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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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道路、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竟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本条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三

2、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安全环保、规范管理的原则,并与城市区域功能风貌、历史人文特色、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适应。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工地围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和公共交通工具车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相关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

3、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公安、文广旅游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市场主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反映和诉求,依法加强相关业务指导与服务。广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和规范会员单位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第七条市和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4、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与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相适应,符合消防和建筑安全、城市容貌等标准规定,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数量、规格、类型等具体要求。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照地方标准规范管理要求

5、,报有权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在报经批准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十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

6、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联网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网络安全管理要求,设置人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及时检查设施网络联接安全情况,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以电子显示屏等光电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二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边长4米以上或者单面面积1()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

7、条的规定办理;设置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后10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虚拟成像等新技术手段或者新型设施的设置申请缺乏相应技术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就设施安全性、城市风貌协调性等方面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可以准予设置。法律、法规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建设需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举办活动5日前依法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临时性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8、应当在设置后3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减证便民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适当简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四条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设置人应当按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第十五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联合审批和管理协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

9、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统一答复。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需要设置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六条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结构、规格、色彩等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确需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七条利用政府性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纳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项目进行管理

10、,由公共载体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载体使用权。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设置人的户外广告设施被依法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九条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及时修复图案、文字、灯光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户外广告设施;(二)在台风、暴雨、暴雪等恶劣天气期间,加强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制定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1、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四)设施设置满两年后,每年对外挂式以及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户外广告设施开展一次安全检测;(五)对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测;(六)更新、修复或者拆除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七)拆除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明确的其他要求。前款所称外挂式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通过加装结构附着于所在建(构)筑物原有外立面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同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及相关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档

12、案,保管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安全检测的相关资料。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及时告知设置人安全注意事项;发现存在违法设置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人落实安全检测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进行抽样检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开展监督检查。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采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

13、监管形式,提升监管的精准化。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负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各自监督管理的户外广告设施清单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和公安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和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负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督促设置人及时修复或者拆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相关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托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服务平

14、台,统筹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以及许可、执法管理等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审批申请、备案办理、信息查询等线上公共服务,提高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机制,按照规定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依法公示其信用信息并将信用信息作为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比例、频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负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实时共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信息,并纳入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

15、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施工工地围堵(围挡)、公交站牌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施设置违反设置规划、设置规划实施方案以及设置技术规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结构、规格、色彩等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

16、款笫(二)项至笫(七)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符合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情形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依法予以没收。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实行城市化管理以外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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