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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前 言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施工导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施工导流标准 第三节 施工导流方式 第四节 围堰 第五节 导流泄水建筑物 第六节 河道截流 第七节 基坑排水 第八节 施工期蓄水、通航、过木、排冰第三章 主体工程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土石方明挖 第三节 地基处理 第四节 混凝土施工 第五节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 第六节 地下工程施工第四章 施工交通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对外交通 第三节 场内交通第五章 施工工厂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砂石加工系统 第三节 混凝土生产系统 第四节 混凝土预冷、预热系统 第五节 压缩空气、供水、供电和通讯系统 第六节 机械
2、修配、加工厂第六章 施工总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施工总布置及场地选择 第三节 施工分区规划第七章 施工总进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导流工程施工进度 第三节 坝基开挖与地基处理工程施工进度 第四节 混凝土工程施工进度 第五节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进度 第六节 地下工程施工进度 第七节 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进度 第八节 施工劳动力及主要技术供应附录一 主体工程施工 (一) 主体工程施工研究内容、所需资料和主要设计成果 (二) 岩土开挖等级划分 (三) 低温季节混凝土施工 (四) 围岩分类 (五) 洞室开挖所需通风量及风速值附录二 施工交通运输 (一) 交通运输设计任务及所需基本资料 (二
3、) 公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三) 准轨铁路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 (四) 水运主要技术标准 (五) 露天矿山公路主要技术标准 (六) 场内道路主要技术标准 (七)窄轨铁路主要技术标准附录三 施工工厂设施 (一) 筛下负累积产品率典型粒度方程 (二) 压气需用量计算公式 (三) 施工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水质、水压要求 (四) 各级电压合理输送半径及容量附录四 施工总布置 () 施工总布置所需基本资料和主要设计成果 (二) 永久铁路、公路和城镇的设计洪水标准 (三) 堆场、仓库面积估算附录五 施工总进度 () 混凝土浇筑受气象因素影响的停工标准 (二) 碾压式土石坝采取一般防护措施的停工标准第一章
4、 总 则 第10l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准则。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编制大、中型新建、扩建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文件时,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施工组织设计工作除执行本规范外,一般还应遵守现行有关规程、规范。当本规范某项规定与其它现行规范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本规范为准。 第104条 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施工组织设计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总概算和招、投标文件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认真作好施工组织设计对正确选定坝
5、址、坝型、枢纽布置、整体优化设计方案、合理组织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105条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程、规范、标准和条例,认真贯彻经济建设方针。 二、结合实际,因地制宜。 三、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妥善协调各分部、分项工程。 四、结合国情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凡经实践证明技术经济效益显著的科研成果,应尽量采用。 第106条 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依据: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意见、设计任务书、上级单位对本工程建设的要求或批件。 二、工程所在地区有关基本建设的法规或条例、地方政府对本工程建设的要求。
6、 三、国民经济各有关部门(铁道、交通、林业、灌溉、旅游、环保、城镇供水等)对本工程建设期间有关要求及协议。 四、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施工装备、管理水平和技术特点。 五、工程所在地区和河流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特征和当地建材情况等)、施工电源、水源及水质、交通、环保、旅游、防洪、灌溉、航运、过木、供水等现状和近期发展规划。 六、当地城镇现有修配、加工能力,生活、生产物资和劳动力供应条件,居民生活、卫生习惯等。 七、施工导流及通航过木等水工模型试验、各种原材料试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重要结构模型试验、岩土物理力学试验等成果。 八、工程有关工艺试验或生产性试验成果。 九、勘测、设计各专
7、业有关成果。 第107条 施工组织设计工作内容及其成果应执行水力发电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SDI 6985)及其补充规定。 工程量计算应执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 委托其它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应汇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第108条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质量要求: 基本资料、计算公式和各种指标正确合理,技术措施先进,方案比较全面,分析论证充分,选定的方案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效益。文字通顺流畅、简明扼要、逻辑性强、结论明确且有说服力,附图完整、清晰。第二章 施工导流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施工导流是水利水电枢纽总体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定枢纽布置、永久建筑物型式、施工程序和施工总进度的
8、重要因素。设计中应充分掌握基本资料,全面分析各种因素,优化导流方案,使工程尽早发挥效益。 第212条 施工导流贯穿工程施工全过程,导流设计要妥善解决从初期导流到后期导流(包括围堰挡水、坝体;临时挡水、封堵导流泄水建筑物和水库蓄水)施工全过程中的挡、泄水问题。各期导流特点和相互关系宜进行系统分析,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运用风险度分析的方法,处理洪水与施工的矛盾,务求导流方案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213条 本章部分条文系在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导流临时建筑的特点修改、充实后制定。施工导流应以本章规定为准。 第214条 水利条件复杂
9、或在运用中有通航、过木、冲沙、排冰等综合要求的大型导流工程,在设计中应进行导流水工模型试验,必要时,宜作动床模型试验。第二节 施工导流标准 第221条 导流建筑物系指枢纽工程施工期所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工程规模划分为V级,具体按表221确定。第 222条 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 22l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级导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第223条 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导流建筑物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经充分论证后报上级批准。 第224条 不同级别的导流建筑物,或同级导流建筑物的结构型
10、式不同时,应分别确定洪水标准、堰顶超高值和结构设计安全系数。 第225条 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按表22l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施工阶段中的各导流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必须相同,一般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为准。 第226条 同一导流建筑物各部位所起作用不同时,其级别应根据其作用划分。 第22. 7条 同一个枯水期将主体工程抢出水面的导流建筑物,其级别仍按表 221确定,导流设计流量应按该枯水时段内与级别相适应的重现期标准选用。 第228条 利用围堰挡水发电时,围堰级别可提高一级,但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第229条 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结合部
11、分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但导流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按表22l及表222规定执行。 第 2210条 当(IV V)级导流建筑物地基地质条件非常复杂、或工程具有特殊要求必须采用新型结构、或失事后淹没重要厂矿、城镇时,其结构设计级别可以提高一级,但设计洪水标准不相应提高。第 2. 211条 确定导流建筑物级别的因素复杂,当按表221和上述各条规定所确定的级别不合理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和施工导流阶段的不同要求,经过充分论证,予以提高或降低。第2212条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222规定幅度内选择,并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使所选标准经济合理,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
12、要考虑对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第2213条 在下述情况下,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可用表22. 2中的上限值: 一、河流水文实测资料系列较短(小于20年),或工程处于暴雨中心区。 二、采用新型围堰结构型式。 三、处于关键施工阶段,失事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四、工程规模、投资和技术难度用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大。 第2. 2. 14条 当枢纽所在河段上游建有水库时,导流建筑物采用的洪水标准应考虑上游梯级水库的影响及调蓄作用;本工程截流期间还可通过水库调度降低出库流量。第22. 15条 围堰修筑期间各月的堆筑最低高程应以安全拦挡下月可能发生的最大设计流量为准。计算各月最大设计流量的重现视期标准可用围堰正
13、常运用时的标准,经过论证也可适当降低。 第2216条 过水围堰的挡水标准应结合水文特点、施工工期、挡水时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在重现期320年范围内选定。当水文系列较长(大于或等于30年)时,也可根据实测流量资料分析选用。 第2217条 按表221确定过水围堰级别,该表中的各项指标系以过水围堰挡水期情况作为衡量依据。 第2218条 根据过水围堰的级别和表2.2.2选定围堰过水时的设计洪水标准。当水文系列较长(大于或等于30年)时,也可按实测典型年资料分析选用。通过水力学计算或水工模型试验,找出围堰过水时控制稳定的流量作为设计依据。 第2219条 截流时段应根据河流水文特征、气候条件、围堰施工以及
14、通航、过木等因素综合分析选定。一般宜安排在汛后枯水时段,严寒地区尽量避开河道流冰及封冻期。 第2220条 截流标准可采用截流时段重现期510年的月或旬平均流量,也可用其它方法分析确定。 第2221条 当坝体筑高到不需围堰保护时,其临时渡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223规定执行。 第2222条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渡汛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224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能满足蓄水要求。 第2223条 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封堵时间应在满足水库拦洪蓄水要求前提下,根据施工总进度确定。封堵下闸
15、的设计流量可用封堵时段510年重现期的月或旬平均流量,或按实测水文统计资料分析确定。 封堵工程施工阶段的导流设计标准,可根据工程重要性、失事后果等因素在该时段520年重现或范围内选定。 第2224条 水库施工期蓄水标准根据发电、灌溉、通航、供水等要求和大坝安全超高等因素分析确定,一般保证率为 75%85%。 第2225条 不过水围堰顶高程及超高值: 一、堰顶高程应不低于设计洪水的静水位加波浪高度,其安全超高应不低于表225值。 二、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 0.80.6 m;心墙式防渗体为O.60.3m。 三、考虑涌浪或折冲水流影响,当下游有支流顶托时,应
16、组合各种流量顶托情况,校核围堰顶高程。四、北方河流应考虑冰塞、冰坝造成的壅水高度。 第2. 2. 26条 过水围堰堰顶高程按静水位加波浪高度确定,不另加安全超高值。 第2. 2. 27 条 混凝土围堰与土石围堰的稳定安全系数: 一、重力式混凝土围堰采用抗剪断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大于或等于3.0,若考虑排水失效情况,K大于或等于2.5; 按抗剪强度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大于或等于1.05。 二、土石围堰边坡稳定安全系数:级,K大于或等于l.20; 级,K大于或等于l.05。第三节 施工导流方式 第231条 施工导流方式是施工导流设计的重要内容,应全面比较拟定。施工导流方式一般有:分期围堰导流,
17、与断流围堰配合的明渠导流,隧洞导流,涵管导流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坝体底孔导流、缺口导流和不同泄水建筑物组合导流等。 第2. 3. 2条 施工导流方式选择原则: 一、适应河流水文特性和地形、地质条件。 二、工程施工期短,发挥工程效益快。 三、工程施工安全、灵活、方便。 四、结合利用永久建筑物,减少导流工程量和投资。 五、适应通航、过木、排冰、供水等要求。 六、河道截流、坝体渡汛、封堵、蓄水和供水等初、后期导流在施工期各个环节能合理衔接。 第2. 3. 3条 分期导流方式适用于河流流量大、沟槽宽、覆盖层薄的坝址。一期围堰位置应在分析水工枢纽布置、纵向围堰所处地形、地质和水力学条件、施工场地及进入基坑的
18、交通道路等因素后确定。一般情况,发电、通航、排冰、排沙及后期导流用的永久建筑物宜在第一期施工;河床束窄系数可用4060,但各期工程量应大体平衡。 第2. 3. 4条 隧洞导流方式适用于河谷狭窄、地质条件允许的坝址。隧洞断面尺寸和数量视河流水文特性、岩石完整情况以及围堰运行条件等因素确定。当隧洞导流过程中适用几个施工阶段时,应根据控制阶段的洪水标准进行设计。封堵设施应比较选择。 第2. 3. 5条 明渠导流方式适用于河流流量较大、河床一侧有较宽台地、垭口或古河道的坝址。后期导流需要时,混凝土坝可在明渠坝段设置导流底孔或缺口;土石坝可在明渠坝段设置泄水孔。 第2. 3. 6条 河流水位、流量变幅大
19、、含沙量较少且被保护对象允许施工期过水时,可采用过水围堰配合其它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导流方式。 第2. 3. 7条 一个枯水期能将永久建筑物(或临时挡水断面)修筑至汛期洪水位以上时,可采用枯水期围堰挡水的导流方式。 第2. 3. 8条 应妥善作好后期导流建筑物的封堵措施;对高坝临时底孔的封堵,应考虑闸门承受能力及启闭运行要求;若水头过高,导流规划时应分层设置孔口,自下而上逐层下闸封堵。导流建筑物封堵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尽可能解决下游发电、灌溉、通航、供水要求。第四节 围堰 第2. 4. 1条 围堰型式选择原则: 一、安全可靠,能满足稳定、抗渗、抗冲要求。 二、结构简单,施工方便,宜于拆除并能充分利用
20、当地材料及开挖渣料。 三、堰基易于处理,堰体便于与岸坡或已有建筑物连接。 四、在预定施工期内修筑到需要的断面及高程。 五、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指标。 第2. 4. 2条 土石围堰能充分利用当地材料,地基适应性强,造价低,施工简便,设计应优先选用。 第2. 4. 3条 混凝土围堰常用作纵向围堰和过水围堰。过水围堰的布置及断面型式应同时满足挡水和过水两种运行要求。 碾压混凝土围堰较常规混凝土围堰造价低、工期短、工艺简单,有条件应优先选用。 混凝土围堰一般采用重力式。当堰址河谷狭窄且堰基和两岸地质条件良好时,可用混凝土拱围堰。 第2. 4. 4条 钢板桩格型围堰抗冲能力强、断面较窄,既可在岩基上使用,
21、也适用于软基,且钢板回收率高,可重复使用。最高挡水水头应小于30m,一般20m以下为宜。 第2. 4. 5条 木笼、竹笼、草木围堰适用于低水头情况。结合材料和施工队伍情况考虑。 第2. 4. 6条 土石围堰填筑材料应具有以下性能: 一、防渗体土料可采用砂壤土,其渗透系数不宜大于10-4cmS。若当地富有风化料或砾质土料、并经过试验验证能满足防渗要求时,应优先选用。水下抛投砾质土料时,应考虑处理分离的措施。 二、堰壳填料应为无凝聚性材料,渗透系数大于10-2cms,一般采用天然砂卵石或石渣。 三、围堰水下堆石体不宜采用软化系数大于0.8的石料。 第2. 4. 7条 围堰结构设计遵照有关坝工设计规
22、范,但荷载组合只考虑正常情况。堰顶宽度应能适应施工需要和防汛抢险要求。 第2. 4. 8条 重要的和高水头围堰的安全稳定除用常规方法计算外,尚需用有限元分析其应力和变形。 第2. 4. 9条 混凝土围堰的安全核算: 一、最大、最小垂直正应力可按材料力学公式计算。围堰在设计洪水时,迎水面允许有0.10.15 MPa以下的主拉应力,堰体允许0.2 MPa以下的主拉应力。 二、核算堰基面的抗滑稳定采用抗剪强度公式或抗剪断强度公式。 第2. 4. 10条 围堰堰基覆盖层防渗处理方式应力求施工简单、造价低廉、工期短。按下述情况分别采用: 一、覆盖层及水深较浅时,设临时低围堰抽水干挖齿槽,或在水下开挖齿槽
23、,修建截水墙防渗。 二、根据覆盖层厚度和组成情况,可比较选用水泥或粘土水泥灌浆、高压喷射灌浆、板桩灌注墙、混凝土防渗墙、水泥槽等处理方式。 三、采用铺盖防渗时,铺盖土料的渗透系数应小于堰基覆盖层渗透系数的50100倍,铺盖厚度不宜小于2m。 四、卵石和漂石含量多的地层,一般不用钢板桩。 第2. 4. 11条 土石围堰与泄水道接头处,要适当加长导水墙或设丁坝将主流挑离围堰,防止水流冲刷堰基迎水面堰坡保护范围可自最低水位以下2m起至堰顶。保护材料在水下部分可用沉排、柳枕、竹笼或混凝土柔性排等;水上部分可用砌石或钢筋石笼,根据材料获得条件、水流流速、施工难度及经济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 第2. 4.
24、12条 过水围堰在各级流量时的流态和水力要素应通过水力计算及水工模型试验论证。对最不利的溢流情况需改善其流态和上、下游水面衔接的有效措施。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护: 一、过水前向基坑充水形成水垫;基坑边坡覆盖层预先作好反滤压坡等防护设施。 二、溢流面型式和防冲材料宜作方案比较。土石过水围堰溢流面根据水流流速、施工条件等因素采用竹笼、钢筋石笼或混凝土柔性板等保护。 三、在岩基上设重力式挑流墩。 四、两岸接头处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岸坡冲刷。第五节 导流泄水建筑物 第2. 5. 1条 导流明渠布置原则: 一、弯道少,避开滑坡、崩塌体及高边坡开挖区。 二、便于布置进入基坑交通道路。 三、进出口与围堰接头满足堰基
25、防冲要求。 四、避免泄洪时对下游沿岸及施工设施冲刷,必要时进行导流水工模型验证。 第252条 明渠底宽、底坡和进出口高程应使上、下游水流衔接条件良好,满足导、截流和施工期通航、过木、排冰要求。设在软基上的明渠,宜通过动床水工模型试验,改善水流衔接和出口水流条件,确定冲坑形态和深度,采取有效消能抗冲设施。 第253条 明渠结构型式应方便后期封堵。应在分析地质条件、水力条件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衬砌方式。 第254条 导流隧洞选线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保证隧洞施工和运行安全。相邻隧洞间净距、隧洞与永久建筑物之间间距、洞脸和洞顶岩层厚度均应满足围岩应力和变形要求。尽可能利用永久隧洞,其结合部分的洞
26、轴线、断面型式与衬砌结构等均应满足永久运行与施工导流要求。 第255条 隧洞型式、进出口高程尽可能兼顾导流、截流、通航、放木、排冰要求,进口水流顺畅、水面衔接良好、不产生气蚀破坏。洞身断面方便施工;洞底纵坡随施工泄流等条件选择。 第256条 导流隧洞在运用过程中,常遇明满流交替流态,当有压流为高速水流时,应注意水流掺气,防止因此产生空蚀、冲击波,导致洞身破坏。 隧洞衬砌范围及型式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研究解决封堵措施及结构型式的选择。 第257条 导流底孔设置数量、高程及其尺寸宜兼顾导流、截流、过木、排冰要求。进口型式选择适当的椭圆曲线,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进口闸门增宜设在坝外,并能防止
27、槽顶部进水,以免气蚀破坏或孔内流态不稳定影响流量。 利用永久泄洪、排沙和水库放空底孔兼作导流底孔时,应同时满足永久和临时运用要求。坝内临时底孔使用后,须以坝体同标号混凝土回填封堵,并采取措施保证新老混凝土结合良好。 第258条 坝内导流底孔宽度不宜超过该坝段宽度的一半,有需要时还应满足施工期过木、排冰要求。为改善孔口应力,宜骑缝布置孔口。 第259条 可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导流底孔水流流态。当底孔内发生高速水流时,应采取预防空蚀措施; 底孔上方设有缺口或梳齿双层泄流时,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第2510条 涵管轴线宜顺直,进口要求与隧洞和底孔相同,但涵管内不允许发生明满流交替出现的流态,宜通
28、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出口消能防冲措施;为避免管项与两侧坝体的不均匀沉陷,全部或大半部涵管宜嵌入基岩。当涵管设在软基上时,须对管道结构或基础采取加固措施。分段设置伸缩缝,避免涵管由于产生不均匀沉陷和温度应力引起裂缝。 第2511条 混凝土重力坝、拱坝等实体结构在施工过程中可预留坝体缺口或梳齿与其它导流设施共同泄流;支墩坝、坝内厂房等非实体结构在封腔前坝体不宜过流;如必须过流,则应采取临时封腔或腔内充水等措施保证坝体安全。 第2512条 坝体泄洪缺口或梳齿宜设在河床部位,以免下泄水流冲刷岸坡;施工过程中未形成曲面的泄水坝段,可经水工模型试验确定空蚀指数x。当x小于0.3时,应采取掺气措施降低坝体负压
29、值,高坝设置缺口泄洪时需妥善解决缺口形态、坝面水流流态、下游防冲等问题,并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施工中的土石坝体泄洪,应通过水力计算或经水工模型试验专门论证确定坝体堆筑高度、过流断面型式、水力学条件及相应防护措施。 第2513条 厂房的结构和施工程序复杂,施工期一般不宜过流,经论证确认厂房需要过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发电期限不受影响,并进行水工模型试验,确定过流方式、泄流能力及相应防护措施。第六节 河道截流 第261条 河道截流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截流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进度和造价,设计方案必须稳妥可靠,保证截流成功。 第262条 选择截流方式应充分分析水力学参数、
30、施工条件和难度、抛投物数量和性质,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一、单戗立堵截流简单易行,辅助设备少,较经济,适用于截流落差不超过3.5m。但龙口水流能量相对较大,流速较高,需制备重大抛投物料相对较多。 二、双戗和多戗立堵截流,可分担总落差,改善截流难度,适用于落差大于3.5。 三、建造浮桥或栈桥平堵截流,水力学条件相对较好,但造价高,技术复杂,一般不常选用。 四、定向爆破、建闸等方式只有在条件特殊、充分论证后方宜选用。 第263条 河道截流前,泄水道内围堰或其它障碍物应予清除;因水下部分障碍物不易清除干净,会影响泄流能力和增大截流难度,设计中宜留有余地。 第264条 戗堤轴线应根据河床和两岸地形、地
31、质、交通条件、主流流向、通航、过木要求等因素综合分析选定,戗堤宜为围堰堰体组成部分。 第265条 确定龙口宽度及位置应考虑: 一、龙口工程量小,应保证预进占段裹头不遭致冲刷破坏。 二、河床水深较浅、覆盖层较薄或基岩部位,有利于截流工程施工。第266条 若龙口段河床覆盖层抗冲能力低,可预先在龙口抛石或抛铅丝笼护底,增大糙率和抗冲能力,减少合龙工作量,降低截流难度。护底范围通过水工模型试验或参照类似工程经验拟定。一般立堵截流的护底长度与龙口水跃特性有关,轴线下游护底长度可按水深的34倍取值,轴线以上可按最大水深的2倍取值。护底顶面高程在分析水力学条件、流速、能量等参数、以及护底材料后确定。护底宽度
32、根据最大可能冲刷宽度加一定富裕值确定。 第267条 截流抛投材料选择原则: 一、预进占段填料尽可能利用开挖渣料和当地天然料。 二、龙口段抛投的大块石、石串或混凝土四面体等人工制备材料数量应慎重研究确定。 三、截流备料总量应根据截流料物堆存、运输条件、可能流失量及戗堤沉陷等因素综合分析,并留适当备用量。 四、戗堤抛投物应具有较强的透水能力,且易于起吊运输。 第268条 重要截流工程的截流设计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并提出截流期间相应的观测设施。 第七节 基坑排水 第271条 在导流工程投资中,基坑排水费所占比重较大,应结合不同防渗措施进行综合分析,使总费用最小。 第272条 初期排水总量由围堰闭气
33、后的基坑积水量、抽水过程中围堰及基础渗水量、堰身及基坑覆盖层中的含水量,以及可能的降水量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可能的降水量可采用抽水时段的多年日平均降水量计算。初期排水的时间:大型基坑一般可采用57d;中型基坑不超过35d。具体确定基坑水位下降速度时,尚应考虑对不同堰型的影响。 第273条 经常性排水应分别计算围堰和基础在设计水头的渗流量、覆盖层中的含水量、排水时降水量及施工弃水量,再据此确定最大抽水强度。其中降水量按抽水时段最大日降水量在当天抽干计算;施工弃水量与降水量不应叠加。基坑渗水量可分析围堰型式、防渗方式、堰基情况、地质资料可靠程度、渗流水头等因素适当扩大。 第274条 抽水设备应有一定
34、备用和可靠电源。第八节 施工期蓄水、通航、过木、排冰 第28l条 施工期水库蓄水应和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统一考虑,并充分分析以下条件: 一、国家对枢纽工程提前受益的要求。 二、与蓄水有关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及导流工程封堵计划。 三、库区征地、移民和清库的要求。 四、水文资料、水库库容曲线和水库蓄水历时曲线。 五、要求防洪标准、泄洪与渡汛措施及坝体稳定情况。 六、通航、灌溉等下游供水要求。 七、有条件时,应考虑利用围堰挡水受益的可能性。 第282条 计算施工期蓄水历时应扣除核定的下游供水流量。蓄水日期按第28l条统一研究确定。 自蓄水之日起,至枢纽工程具备设计泄洪能力止,应按蓄水标准分月计算水库蓄水
35、位,并按规定防洪标准计算汛期水位,确定汛前坝体上升高程,确保坝体安全渡汛。 第283条 通航、过木河道上的导流设计应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航运及木材过坝,在调查核实施工期间各年货(木)运量及年内分配情况等基本资料后,结合水工枢纽布置,作出施工期临时通航、过木的导流方案。 第284条 通航河道上的施工期临时通航方案应结合施工导流方案统一考虑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若为分期导流方式,尽可能利用束窄河床通航;若用明渠、隧洞或底孔导流,应研究通航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并结合导流水工模型试验提出采取的措施。经研究确认施工期间必须断航时,可采取货物分流、转向、驳运或汽车陆运等其它措施。 第285条 漂木河道上的施工
36、导流,应分析原河道木材流放情况,研究导流泄水建筑物或束窄河道过木的可能性,结合导流水工模型试验制定过木措施,使导流建筑物既能过木又不影响运行安全。导流建筑物封堵后,若木材永久过坝设施尚未投入运行,可采用其它临时过坝或转运措施。 第286条 流冰河道上的施工导流,应掌握河道流冰情况。当流冰量较多,冰块尺寸较大,导致泄水建筑物不能安全排泄时,需采取人工破冰措施,并通过导流水工模型试验确定破冰的冰块大小。后期导流建筑物如不能全部排冰时,可在水库内拦截部分流冰,采取排、蓄结合方式解决。导流建筑物封堵后,可在水库蓄冰。第三章 主体工程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l条 研究主体工程施工是为了正确选择水工枢
37、纽布置和建筑物型式,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论证施工总进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为编制工程概算提供需求的资料。研究内容、所需资料以及主要设计成果参照附录一执行。 第312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单项工程施工方案宜作重点研究: 一、控制进度的工程。 二、所占投资比重较大的工程。 三、影响施工安全或施工质量的工程。 四、施工难度较大或用新技术施工的工程。 第313条 施工方案选择原则: 一、施工期短、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辅助工程量及施工附加量小,施工成本低。 二、先后作业之间、土建工程与机电安装之间、各道工序之间协调均衡,干扰较小。 三、技术先进、可靠。 四、施工强度和施工设备、材料、劳动力等资源需
38、求较均衡。 第314条 施工设备选择及劳动力组合原则: 一、适应工地条件,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生产能力满足施工强度要求。 二、设备性能机动、灵活、高效、能耗低、运行安全可靠。 三、通过市场调查,应按各单项工程工作面、施工强度、施工方法进行设备配套选择;使各类设备均能充分发挥效率。 四、通用性强,能在先后施工的工程项目中重复使用。 五、设备购置及运行费用较低,易于获得零、配件,便于维修、保养、管理、调度。 六、在设备选择配套的基础上,应按工作面、工作班制、施工方法以混合工种结合国内平均先进水平进行劳动力优化组合设计。第二节 土石方明挖 第32l条 岩石开挖等级应根据现场实际地质条件
39、,参照附录一确定。 第322条 土石方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坝基开挖应在截流前完成或基本完成两岸水上部分。水上水下分界高程可根据地形、地质、开挖时段和水文条件等因素分析确定。 第323条 开挖分层厚度应根据地质条件、出渣道路、施工部位、开挖规模、开挖断面特征、爆破方式、开挖运输设备性能及规范要求综合研究确定。 第324条 地基保护层以上土石方开挖,一般采取延长药包、梯段爆破,若开挖面无天然梯段时,可逐步创造梯段爆破条件。 第325条 对地基质量要求高的工程,应积极采取预裂防震措施。 第326条 若地基开挖的地形、地质和开挖层厚度有条件布置坑道时,可考虑采用辐射孔爆破。幅射孔的坑道位置应满足地
40、基预裂要求。 第327条 开挖爆破设计原则: 一、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合理;爆破时不致损坏基础和危及附近建筑物安全。 二、爆破参数选择合理,爆后边坡稳定,底板不留埂坎,块度适当,爆堆相对集中。 三、大型爆破有条件时可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爆破参数和方案。 第328条 坝基部位不得采用洞室爆破。 第329条 高边坡开挖原则: 一、避免二次削坡。 二、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 三、在设有锚索、锚杆或混凝土支护的高边坡,每层开挖后宜立即锚喷,以保证边坡的稳定和安全。 四、坡顶需设排水沟。 第3210条 水下开挖施工方法和设备应根据水深、地形、地质、开挖范围、开挖方量等因素作出专门设计。 第3. 211条
41、掌子面的沟槽宽度需根据设计尺寸、施工进度及开挖强度、设备选型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 第3212条 开挖设备配套因素: 一、根据开挖出渣量按设备额定生产能力或工程实践的平均先进指标配置设备需用量。 二、钻孔和挖掘机械的生产能力应协调;当钻孔、爆破和挖装工序之间插有其它工序时,需考虑对生产率的影响。 三、运输设备与挖装设备配套。一般运输设备斗容量为挖掘设备斗容量的36倍,运距远用大值。 四、控制进度的项目应保证挖装设备连续作业,并考虑由于挖装设备和运输设备配合不完全协调影响的作业循环时间。 五、创造条件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优选挖、装、运配套设备。 第3. 213条 出渣道路布置原则: 一、主体工程土
42、石方明挖出渣道路的布置应根据开挖方式、施工进度、运输强度、车型和地形条件等统一规划。 二、根据开挖进度、开挖方式、运输强度、车型和地形等条件,参照第4. 1. 2条规定确定出渣道路等级。 三、进入基坑的出渣道路受上、下游围堰高程及位置限制,且使用0222期较短,按上述技术标准布置有困难时,最大纵坡可视运输设备性能、纵坡长度等具体情况酌情加大至1215。 四、利用工地永久公路及场内道路,使同一道路满足多种需要 五.能满足工程后期需要,不占压建筑物部位。 六、短、平、直,减少平面交叉。 七、行车密度大的道路应设置双车道或循环线;若经论证设置单车道更有利,则每隔一定距离(一般不大于200m),宜设置
43、错车道。第3214条 结合施工总布置和施 工总进度作好整个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在满足施工总进度及环保要求前提下,开挖石渣尽可能利用;除经论证确属有利外,避免二次倒运。第三节 地基处理 第331条 地基处理属隐蔽性工程,必须根据水工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认真分析地质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技术可行、效果可靠、工期较短、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 覆盖层处理应分析覆盖层深度及分层情况、颗粒组成、渗透性能、允许比降、承载能力等特性后根据建筑物和施工条件选择确定。 基岩灌浆处理应在分析研究基岩地质条件、建筑物类型和级别、承受水头、地基应力和变位等因素后选择确定。 重要工程须通过现场试验验证,确定地基处理各种参数、施工程序和工艺。 第 332条 帷幕灌浆施工场地面积除满足布置制浆系统、灌浆设备外,并要考虑必要时补强灌浆的需要。具备条件的工程帷幕灌浆宜在廊道内进行,廊道尺寸一般宽为23 m、高为 34 m。 第333条 固结灌浆可在基岩表层或岩面有混凝土覆盖的情况下进行,若在混凝土覆盖下灌浆,应在混凝土达到要求强度后进行。并根据灌浆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