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回购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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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回购合同甲方(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回购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丙方(计划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定义与释义1.1. 计划说明书: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1.2. 标准条款:指计划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作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1.3. 资产转让合同:指原始权益人与计划管理人签署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转让合同。1.4. 差额支付承诺函:指差额支付承诺人向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及对该

2、承诺函的任何修改或补充。1.5. 专项计划:指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由计划管理人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6. 基础资产: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1.7. 不合格基础资产:指在专项计划设立日或存续期间不符合任一入池标准的基础资产。1.8. 入池标准: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选择遵循一定的遴选标准。在遴选基础资产时,未使用任何会对计划管理人受让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遴选程序,基础资产的质量在重大方面不低

3、于原始权益人在其一般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同类资产的平均水平。且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设立日:1.8.1. 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承租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原始权益人可根据其条款向承租人主张权利;1.8.2. 原始权益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融资租赁合同;1.8.3. 同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未偿的租赁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全部入池;1.8.4. 基础资产为根据原始权益人内部标准分类的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5级分类体系中的正常类;1.8.5.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

4、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未发生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涉及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1.8.6. 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1.8.7. 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1.8.8. 基础资产如附有由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或由物权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则由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由物权担保人签署的物权担保合同及相应的担保物权均合法有效,相关保证债权和担保物权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承租人、保证人、物权担保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1.8.9.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融

5、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到期租金均已按时(含7天宽限期)足额支付,无实质违约情况;1.8.10. 原始权益人对租赁物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租赁物件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1.8.11. 原始权益人已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或其相关租赁物件购买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购买价款;1.8.12. 除以原始权益人为权利人设立的担保物权外,租赁物件上未向第三方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1.8.13. 除以保证金冲抵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1.8.14. 基础资产或租赁物件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1.8.15. 基础

6、资产不涉及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或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1.8.16. 基础资产或租赁物件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1.8.17.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租赁物件均已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给承租人;1.9. 差额支付启动事件:指以下任一事件:1.9.1. 截至任何一个兑付口的前一个托管银行报告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1.9.2. 任何一个预期到期日的前一个托管银行报告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完毕预期到期日届至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1.9.3. 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设立日不

7、符合任一入池标准;1.9.4. 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任一入池标准;1.9.5. 任一承租人发生任一丧失履约能力事件,或因任何原因未能在融资租赁债权到期日足额支付等额于融资租赁债权本金和租金账面价值的资金,或出现其他计划管理人认为可能对专项计划资金回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9.6. 原始权益人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专项计划设立日及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或出现其他计划管理人认为可能对专项计划资金回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10. 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指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的情况下,系指当期兑付日前的第6个工作日。1.11.

8、 回购支付划款日:指发生回购的情况下,系指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1.12. 基准日:指资产池的封池日,从该日起(含该日)基础资产到期的租金应归入专项计划资产,该等基准日以计划说明书披露的日期为准。1.13. 回购起算日:系指满足回购条件之日。1.14. 专项计划设立日:指根据会计师验资报告,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已达到本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目标募集金额,且已全额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之日。1.15. 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1.16. 除非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合同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

9、定义相同。2 .回购条件及回购标的2.1. 在专项计划设立及存续期间,如专项计划出现差额支付启动事件,且差额支付启动事件发生后的任何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差额支付承诺人未按照差额支付承诺函的条款与条件承担补足义务,导致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相应的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和/或本金的,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丙方回购相应不合格基础资产。2.2. 回购标的范围为:不合格基础资产减去差额支付承诺人按照差额支付承诺函已补足部分(如有)后仍剩余的部分金额。3 .回购程序3.1. 在专项计划设立及存续期间内,如满足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回购条件,计划管理人应

10、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并在回购通知书中列明回购事由、回购的不合格基础资产、回购价款及其计算依据、以及回购支付划款日日期等。乙方应于回购支付划款日之前将回购价款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3.2. 丙方应在收到回购价格款项的当日:立即将相应不合格基础资产(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所有权、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乙方;(ii)相关不合格基础资产文件应由资产服务机构交付给乙方;(iii)将自回购起算日起至丙方收到回购价格款项之日之间收到的回收款(若有)划转给乙方;(iv)按照乙方的合理意见,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乙方认为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如需)和通知手续。4 .回购价格4.1. 不合格基础资产的回购

11、价格等于回购起算日24:00时,以下三项数额之和减去差额支付承诺人已补足之金额:(1)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从基准日起至相关回购起算日的未偿本金余额(不含已核销的本金);(2)至相关回购起算日时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已经被核销的本金;以及(3)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不含己核销的本金)从基准日至相关回购起算口的全部应付未付的利息以及已经被核销的本金从基准日至相关回购起算日的全部应付却未偿付的利息。5 .回购效力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回购不合格基础资产并支付回购价款后,该不合格基础资产不再属于专项计划资产,甲方就该不合格基础资产不再对丙方承担任何责任。6 .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

12、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对另一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62甲方与丙方在乙方支付完毕回购价款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权利转移手续。如甲方或丙方未按约定及时办理上述事宜的,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63在丙方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无条件履行回购义务,无理由拒绝履行回购义务,或未按时足额支付回购价款的,视为乙方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仍未支付回购价款的,乙方除应继续全面履行回购义务外,还应按乙方未付款项的每日(百分之)向丙方支付违约金。7 .各方承诺与保证7.1. 本合同各方承诺,其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全部内部

13、、外部的授权和批准。7.2. 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不受下述事件的影响:7.3. 各方名称、地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的变更;7.4. 各方所涉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7.5. 各方的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或其他权利义务继受人均受本合同约束,承担本合同项下各方应承担的责任。7.6.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旦满足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回购条件且丙方要求其履行回购义务,乙方将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8 .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

14、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8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合同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书面合同。8.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

15、本合同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快向另一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而另一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9 .保密义务9.1. 本合同各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由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9.2. 本合同各方同意,未经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

16、外:921.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但根据借款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约定不得将借款人名称等信息进行披露的除外);9.2.1. 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合同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咨询人员、托管银行及资产服务机构等披露;923.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及9.2.4.根据适用的法律的要求所做的披露;但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信息提供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信息提供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10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合同等(如有)

17、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1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12淇他12.1. 通知12.1.1. 除非本合同对电话指令或通知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12.1.2. 送达日期按下列约定确定,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通知的,以最先送达的时间为准:(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挂号信邮递:发

18、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个工作日;(3)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投邮凭证所示日后第3个工作日;(4)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12.1.3. 各方用于第11.1.2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传真号码如下:(1)甲方信息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2)乙方信息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3)丙方信息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12.1.4.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对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9、12.2. 可分割性本合同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约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本合同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12.3. 修改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每一方正式签署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4. 弃权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作为对该

20、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12.5. 标题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约定的含义和解释。12.6. 完整合同本合同应取代此前各方之间关于基础资产回购的任何和所有(书面的或口头的)讨论和合同,并且本合同载有各方就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达成的唯一、最终和完整的表述和谅解。除非经由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任何变更或修订。127文本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各方各执一份,每

2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8. 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各方签名或盖章之日生效,至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全部回购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合同终止时,本合同项下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保密条款仍然有效。(以下无正文)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附件L回购通知书请填充:我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与请填充、请填充签署了编号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回购合同。现因专项计划出现差额支付启动事件,且差额支付启动事件发生后的任何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请填充未按照差额支付承诺

22、函的条款与条件承担补足义务,导致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相应的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和/或本金,贵司回购不合格基础资产的条件成立。一、回购标的序号承租人名称租赁合同编号备注二、回购价款及其计算依据回购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三、回购支付划款日:年月日。请贵公司在回购支付划款日之前承担回购义务,支付回购价款。对本回购通知书有异议的,请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理说明。特此通知!公司(公章)年月日附件2:回购通知书回执请填充:本公司已收到贵公司于年月日一签发的编号回购通知书,我们将及时确定回购标的,本公司将于年月日前支付回购款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元)。现将回执寄回,请查收。公司(公章)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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