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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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众包网约配送员指向网络社区公众群体招募的通过手机客户端等平台,接收、检查客户订单,并根据客户需求,按照智能算法规划的线路,在指定时间内将客户购买的物品送至指定地点的人员。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向社会发布了16个新职业,通常民众俗称的“外卖骑手”“外卖小哥”等被正式授予官方职业称谓网约配送员。较之平台固定的专送型网约配送员,众包网约配送员以个体形式在平台从事配送工作,通过订单提成获取收入,并由自己购买商业保险。在这种灵活就业形式中,劳动者往往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与责任,而企业则大多占据主动权和风险管控权,一旦众包网约配

2、送员出现职业伤害问题,很难获得相应保障。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鉴于此,笔者对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展开分析,以期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一、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工伤特征与类型工伤即在职劳动者在生产区域和工作时间内,因从事与生产有

3、关的活动时遭受的事故伤害。在平台经济的灵活就业模式下,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工作与普通劳动者存有较大差异,其工伤特征和类型也体现了自身特殊性。(一)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的特征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的主体极度弱势化。依据劳动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劳动法保护,并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以及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

4、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J由此可见我国工伤主体为与中国境内的所有形式的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但众包网约配送员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导致其难以获得劳动权益保障,工伤风险倍增。我国众包网约配送员多为兼职,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但在“以件计酬、多劳多得”薪资制度的刺激下,众包网约配送员近乎全职工作。由于平台开放时间无限制,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工作时间远超标准劳动

5、下的工作时长,”强制性的隐形咖班模式导致众包网约配送员出现全天无休甚至全年无休状态。这种过度劳动现象易引发胃病、腰痛、颈椎病等常见疾病,甚至导致“过劳死”。众包网约配送员和平台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很难认定,造成众包网约配送员处于极度弱势地位,很难借助法律保护自身劳动权益。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主要源于其行为的违法性。与一般劳动者工伤多来自外部环境带来的客观危险相比,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多由其交通违法行为所致。为追求订单的准时送达,众包网约配送员往往不惜以闯红灯、违章变道、逆向行车、超速行驶等违反交通规则的方式,用“生命”送“单”。平台系统规定了配送时限,但交通道路上实时路况对众包网约配送员来说是一个不

6、确定的因素。例如为避免配送时间超时,他们常常违反交通信号灯直接通行,此类行为往往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概率大增,严重者甚至车毁人亡。(-)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的主要类型在工业化大生产模式下,职业风险与劳动行为相伴而生。使用机器和体力参与经济活动的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风险更大。职业环境的差异导致劳动者承担的工作风险及遭受的职业伤害往往“因岗而异: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根据具体表现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众包网约配送员交通事故频发,车辆伤害为该群体最主要的工伤类型。毕竟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基本工作模式是通过驾驶电动车提供配送服务,而配送途径伴随着高频的交通意外事故发生率。为在规定时限完成

7、配送任务,众包网约配送员经常会出现闯红灯、逆行、违章变道、超速行驶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这些行为极易导致网约配送员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刮擦、坠车、碰撞、辗轧等事态,进而造成其肢体骨折,胸腹腔脏器损伤、出血,颅脑损伤等损害,严重情况还可致人死亡。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指出,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快递、外卖行业共发生325起道路交通事故,其中“美团”公司与“饿了么”公司共计220起,占67.7%。第二类是物理刺激引致的职业病,如中暑、冻伤等。除了交通事故伤害,中暑、冻伤等温度物理性因素导致的职业病也威胁着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健康。无论刮风下雨还是严寒酷暑,为接收更多的派送订单获得更高的佣金,网约配送员

8、始终坚守在配送岗位上。例如,夏季众包网约配送员在外卖配送途中长时间受到日光、紫外线照射,因缺乏隔热服、降温装备等预防和保护措施,他们极易出现体温升高、肌肉痉挛或昏厥等急性病,造成职业性中暑。第三类是过度劳动引发的新型职业疾病。除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发的职业病分类与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外,众包网约配送员过度劳动还可能引发其他隐疾。“以件计价,多劳多得”的薪酬支付模式引致他们出现“全天无休”的工作状态,工作时长可能远超过法定的每周44小时的工作标准,胃病、腰痛、颈椎病等疾病随之而来。有数据显示,在武汉市,影响众包网约配送员健康问题的主要因素为胃病,占比0.32%,腰痛和颈椎病紧随其

9、后,分别达到0.21%和0.22虬此外,除胃病、腰痛、颈椎病等在众包网约配送员群体中常见的新型职业疾病外,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众包网约配送员作为流动性服务人员长期暴露在室外环境,工作性质使该群体承担了更高的感染风险。二、当前我国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相关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对我国众包网约配送员而言,相关法律制度虽宏观上囊括了对其工伤的保护,但具体工伤保险制度尚付阙如。如宪法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对

10、象覆盖全体公民,众包网约配送员无疑能够根据宪法享受各类社会保障。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具体法律法规并未对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保险问题作出规定,这就导致相关工伤保险制度实践运行中问题颇多。(一)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争议众包网约配送员欲寻求工伤保护中最关键问题是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毕竟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的保障都往往限定为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但在网络信息环境下,众包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间的用工关系呈现出复杂化、模糊化的新特征,其劳动关系认定困难重重。如从人格从属性角度出发,众包网约配送员虽可以在是否接受工作及交通工具的选择上有自主选择权,也没有

11、劳动时长和考勤的约束,但其仍需着统一制服,使用规范的服务术语,并接受公司薪酬计算模式及奖惩规章制度,故可以认定众包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但如果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劳动报酬发放等因素出发,考虑到平台企业并未限制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工作时间及接单数量,他们对配送工作具有较大自主权,且众包网约配送中按件计酬的薪资发放方式与传统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薪资的方式存在显著差异,众包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很难被认定为成立。(-)工伤保险缴费难进行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下,工伤保险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但在平台经济用工情形下,雇主隐身化、分散化均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难以识别。在

12、外卖配送行业中,蜂鸟众包、美团众包等平台的众包网约配送员仅需注册即可进入平台进行接单配送。而平台企业在提供统一格式化的协议时,也往往刻意模糊与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劳动关系,大多仅承认是经济合作关系或居间关系。此外,由于众包网约配送员进入门槛低,仅需注册即可在多个平台参与配送,故可能拥有多个雇主。以兼职为主的众包网约配送员甚至拥有存在法定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固定工作,因而无法再与平台企业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用工关系的错综复杂导致用人单位难以确认,进而造成工伤保险缴费很难实质性地进行下去。另外,即使用人单位可以确认,缴费基数与费率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保险缴费很难真正实现。因为在现行工伤保险制

13、度下,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缴费费率的乘积即用人单位缴费数额。但众包网约配送员的薪资发放方式有异于传统行业,他们的薪资模式为按件计酬,收入波动性较大,且劳动者可随时提取自己收入,故平台企业对众包网约配送员工资总额的年度核算工作量巨大。加之网约配送这一新兴行业尚未划分具体工伤风险类别,缴费费率也未明确规定。这样一来,就给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保险缴费的实际操作造成了瓶颈。(三)工伤认定要素异化目前,我国工伤认定主要强调基于时间、空间及因果关系三个核心要素对劳动者工伤事故的发生进行调查分析,综合考量后再作出具体认定。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至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

14、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为更人性化地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法律对“工作时间进行适度延伸,例如,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随着工作时间内涵的外延,除用人单位指定的办公地点外,工作场所也扩宽至因公出差等目的地。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渗透,众包网约配送员呈现出工作时间灵活化特点,平台企业对众包网约配送员实行弹性、灵活的工作制度,且外卖电商平台近乎全天开放,因而他们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众包网约配送员无须严格遵循传统企业早晚班制度及休假制度,这极大地突破了工伤认定的时间范围。此外,众包网约配送员也不再被束缚在工厂、写字楼等传统工作地点,他们每日穿梭于大

15、街小巷,频繁往返于不同的商家与客户之间,没有固定工作场所,工作和生活界限模糊不清,这导致工伤认定的空间范围也越发模糊。因此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认定的要素尤其是时间和空间要素无疑较传统行业发生异化。(四)工伤保险待遇难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要具体落实关键在于支付主体、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等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为待遇支付的主要主体,承担了大部分的项目待遇支付。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创造的劳动价值受益方,除需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外,还需承担部分待遇支付责任。由于平台经济用工方式复杂,用人单位难以确定,本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待遇则会因待遇支付主体的缺失而得不到

16、兑现。众包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群体重构了我国的就业方式,为我国平台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还无任何规定。如果完全按现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保障规模庞大的平台众包网约劳动者,则可能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运行面临巨大压力。如果降低支付标准,则又会严重降低他们工作积极性。目前我国主要采取一次性支付和定期补偿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但众包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并无稳定的劳动关系,其就业稳定性低,人员流动性高,传统的一次性支付与定期补偿相结合的支付模式很难适应该群体的工伤保险现实需要。三、未来我国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构建设计针对当前我国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保险制度存在诸多不尽如

17、人意之处,我们应对症下药展开专门化、系统性的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保险制度具体构建。考虑到工伤保险条例为当前我国工伤保险领域最主要的法律制度,故主要应通过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及时补齐制度短板,同时辅之以相应配套措施,进而有效维护此类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一,将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脱钩,扩大工伤保险范围。随着社会保险呈公民化趋势变革,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目标也逐步由劳动者转变为全民。但因受劳动关系束缚,工伤保险范围尚未扩大,众包网约配送员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可能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因此将劳动关系认定范围扩大化,那么相关劳动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制度、经济补偿金制度等均要适用于众包网约配送员,但这些制度

18、在用工灵活、弹性大的平台经济用工模式下完全不具备可操作性,这反而限制了平台企业的自主发展空间。故笔者建议将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松绑,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将工伤保险保障对象强调为职业风险而非劳动关系。如德国将没有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模糊的平台网约劳动者定性为劳动法中的“自雇者”,成功地将Uber和Deliveroo平台网约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障体系(翁仁木,2019)。第二,明确缴费主体并规定强制缴费义务。为更好地筹集工伤保险基金,保障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工伤补偿待遇,应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由平台企业作为缴费主体承担主要缴费义务。从权利义务对等性出发,平台企业从劳动者的劳动中攫取利益,理应承担风

19、险防范责任,为众包网约配送员等平台网约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于众包网约配送员以兼职为主,可自由选择在多个平台从事配送,因此当众包网约配送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台企业就职时,可规定各平台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另外,为避免加重平台企业的经济负担,应改变传统五险统征的缴费模式,允许优先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若平台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应直接承担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为避免平台企业承担过重的缴费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还应规定政府设立专项资金进行适当补贴以减轻平台企业经济负担。第三,确定缴费基数和费率。因众包网约配送员流动性高,且其收入受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制约,平台企业难以适用

20、传统的工伤保险缴费方式,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可以明确规定以平台系统评估的众包网约配送员个人提成数作为缴费基数。当众包网约配送员服务于多个平台时,各平台企业就以他们在本平台上的提成收入为缴费基数按月进行工伤保险缴费。至于具体缴费费率,则应依据工伤事故风险的不同,确定其基本费率,再根据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事故发生率和保险费用的使用情况,确定具体费率档次。第四,适当弱化时间和空间要素,改变工伤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工伤认定主要采用时间、空间及因果关系三个要素考察劳动者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但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场所不固定,按照传统的工伤认定的三个要素对其进行工伤认定不免过于苛刻。鉴于网约配送

21、行业的特殊性,可考虑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将工伤中的工作时间与地点范围外延,适当弱化时间与空间要素。在工作时间上,可依据平台APP记录的登录与退出时间,将众包网约配送员进入平台准备接单直至退出平台或结束最后订单加上返家所需的合理时间规定为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上,因众包网约配送员每天需辗转奔波于不同场所,配送所经路径“因单而异:工作场所的认定标准也不可过于僵化。当存在多个工作场所时,还应包括其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如众包网约配送者从接单地前往商家,而后到达消费者目的地的合理路径无疑可认定为工作地点。第五,确定工伤待遇支付主体、赔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在工伤待遇支付主体上,为平衡保障劳动者权益和

22、平台企业发展,笔者认为既不能将工伤待遇全部让众包网约配送员承担,也不能全部要求平台企业负担。鉴于此,可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平台企业共同负担工伤待遇。在工伤赔偿标准上,要求其支付项目应尽量与标准工伤主体保持一致,实现“同工同保”,但同时也要酌情考虑平台经济的实际情况。在支付方式上,鉴于众包网约配送员用工方式灵活,自主选择性强,难以与平台维持稳定的长期用工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规定对众包网约配送员适用一次性支付方式,避免因其跨地域流动性大、与平台企业用工关系不紧密而导致后续待遇无法兑现。第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保险制度的顺畅运行。(1)构建多层次职业伤害保

23、障体系。为更好地实现对众包网约配送员的权益保障,可建立多层次的职业伤害保障系统,实现网格化精准保护。如在政府主导下,以工伤保险为基础,同时引进商业保险,鼓励平台企业为众包网约配送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由众包网约配送员自行补充缴纳。(2)建立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会组织。根据工会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对众包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群体,如果也能积极建立工会组织,保障众包网约配送员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对相关工伤保险制度的实践运行必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考虑到众包网约配送员群体带有很强的分散性,工会组织注册入

24、会可以更多采用网络形式。如在外卖配送平台开通入会申请通道,或通过专门的工会应用小程序鼓励注册入会等。(3)建设统一的工伤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统一的工伤保险服务平台,实现工伤保险事务办理一体化,有利于促进众包网约配送员等劳动力资源跨地区流动,助推平台经济持续发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该工伤保险服务平台应对接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设置就医申请、工伤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核定等核心业务板块,实现线上注册、查询、申报、保险关系转移等功能。众包网约配送员自行在该平台进行注册登记,登记通过后即可申领个人移动工伤保险账户,进而借助该账户查询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就业申请甚至线上工伤申报。四、结论总之,在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众包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群体应运而生,为市场经济注入了全新力量,释放了市场的巨大能量。在平台经济高歌猛进的大环境下,为众包网约配送员构建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已被提上日程,但构建合适的保障体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必须抓紧对工伤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有效捍卫新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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