、行。(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第三章村务管理第九条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

20、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第十条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

21、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第四章村干部管理第十四条全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

22、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第十五条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彳壬务。第十六条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第十七条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

23、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第十八条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村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镇)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

24、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第五章公共公益事业管理第二十条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第二十二条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

25、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四条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第六章集体经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本村集体经

26、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第二十七条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彳到可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

27、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4、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

28、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7、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纪委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第三十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

29、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七章计划生育管理第三十一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第三十三条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

30、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第三十四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第八章社会治安管理第三十五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第三十六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

31、为作斗争。第三十七条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旦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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