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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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减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文件。第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文件。第三条本文件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能源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

2、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二)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四)程序正当原则。严格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五)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且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一)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四)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五)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六)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七)违法行为

4、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八)违法行为人违法次数。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第七条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即划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

5、,对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

6、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7、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并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可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罚款最低限额的20%;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并处罚款。第十二条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规定为定数额的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不高于最高罚款倍数金额的40%,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罚款倍数金额的4

8、0%至60%,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规定最高罚款倍数金额的60%O(二)罚款规定为最低限额以上和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从轻处罚不能低于最低限额金额,浮动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差额的40%,一般处罚不能低于从轻处罚的最高浮动金额,浮动区间在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差额的40%至60%之间浮动,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一般处罚的最高浮动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金额。(-:)罚款规定为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不高于规定最高限额的40%,般处罚在规定最高限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规定最高限额的6()%o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情节较重等具体情形的罚款幅度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对违法行为

9、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办理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期限。第十五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于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含移送线索案件),除依法应当给予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外,暂不作出其他类型的行政处

10、罚。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待案件材料退回后再行处罚。第十六条行使裁量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根据违法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情节,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典型案例制度,指导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定期对经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社会经济和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在各处罚幅度范围内调整。第二十条本文件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一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同时废止。宽料太hupzfxg1.ea.gn.12O22-1.2,2WC13106X97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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