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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村职责清单(试行)第一章村党支部职责第一条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第二条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党(工)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第三条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
2、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第四条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第五条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第六条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
3、、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第二章村民委员会职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乡镇(街道)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4、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三章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5、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村情实际,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一)村务决策和公开情况。主要是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二)村级财产管理情况。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级其他财务管理情况。(三)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四)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五)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主要是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乡村、推动移风易俗,开
6、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并报乡镇(街道)备案。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借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第一节成员大会职责第十六条成员大会审议、修改本社
7、章程;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事项;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审议、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审议、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审议、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理事会职责第十七条理事会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8、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起草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身份变更名单等,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起草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提出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建议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及其薪酬;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节监事会职责第十八条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理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建议;监督检查本社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本社财务情况;反映本社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社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