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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教育系统和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考试,要在工作中坚持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和综合法律知识的自觉研究。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依法行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2 .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
2、、卡、要,做到勤政为民;3 .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4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5 .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6 .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7 .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8 .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9 .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10 .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第四条行政执法实行评议考核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
3、年度考核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第六条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人员,参照公务员法和有关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