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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与服务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和效果,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区委办关于全面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经局党委研究,结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际,制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局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基层所(分局)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对局管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局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
2、制度,制定审计质量控制措施,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第四条局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市局内审部门和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情况,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管理第五条在局机关增设“内部审计室”(以下简称内审部门),履行局内部审计职责。内审部门在局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向局党委报告。第六条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凡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第七条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局支持和保障内审人员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3、。第八条除涉密事项外,内审部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审计结果负责。第九条内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局本级部门预算。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内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直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直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等进行审计。(四)对局管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五)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六)国家、省、
4、市、区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一条内审部门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工作计划、重要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局同意,有权
5、予以暂时封存。(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完整、合法;(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相关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反八项规定,列支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三)现金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公款私存行为;(四)工程项目涉及立项审批、招投标、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工程付款等方面执行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健全,有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五)资产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
6、符合有关制度规定;单位资源性资产、房屋等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是否规范,有无国有资产及收益损失和流失现象;(六)单位往来款项及其他有关财务收支方面的问题。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局工作任务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调查了解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经济责任审计应召开审计进点会。第十五条审计人员通过审阅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7、。第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内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内审部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同时征求被审计主要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十七条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提出的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初稿做出必要的修改。内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出具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局提出申诉。第十八条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保存、
8、管理和使用。第五章审计整改第十九条内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问题整改“对账销号”制度。内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时,一并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对照“问题清单”,编制“整改清单”,细化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期限、落实整改责任。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要在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生效9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内审室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整改清单”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
9、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第二十三条内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S)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法违规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法违规的其他情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局内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