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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重大工程设备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设备监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设立设备监理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设备监理师英文译为:PlantProjectManagementandSupervisionEngineer第五条通过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
2、已具备从事设备监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组织具体承担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的水平评价和登记服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第二章考试第七条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成立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
3、、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第十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或经济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大专学历,累计从事设备监理相关业务工作满4年;(二)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或经济学学科门类专业的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设备监理相关业务工作满3年;(三)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或经济学学科门类专业的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累计从事
4、设备监理相关业务工作满2年;(四)取得设备监理方向工程硕士学位(专业硕士)或工学、理学、管理学或经济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博士学位。第十一条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电子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作,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电子印章,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三章职业能力
5、第十三条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业能力:(一)熟悉设备监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了解相关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二)具有设备工程、质量管理与检验、项目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沟通协调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S)具备策划、组织、实施、协调和报告设备监理工作的能力;(四)具备对设备形成过程及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等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能力。第十四条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组织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应当注重利用现代信息技
6、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设备监理师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四章登记服务第十六条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管理,具体工作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组织负责。第十七条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应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实行电子网络登记,重点登记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从业单位、行业自律承诺、继续教育等信息。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备监理师的登记情况,建立登记人员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登记人员信息查询服务,同时为登记人员提供继续教育、行业动态、业务交流、就业咨询等服务。第十九条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7、,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上述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组织取消登记,并将违法违规线索提交有关部门查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二十一条境外人员参加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规定,取得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的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8、效用等同,并按本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文件同时废止。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
9、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组织承担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题阅卷等具体工作。第三条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设备监理基础知识和相关法规设备工程质量管理与检验设备工程项目管理和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予设备工程项目管理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第四条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设备工程项目管理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的人员,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第
10、五条符合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六条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第七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八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
11、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九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对原质检总局和原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进行修订,形成了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设备
12、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40号文件实施19年来,为提升设备监理行业人员能力水平,保障重大工程设备质量安全,促进设备监理行业良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该文件已不适应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和设备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通过修订40号文件,进一步完善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为设备监理监理行业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二、修订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在维持40号文总体架构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设备监理师职业能力要求,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调整了考试科目、考试报名资格年限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3、如下:(-)设备监理碘Ik资格制度暂卧脏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关于制度名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修改为“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保持一致,体现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性质。二是关于考试报名条件。征求意见稿大幅放宽报考条件,将具有大专学历、本科学历或学位、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的人员,报考年限分别降低为:从事设备监理相关业务工作满4年、3年、2年;具有设备监理方向工程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和博土学历的人员,不设工作年限要求。同时,不再受理中专学历人员申请。三是关于职称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认定其具备工程
14、师职称,与其他职业资格制度保持一致。四是关于职业能力。征求意见稿增加设备监理师职业能力要求,明确继续教育规范。五是关于登记服务。征求意见稿明确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组织承担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义务。(二)关于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一是关于考试科目调整。征求意见稿明确考试科目为4门,其中设备监理基础知识和相关法规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保持不变,将原来的合同管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调整为设备工程质量管理与检验设备工程项目管理,增强与工作实践及学科设置的一致性。二是关于免考部分科目。征求意见稿增加对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予设备工程项目管理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两个科目考试的规定。三是关于考试成绩周期。征求意见稿明确考试成绩周期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4年一个周期。对免试设备工程项目管理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的人员,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