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次提审死刑犯的经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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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一次提审死刑犯的经历数年前的冬天,我在某中院刑一庭实习,日常接触的,大多是二审案件,诸如盗窃吸毒、非法集资之类,远不如在司法考试中见到的案件般“重口”,一旦熟悉业务流程,办理起来并没有想象中费力。唯一的区别在于,在司法考试中,你定罪量刑的对象是“张三”“李四”等虚拟人物,而在现实中,则是活生生的人。有一天,书记员叫我去法院车库帮忙搬证物,说是罪犯杀人后用来运送尸块的摩托车,原本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在案子宣判了,摩托车没法处理,公安就移交给了法院。老实说,这是一辆看起来很平常的摩托车。不知是否因为要保持原貌,车身附满了灰尘,龙头处有明显的撞痕,后座上的皮也掉落了不少。但仅仅因为它曾经作为犯罪工具

2、,就使其附上了一丝异样的色彩。据说尸块当时就被放在后备箱内,罪犯分了数趟,将尸块分别埋在不同的山上。当我和法警共同抬起摩托的那一刻,内心突然上升起了一丝不安,在将摩托抬到证物室后,我特地对着后备箱拜了三拜,以表无意冒犯,结果换来的是法警们愉快的笑声。不久后,我意外地得到了见到这名罪犯的机会。这名罪犯已于年初被我实习的法院判处死刑,现在处于死刑复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将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对其进行提审,而设备的调试,则是由中院的工作人员负责。众所周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意味着,一旦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某一被告人死刑,都需要把全部案卷移交最高

3、人民法院,由三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再度审查,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执行死刑。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统一死刑适用的尺度,减少对死刑的滥用。到了看守所的审讯室后,我们很快调试好了设备,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还未上线。大约一两分钟后,法警从监室带出了这位死刑犯,把他拷在了审讯椅上,正对着大屏幕。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曾提出一个叫“天生犯罪人”的著名理论,意思是说那些罪犯,往往在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具有一些天生就有的、与正常人不同的特质或因素。但在这名死刑犯身上,我似乎无法找到任何佐证“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依据一一他完全就像一名普通中年人,中等个子,皮肤黝黑,眼神柔和,还时不时对

4、着我们微笑,在他的笑容里,我感觉不到敌意或者是那种在新闻报道中时常见到的对警察的轻蔑。离审讯开始似乎还有一段时间,法官和法警在审讯室门轻松地聊着天,只有我站在审讯室里。死刑犯似乎意识到我在观察他,突然笑着对我说:“小伙子你挺年轻啊,新来的吗?我当时很紧张,莫名其妙地回了一句:“是啊,我们前几天见到你的摩托车了,应该没什么变化J他愣了一下,也答非所问地来了一句:“可惜这世上没有后悔药。”后面的气氛渐渐缓和了下来,我和他有一搭没一搭地聊着看守所里的生活,从他的话语中,我了解到他对看守所的生活还算满意,他会一点中医手艺,在看守所里帮忙治过病,还时常帮其他犯罪嫌疑人写上诉状。在我国,依法被逮捕、刑事拘

5、留的犯罪嫌疑人,会被羁押在看守所,而对于已被宣判有罪的罪犯而言,只要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都要被移送至监狱执行剩余刑期,唯有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例外,他们并不会被送往监狱,而是要在看守所内等待最高院核准,这个过程通常从几个月到一年不等,从被逮捕时开始,这些犯人可能会在看守所里呆上数年的时间。但一旦最高院下发了核准通知,这些人的生命往往就只剩下一周左右的时间。很快,最高院的承办法官上线了,提审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的核实。对于这名死刑犯,我只是知道他杀了人并将被害人分尸,并不知道具体的故事,更不敢去问。在旁听提审的过程中,我总算了解了大概:这名罪犯在上世纪90年代曾是一名公务员,但

6、因为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期间妻子与他离婚。2013年出狱后,他凭借中医手艺,在家乡开了一家养生馆,勉强维持生活。因为寂寞,他渐渐沉迷于赌博,并时常出入娱乐场所,最终和本案被害人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据他介绍,二人成为情人后,被害人时常向其索要钱财,他因无法忍受纠缠,向其支付了若干“分手费”。但某日早晨,被害人又来他的养生馆,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再度向他索要财物,并在争吵中抢走了他的钱包,他遂使用剪刀将被害人杀死。为掩盖罪迹,他使用养生馆内的刀具将被害人分尸,并在当晚将尸块用摩托车运送至不同地方掩埋。事后还买来大量香薰在养生馆放置,以掩盖罪迹。但随着被害人的失踪,警方很快怀疑上了他,

7、最终在警方的讯问下,他交代了犯罪事实。而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他因此被判处死刑。审讯过程中,让我印象深刻的,有以下几处,一是这名死刑犯在杀人后,认为他犯罪的根源在于“被女人害了“,所以他在分尸时,专门毁坏了尸体的私处。二是杀人第二天,他的前妻跑来养生馆问他“是不是犯了什么事情”,说是前一天做梦梦见他出事了。他感慨道:“有时候人的第六感是很准的,或许前妻心里对他还是有感情的吧。”三是审讯最后,法官问他是否还有别的要求,他说:“没有了,我已经决定捐献我的遗体用于科学

8、研究,算是一种赎罪。”而我心里想的却是:“若你年轻时能抵挡住诱惑,妻子也不至于离你而去;若你出狱后不去沾花惹草,又如何会被纠缠,更重要的是,再怎么受委屈,也不能杀人啊J回法院的路上,法官批评了我。他告诉我其实不应该在审讯开始前和犯人闲聊,尤其不该和他讲摩托车的事情,因为审讯前要尽可能地让他保持情绪稳定。一名法警则问我,死刑复核结果大概还要多久出来,他听说这名罪犯在看守所里比较配合管教,人缘还不错,但自从看守所里另一名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就连着失眠,一直到今天。我猛然意识到,他在我面前表现出来的那种和善,或许只是强作镇定,一个人在面对确定到来(但不知何时到来)的死亡时,无论他表面上是多么轻松,内

9、心也总会有疙瘩吧。又过了几个月,我实习结束离开了法院,最终我在新闻上看到了这名罪犯被执行死刑的信息。这个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但犯人与我聊天时的那种随和却让我难忘。我也知道,这种心理的产生,是因为我仅仅见到了犯人这一方,若是能够旁听庭审,甚至翻阅案卷,想必能够产生更为客观的认识。古人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不是没有道理的。但又转念一想,在当下,每出一个热点刑事案件,总不乏“判轻了”“应该死刑”的声音,甚至会有人指责辩护律师“为了钱不顾良心”,在这样的环境下,又有多少人会去认真倾听罪犯们的声音呢?后来,我曾有幸在会议上遇到一名来自最高院的法官,我问他核准死刑是一种怎样的感受,会不会有心理负担,毕竟最

10、高院的文书盖上印章后,一周左右的时间里对方就将成为一具尸体。他告诉我:“其实也没什么特别的负担,首先要告诉自己,判处罪犯死刑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慰藉。其次,只要你在办案时足够仔细,认真审查每一个可能留他一命的因素,即使最后仍然判了死刑,你在良心上也不会感到不安J我觉得这是一个充满了智慧的回答。死刑的存在,恰恰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它警示我们每一个生命都是无价的,即使事出有因,也不能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否则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对于法律人而言,他提醒我们即使是犯罪分子的生命,也值得尊重,即使他可能犯下了滔天大罪,在剥夺他的生命时,也必须用以最大的细心,重证据,不擅权。中国人在面对死刑犯时,往往会诅咒他死后下地狱继续遭受折磨,仿佛死亡并不能够消除他们的罪恶。但我始终相信,即使是死刑犯中,一定也有真心忏悔自己的罪行,而在死后得到解脱的存在。尽管我不了解与我闲聊的那名死刑犯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是否有忏悔,但他的形象已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中,警醒着我刚刚开启的法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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