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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知发(2022)7号)各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金融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经省政府同意,根据关于设立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辽知发(2016)18号),建立了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方案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效果,促进了我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良性发展。为更好的发挥风险补偿基金
2、的引导作用,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现将关于设立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修订为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3日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产业的有效融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由中央财政、试点市各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
3、用于按约定比例补偿合作银行对本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时产生的风险损失。第三条风险补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基金用途主要为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代为补偿银行、保险、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基金对纯知识产权质押(指完全由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贷款)和组合质押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资产质押部分的贷款本金提供风险补偿,及对企业融资成本给予补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辽宁省指定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标准,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
4、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第六条同一企业一年内由风险补偿基金对应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IOOO万元。风险补偿基金以其总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有限责任。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组织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调整和监督指导工作。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共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根据本办法制修订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明确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程序及各方权限责任,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九条风险补偿基金初始引导资金5000万元,为中央财政资金,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统筹
5、划拨各试点市。获得分配引导资金的试点市,按照不低于2倍的标准落实配套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的将收回引导资金。各级财政新增加的资金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运作。第十条风险补偿基金应以专项资金的形式选择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以后年度存续可根据合作银行综合评价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滚存计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用于扩大风险补偿基金规模。第十二条风险补偿基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或按相关规定终止设立后,风险补偿基金的存量余额按有关规定处置。第三章合作机构第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推动相关金融机构、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6、。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地实际,组织遴选确定风险补偿基金合作机构,并对社会进行公布。第十四条合作机构应推出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律的创新金融产品,引导和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合作机构一年内没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市知识产权局可与其解除合作关系。第十五条各市应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企业“白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为合作银行提供授信参考。合作银行应独立进行贷款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做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授信风险。第四章风险补偿第十六条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担保(保险)等多方风险共担机制,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经认定后,由风险补
7、偿基金按不超过40%的比例分担,其余由合作银行与其他合作机构按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分担。第十七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逾期,且经确认发生信贷损失,合作银行须在五日内报送相关情况并提出风险损失补偿申请,风险补偿基金应承担的损失补偿经核准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从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中支出。第十八条各市风险补偿基金分担的损失总额以其基金总额为限。风险补偿基金一个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贷款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贷款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第十九条合作机构依法及时进行债权追偿,追偿回收的资金按各方风险承担比例返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按程序审核确认后,在风险补偿
8、基金按风险补偿比例赔付。贷款利息损失和债权追偿费用等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第二十条当各市风险补偿基金累计补偿金额达到其基金总额60%以上(含60%)时,应立即暂停新增风险补偿业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合作机构协商对策,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后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暂停期间,已开展但尚未结清的贷款业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第五章融资补贴第二十一条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风险补偿基金可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的保险费、担保费等给予资金补贴。按对应质押知识产权部份的融资额,风险补偿基金给予融资企业不超过贷款金额0.5%的费用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以实际费用发生支付为准。享受补贴的企
9、业,一个年度内补贴费用合计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2年。第二十二条融资补贴仅限于由风险补偿基金对应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在完成还款后予以后补助。同一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第二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实际,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款项外,一并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及合作机构等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有效管控风
10、险。市知识产权局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第二十六条对发生贷款逾期的企业,暂停其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资格,直至经合作银行尽职调查通过后方可恢复。对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其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资格。第二十七条对相关业务开展较少或贷款发生逾期,不按相关合作协议开展业务,不配合相关工作或弄虚作假的合作机构,取消其合作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将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如发生风险补偿,应及时报送相关情况。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对市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关于设立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知发(2016)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