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FBM-CLI-12-547326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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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0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劳务品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文件落实。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24日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

2、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劳务输出从松散型向有序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培育和壮大贵州劳务品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显著行业特征、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具有一定的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带动就业能力强。第三条劳务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区域公用劳务品牌是由相关组织所有,并由若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共同使用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地域+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企业劳务品牌是指

3、以企(事)业为主体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企业名号+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的认定,市级、县(区)级劳务品牌的认定由各级人社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级人社部门负责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各市(自治州)、县(区、特区)人社部门协助配合。劳务品牌的评审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专业社会组织配合进行。第六条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坚持标准引领、协同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全省产业发展需求分类(即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进行,各类劳务品牌认定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原则上不限行业

4、、领域。第七条各市(自治州)、县(区、特区)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制定或完善适用本级劳务品牌发展的管理细则,通过开展品牌培育和建设工作,不断发现并培育壮大当地劳务品牌。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八条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针对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和企业劳务品牌分类实施。第九条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认定条件:(一)具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劳务特色鲜明,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二)具有一定从业规模,品牌带动就业人员超过IOOOO人,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有较强的影响力;(三)具有显著区域特征,从事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四)具有过硬技能特征,从事该行业的劳务人员经过一定期限的专业技

5、能培训,具备相应技能与资质,符合相关从业标准。第十条企业劳务品牌认定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二)具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劳务特色鲜明,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三)属于十大工业产业、12大农业特色产业、“旅游+”产业和服务业创新十大工程等行业领域以及具有突出地域特点、省内同行业领先优势的重点龙头企业;(四)具备围绕劳务品牌开展培训项目的能力,符合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要求,可依托自有培训资源或委托其他具备培训资源的单位开展培训、实训工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近两年总培训人员超过1200人,培训后从事该行业人员超过6

6、00人;2 .每年培训人数不低于500人;3 .非物质文化遗产类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五)有稳定的劳务输转渠道,就业的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较高,就业率不低于60%,从业人员就业台账完整规范;(六)劳务跟踪服务功能健全,对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输出后的服务和管理落实到位,能做好从业人员技能提升、职业安全教育、劳动维权等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就业质量。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发布公告。省级人社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劳务品牌认定评审公告。第十二条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依据认定标准,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如实填报信息,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第十三条初步筛选。由县级人社部

7、门对申报主体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级人社部门复审,市级人社部门分别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企业劳务品牌后上报省级人社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统筹建设的劳务品牌,由市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社部门复审,上报省级人社部门。第十四条专家评审。依据劳务品牌认定标准,省级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采取“资料评审+实地核查”的方式分别对各地上报的区域公用劳务品牌和企业劳务品牌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认定名单。第十五条社会公示。省级人社部门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区域公用劳务品牌和企业劳务品牌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So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级人社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

8、料。省级人社部门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情况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第十六条认定授牌。劳务品牌认定结果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人社部门公布并授牌。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七条建立贵州省劳务品牌目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对获得认定的机构实施动态监管。第十八条发挥品牌专业第三方作用,定期开展品牌价值评估及信用评估。通过评估实现优胜劣汰。第十九条劳务品牌认定后,每两年进行复审。劳务品牌的经营者或持有人每年12月底前将劳务品牌的使用情况、发展状况(包括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重大投诉事件、是否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提交劳务品牌信息管理系统,由人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9、第二十条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责令一个月内予以整改:(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提供相关信息的;(二)基本信息变更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做出更改的;(三)劳务品牌标识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四)擅自制作、变造劳务品牌牌匾的;(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第二十一条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市级人社部门约谈负责人,责令三个月内予以整改:(一)被县级人社部门责令整改,一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二)重大信息变更后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出信息更改申请的。第二十二条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市级人社部门上报省级人社部门暂停

10、其“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年:(一)被市级人社部门约谈,三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省级人社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定。一年期届满前,贵州省级人社部门可根据整改情况,再次作出暂停其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市级人社部门上报省级人社部门将其移出劳务品牌目录并收回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

11、重违法行为的;(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劳务品牌认定的;(四)依据本办法被暂停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三次(含三次)以上的;(五)已经不符合劳务品牌认定条件的。省级人社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移出劳务品牌目录和收回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的决定。被移出劳务品牌目录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品牌认定。第二十四条省级人社部门作出暂停或收回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决定的,在省级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各级人社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线索。第二十六条省级人社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劳务品牌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

12、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获得认定的机构可以在其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劳务品牌标识。第六章政策支持第二十七条省级人社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级优秀劳务品牌认定工作,每年分别评选10个省级优秀区域性公用劳务品牌和10个省级优秀企业劳务品牌。经认定的优秀劳务品牌,对其建设培育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奖补对象一般为企业、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所需资金按规定通过省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列支。市级、县(区)人社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奖励办法。第二十八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劳务品牌管理的实施细则,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做好拨付资金监督。

13、同时积极争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等,建立激励机制,培育、壮大劳务品牌。第二十九条各地人社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承担品牌建设管理和宣传推广、组织培训、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由当地结合实际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第三十条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对财政补助资金应落实专人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不能向前追溯,且不能使用现金支付。严禁用于“三公”经费、人员津补贴等一般性支出。资金使用管理计划要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时、如实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当地人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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