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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做账会计实操文库记账实操-转口贸易的账务处理什么是转口贸易?转口贸易也即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后又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且货物没有进入居民一线关境。在该贸易方式下,货物买卖全在境外,未到我国境内。需要注意的事,如果货物进入到保税区,企业需要到海关办理报关,海关为其出具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此时虽然货物未报关进口”,但实际只是指海关未为其出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并不属于转口贸易业务。转口贸易的税务处理(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
2、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企业从事转口贸易,从境外购入的货物未入境再销售给境外,因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在境外,企业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取得销售货物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收入,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销售额里。同时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企业在转口贸易项下,向境外销售货物不需要报关离
3、境,不属于出口货物,不涉及享受出口退税事项。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不能开具发票,可以向境外开具形式发票或收款收据。(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企业与境外供应商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又和境外购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该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取得于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适用境外法律,在境内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则不属于印花税税目规定的购销合同,不需贴花。否则,该合同不论是在境外签订还是在境内签订,均应按购销合同贴花。(三)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4、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向境外单位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货物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境外购入货物的成本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准予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
5、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从境外购入货物,以境外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入账依据。通常境外票据要具备发票中的要素,如:销售方、购买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收;O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五条规定,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也就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才能办理转口贸易收汇手续,并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比如: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在日本购入货物后销售给台湾企业。企业向日本供应商付美元和从台湾企业收汇也应为美元,并且付汇行和收汇行在同一家银行网点。会计处理(一)购货借:库存商品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二)销货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三)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